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法律责任教学目的: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基本理论。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教学手段:通过介绍相关文献、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使学生领悟本章的精髓。授课时数:4学时。内容要点:本章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法律责任的概念、目的、功能,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归结与归责原则、免责等内容。拓展内容:两则案例引发的问题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上述案例都涉及到了本章要谈的如何看待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以及如何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律责任的目的的问题。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含义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二、法律责任的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三、法律责任的本质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与的否定性评价。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四、违法行为及产生法律责任的其他原因原因有三类,即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规定。(一)违法行为广义的违法行为指所有违法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广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是指一般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精神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大量的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产生的。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1、违法行为是以违反法律为前提。2、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行为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4、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必须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和法定的行为能力。(二)违约行为、法律规定行为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法律规定成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反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产品致人损害。五、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一)法律责任的目的为什么违法侵权或违约,或仅仅由于法律规定,就要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责任的目的问题。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一方面每个人都追求各自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大家都有共同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法律要求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利益,并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此,法律对应当维护的利益加以认定和规定,并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作为保障这些利益的手段。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实现法的价值。法律责任的目的要通过法律责任的功能来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是:惩罚、救济、预防。这三个功能同时也是对某人或某一组织施加法律责任的理由。(二)法律责任的功能1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2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就是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责任通过设定一定的财产责任,赔偿或补偿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受到损失的利益。3、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第二节法律责任的种类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特点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惩罚性责任;个人责任;罪行法定。二、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特点1、民事责任是指一种救济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可由当事人解决。(二)民事责任的分类1、分两类:(1)、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2)、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2、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同(1)所违反的义务和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违约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约定的合同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定义务。(2)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属于相对权,侵犯的是特定的个人的利益;侵权责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属于绝对权,某些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社会利益。(3)责任构成不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核心,一般侵权行为不仅要求有侵权行为,而且还存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责任的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其实表明了民事责任的程度,体现了人们对不同民事行为的不同要求,其目的还是要充分发挥法律责任的三个功能。一般而言,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Absoluteliability),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承担责任。不法行为人的精神状态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行为人是否预料到或意图达到其行为的结果,都不影响责任的成立。西方学者认为,这种归责原则可以追溯到法律历史的原始阶段。美国有些学者主张在产品责任领域实行绝对责任。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过错的出现在西方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过错责任是一种基于意思自治和道义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现代社会,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它不仅实现了法律责任的救济与惩罚功能,而且兼有预防功能。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过错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不论责任人是否有过错,如果发生了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就要承担责任。但它存在某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因此它不同于绝对责任。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伴随社会的法治化而出现的公法责任。由于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所以,为了执行行政责任惩罚、救济、预防的功能,并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区别,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多样化的。首先,行为责任是行政责任中数量很大的责任形式,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等;其次,精神责任在行政责任中所占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法律责任,如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再次,财产责任仍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如赔偿损失、罚款;最后,行政责任也包括人身责任,如拘留。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一、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含义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一定导致责任的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二、归责的基本原则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与合理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反对责任擅断;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同时,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二)公正原则公正是法的固有价值,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设定以及追究法律责任,当然应当以符合公正为原则。公正包括分配公正与矫正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首先,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要求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轻重要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作到合理地区别对待。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公正要求同样案件同样处理,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