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范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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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商标局范亚利第一部分新《标准》中关于相同近似判断标准的变化相关法条的变化个别标准的具体描述变化增加了拼音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增加了声音商标的内容增加了具体案例《商标法》第30条原第28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31条原第29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原“误认”改为“混淆”标准表达更具体准确但书部分表达更为清晰第二部分相同近似审查一、文字商标(一)汉字商标(二)外文商标(三)拼音商标(四)字头商标(五)数字商标二、图形商标三、组合商标(多个要素组成)首先应判断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等因素。•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商品: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类似服务: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文字商标的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判定为相同商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产生混淆。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产生混淆。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商标近似判定要考虑的基本因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整体比对,又要对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隔离状态下进行。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一.文字相同,但排列顺序不同的审查1、汉字相同,但字体、顺序不同,判近似的情形。2、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3、两个相同的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商标。例外一、商标由相同的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整体区别明显,不易混淆的,不判近似。例外二、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整体区别明显,不易混淆的,不判近似。二、叠字、叠词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商标。三、从字形角度进行的审查1、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产生混淆的,判近似。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混淆的,不判近似。2.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3、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产生混淆的,不判近似。4、外文商标词根相同,仅形式、词性变化。如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四、从读音角度进行的审查1、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整体外观近似,易产生混淆的,判近似。但,若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混淆的,不判近似。2、(新增标准)商标包含汉字及其对应拼音,与含单独相同拼音的商标,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单独拼音与同音汉字不判近似,如:红太阳与拼音HONGTAIYANG不判汉字与对应拼音的组合,汉字不同,但含有的相同拼音,不判近似。五、从含义角度进行的审查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若含义相同,但字形差异很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不判。六、显著部分加缺显部分的审查1、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组成,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2、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3、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组成,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4、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七、部分组成要素相同的审查1.两商标或者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产生混淆的,不判近似。2、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1、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2、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1.组合商标中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2、组合商标中所含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但,若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产生混淆的,不判近似。(第一组为新增案例)3.商标的中文与其他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商标。(注意对外文商标的近似判断,还要考虑我国消费者的一般认知程度。)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产生混淆的,不判近似。4.组合商标中所含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若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产生混淆的,不判近似。5.组合商标中所含文字、图形虽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1)两立体商标都包含有显著三维标志,且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产生混淆,判为相同或者近似;(2)含有的有显著性的平面要素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产生混淆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2.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1)含有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与其他平面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2)立体商标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产生混淆的,判为近似。1、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产生混淆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但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不同,或者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不会产生混淆的除外。2、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的图形或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近似,易产生混淆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除外。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包括声音商标之间和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1、声音商标之间相同、近似审查两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2、与可视性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声音商标中语音对应的文字或其他要素,与可视性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读音相同或近似,易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例如:“yahoo”声音商标与“yahoo”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尽管新《标准》对于相同近似判断标准规定的比较详细,但审查实践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审查员在判断时既要按照标准,从形、音、义角度进行审查;还要考虑地域、知名度、消费群体、使用商品等因素,要从整体考虑,不能宜用一个标准来衡量全部。另外,要参考以往审查、异议、复审及司法等程序的处理情况。因此对于新《标准》我们要掌握精髓,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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