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一、工作任务(一)结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对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和符合相关规定但尚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展初始登记;核查整理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完善登记成果。(二)编制和转换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统一代码。(三)建立和完善城镇村庄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二、工作依据(1)《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2)《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5)《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源部TD/T1014-2007)(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8)《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9)《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10)《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11)《福建省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方案》(闽国土调查办[2007]10号)(12)《福建省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方案》(闽国土资综〔2011〕193号)(13)《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56号)三、工作内容(一)收集整理资料1、对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收集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2、对已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收集整理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发现资料缺失、不规范或登记错误的,尽快补正完善。核查无误后,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簿进行扫描,导入数据库。3、收集近几年新农村建设、村镇规划等大比例尺数字化地形图以及现势性强、分辨率高的正射影像图等图件资料。(二)制作调查底图1、已有大比例尺地形图测量成果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其精度和现势性进行全面检核,满足地籍调查要求的,可作为权属调查工作底图。(1)大比例尺地形图主要为:2008年以前,各市、县(区)自行组织测绘的1:500或1:1000地形图;2008-2011年,用于新农村建设的1:1000地形图;2011年,用于村镇规划编制的1:1000地形图。(2)已有大比例尺地形图精度检核要求:地物点点位中误差、地物点间距允许误差超限的个数均未超过检核数量的5%。(3)实地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按相关要求重新开展测量;实地变化较小的,应对少量新增地物、变化地物进行修测、补测。2、没有大比例尺地形图的,原则上应采用解析法开展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地物点点位中误差±7.5cm,地物点间距允许误差±15cm。3、采用图解法开展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4、目前没有条件开展大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可以现势性强的小比例尺地形图或现势性强、分辨率高的正射影像图作为权属调查工作底图。(三)发布通告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一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发布通告的,可采用会议等形式,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统一部署。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区域范围;2、土地登记受理时限: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村委会集中收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日常土地登记收件;4、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时间证明材料等;5、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四)接受申请对未登记宗地及已登记但需补正完善的宗地,土地权利人均可按照通告要求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五)开展初始登记1、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初审要求(1)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①有以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之一的:a.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即在法定期限内相关权利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c.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②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异地建房的。③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④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张榜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2)未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使用权①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认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a.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并张榜公告30天——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b.有遥感影像等资料证明占用宅基地时间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审核意见;②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宅基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的证明并张榜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③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日,农村村民超过批准面积的宅基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且当时已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④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批准面积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①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②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或违法建造住宅的;③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申请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④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初审要求(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由申请人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应当由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的证明并张榜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申请人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登记:①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③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日,申请人超过批准面积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且当时已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用途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填写至二级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①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②“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③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3、公告本次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对于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3)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1)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2)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4、注册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六)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填写要求1、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栏应表述清楚的主要内容:申请人占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时间、占地面积、土地权属来源情况、村委会公告情况(包括公告地点、公告日期、公告期间是否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情况等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2、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中记事栏应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超占面积等需要备注的相关内容。(七)更新和完善已有登记成果1、核实已登记宗地的登记成果结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及地籍数据库建设,按照省土地调查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调查办〔2008〕36号)要求,对已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展核实。各县(市、区)要选择2-3个行政村作为试点,逐宗开展实地核实,对宗地权属状况、界址及面积发生变化的,依法予以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调查核实,力争在较短的时限内,完成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成果的更新。(1)权属核实内容应包括: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宗地位置、宗地界址和界线、地类、宗地面积和地上建筑物情况等。(2)内业展绘上图应根据已有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中的界址说明,对照工作底图上的相关位置,特别是围墙、明显建筑物的拐点等界标物综合判定后将宗地界线展绘上图。展绘中如出现已登记宗地界线与展绘底图上对应的相关位置发生变化,应进行外业复核并认真分析原因,核实结果必须在核实表中如实记录。(3)实地核实应进行界址点位置、界址线边长、宗地现状以及宗地其他属性的核实。对土地登记后各类变化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界址点和界址线发生变化的,要附以示意图说明。(4)权属核实过程中发现本次调查测绘界线边长与原土地登记不符的,边长较差15厘米以下的,保持原边长数据不变;边长较差超过15厘米的,应查明原因后对原边长数据进行纠正。(5)权属核实表由设区市自行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权利人名称、宗地号、宗地面积、核实情况(权属、界址、面积、地类等有否变化)、处理情况、备注等。2、变更或更正登记(1)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通知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2)经权属核实,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已登记宗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更正登记。(八)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转换按照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