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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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重点: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第八章买卖合同(计46条)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两种立法例:(1)是买卖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实物买卖)(英美法)(2)是买卖财产权的合同。(实物与权利)(大陆法)(3)中国合同法: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30条)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通常为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卖方、买方)(一)出卖人在我国现行立法上主要包括:1、所有权人;2、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人;3、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和留置权人;4、法定优先权人;5、行纪人;6、人民法院。(二)买受人下列人员不得成为买受人:1、监护人;2、受托人;3、拍卖人;4、公务员及其近亲属(本人依职权出售的);5、公司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交易。三、买卖的标的《美国统一商法典》:货物。《德国民法典》:物、权利、其他标的。《瑞士民法典》: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中国合同法》:物,不含无体标的。后者通过转让,如专利权。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特定物、种类物。现存物、未来物。四、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1、标的物;2、数量;3、质量;(推定规则:61条、62条第1项)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1条、62条第3、4、5项141条第2款、第160条、161条)5、价款;(159条)6、违约责任;(第七章、第九章)7、包装方式;(156条)8、检验标准和方法;(61条、157条、158条)9、结算方式;(61条)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61条)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1)交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153条、111条、112条)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50条、151条、152条)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136条)5、履行附随义务。(119条)(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1)价款数额的确定;(2)价款的支付时间;(3)价款的支付地点;(4)价款的支付方式。2、受领标的物。3、检验与通知义务。(158条:约定;合理期间;2年;质量保证期)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与孳息归属(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133条)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动产交付时转移,不动产登记时转移)特例:所有权保留。(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42条)一般看是否交付;另有规定、约定除外。(如144条,货交承运人的,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三)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163条)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买卖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对主物与从物的效力(164条)主物及于从物,从物不及于主物。2、对数物的效力(165条)看一物与他物的关系,一物与数物分离价值受损害否。3、分批交付时的解除(166条)看依存关系。第三节特殊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特约;(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总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解除合同。二、凭样品买卖合同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2、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仍应保证交付标的物达到通常标准。(169条)三、试用买卖合同1、试用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没有可补充;交易习惯;出卖人确定;通知买受人。2、以买受方认可为生效条件。一般为明示;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3、风险负担。一般采交付主义,但合同若未生效,则由出卖人承担。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招标阶段;2、投标阶段;3、开标、验标阶段;4、评标、定标阶段;5、签订合同。五、拍卖合同特征:(1)涉及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三方当事人;(2)公开竞价,价高者得;(一般从低到高,荷兰例外)(3)现场成交。拍卖一般须经如下程序:1、拍卖的表示。2、应买的表示。3、卖定的表示。六、互易合同适用民间小额贸易、边境贸易。当事人义务:1、互相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2、承担瑕疵担保义务;3、若需要,补足价金。案例分析:•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4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总价款为1万元;甲向乙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4头牛的所有权。签约后甲向乙交付了4头牛。•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該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给丙造成经济损失1千元,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乙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牛款付清前卖方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习题:周某将自已所有的一台电脑卖给刘某。二人共同协商卖价是5000元。刘某当即向周某交付预付款3500元,双方当时还约定第七天刘某付清1500元后,把电脑拿走。不料,第五天时电脑在雷击中遭受毁坏。刘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周某归还3500元,周某认为电脑已归刘某,根本不同意归还3500元,而且还要求刘某付清余款1500元,刘某遂诉至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概述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特征:第一、公用性;第二、公益性;第三、继续性。二、供用电合同(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特征: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2、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无体物—电力;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6、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三)供用电合同的效力1、供电人的义务(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2)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2、用电人的义务(1)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2)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4)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三、供用水、供用电、供用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九章赠与合同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赠与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受赠人)特征:1、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是单务合同;2、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有争论)4、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二、赠与合同的分类(一)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区分意义:对前者,法律限制,不得随意撤销。(二)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区分意义:前者可以是口头方式;后者通常要求书面形式。(三)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区分意义:前者在赠与物交付前可以撤销;后者在条件成就时不得撤销。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的义务:1、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2、瑕疵担保义务(特殊情形)(1)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191.1)(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191.2)第三节赠与合同的终止一、赠与合同的的撤销(一)任意撤销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限制(186条):履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赈灾、济贫)、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二)法宝撤销(192条)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4、赠与人近亲属的撤销权的行使。(受赠人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193条)二、赠与义务的法定免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195条)特征:1、没有溯及力;2、受赠人提出要求时行使;3、为了照顾赠与人,平衡双方利益。•案例分析•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家里年迈的父母无人照顾,邻居的章某由于和李某的关系较好,就抽空前来照顾两位老人。李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彩电送给对方。•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彩电在答应送给对方后由于关系变坏,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彩电交付给对方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在赠与后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4、如果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爆炸使章某受到损失,并且李某曾经保证彩电没问题,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5、如果在彩电送给对方时,李某要求章某照顾其父母,而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6、如果章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其父母,李某在交付彩电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案例分析:•1、李某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3、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4、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6、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节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概述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概述(一)概念及特征1、有偿性;2、要式性;3、诺成性。(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1、种类。2、币种。3、用途。4、数额。5、利率。6、期限。7、还款方式。(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一)贷款人的合同义务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2、保密义务。(二)借款人的合同义务1、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2、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3、按期支付利息;4、按期返还借款;5、容忍义务。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第一,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第二,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五、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案情: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75万元,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该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分析: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成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成,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例当事人之间的借款非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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