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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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合同法》框架••一、合同法基础理论••二、《合同法》总论••三、《合同法》分论一、合同法基础理论这一方面的内容是合同的基础部分,是对合同法的基本了解,主要介绍:1、合同及合同法的基本概念;2、合同法的历史发展;3、合同法的作用;4、合同法的原则及其体系。二、《合同法》总论这部分是合同法的主体部分,也是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主要介绍:1、合同的订立、内容及形式;2、合同的效力、履行;3、合同的保全、担保;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违约责任;6、合同的解释。三、《合同法》分论这部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介绍15种有名合同,重点介绍:1、买卖合同;2、赠与合同;3、借款合同;4、租赁合同;5、运输合同;6、技术合同。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二、合同的特征;•三、合同的分类;•四、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合同的理解有三种理解:1、广义说,即认为合同除了民事上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等。2、狭义说,即认为合同仅指民事合同,是一种私法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3、最狭义说,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仅指债权债务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2、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三、合同的分类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给付义务,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等。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承担对等给付义务,如赠与、借用等。••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无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它不是商品交易的典型形式,等价有偿原则对它没有适用价值,如赠与、借用等。••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为合同的成立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是这类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的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价款合同等。四、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也包括形式意义的合同法。狭义只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既合同法典。我们研究的重要是狭义的合同法,也同时研究广义的合同法律制度。•(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平等性质的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身份关系的协议。•(三)合同法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作用主要有:•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为(1)保证合同自由;(2)保证当事人的合同得以履行;(3)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4)确立保全和担保制度,维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维护市场交易秩序。•3、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行为准则。五、合同法的历史变化•1、古代合同法•主要特点有:•(1)合同主体受到严格限制;•(2)合同形式复杂、程序繁琐;•(3)用刑事方式处理违约责任;•(4)国家对合同干预过多。•2、近代合同法•主要特点有:•(1)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核心;•(2)合同主体范围扩大;•(3)合同内容体现自由意思;•(4)合同形式简化;•(5)合同法适用范围扩大。•3、现代合同法•主要特点:•(1)规模经济促使合同格式化;•(2)公用事业的合同已经成为强制缔约,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只注重当事人的意思实现理论发生动摇,因为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4)合同解释原则出现动摇,如司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迁原则等。••从合同法发展,我们可以看出:•1、“契约就是法律”的观念已经被冲破,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2、国家立法已经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过度;•3、作为合同法基础的“私法自治”原则没有动摇。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的主要原则有:•(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合法原则。•(一)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主要含义有:•1、订立平等;•2、履行平等;•3、承担责任平等。•(二)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主要含义有:•1、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2、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与谁订立合同;•3、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4、通过协商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三)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含义有:•1、参与合同机会的公平性;•2、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对应性;•3、承担责任的合理性。•(四)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同法的一条很重要原则,成为“帝王原则”,主要含义:•1、订立合同的诚实信用;•2、履行合同的诚实信用;•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诚实信用;•4、解释合同的诚实信用。•(五)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含义有:•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合同的形式、内容等规定;•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维护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章思考题:••1、合同的概念及理解。•2、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思考。•4、合同法的发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本章的主要内容有:•一、合同订立概述;•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订立的程序;•四、合同成立•五、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订立概述•(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磋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和过程。•(二)合同订立的主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主要有:•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签定合同。•(三)合同订立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主要有:•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是强制性规范。•(四)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的特点有:•1、要约方具有特定性、行业性;•2、内容由一方预先拟定;•3、可以重复使用。•在格式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对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有利于非制订格式条款一方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同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在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总和。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书面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确定的意义在于明确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以及确定司法管辖。•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关系的客体。标的种类多种多样。同时必须符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数量和质量。数量是合同标的的额度;质量是标的的优劣程度、品级的的综合指标。数量和质量是合同标的物的具体特征。•4、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是合同标的物的价金,是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代价,它是区别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标准。•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履行和受约方的合法权益。•7、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争议的办法,如果没有选择则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二)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为要约承诺程序。1、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条件有:A: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B: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C: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D: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思考下列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自动售货、商品标价陈列、商品价目表、商业广告、悬赏广告等。•(2)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A:要约生效时间。大陆法系采取要约到达生效主义;英美法系采取投递生效主义。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因发出要约的方式不同,要约生效的时间也有所不同。•B:一般来说,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对受约人没有拘束力。•(3)要约的撤回和撤消•要约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注意:要约撤回采取“通知”方式,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要约撤消,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下列情况,要约不得撤消:•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消,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有:•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要约人撤回要约是不是要约失效?•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是:A:承诺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B: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一致;C: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做出。承诺一般应以明示方式作出。•(2)承诺生效也采取到达生效主义。承诺的期限有:A:要约以对话方式的,承诺期限为对话当时;B:非对话方式的,承诺期限为合理期限。•(3)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后,承诺生效前取消承诺的行为。采取通知方式。•(4)承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影响•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非实质性的变更,如果要约人没有立即反对或在要约中事先作出不得变更的表示,视为要约人同意。•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案例一:•上海甲服装厂于3月5号给西宁乙服装店发函称:我们愿意给你提供1000套儿童服装,函中就服装的款式、价格、交货时间、运输方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一天,乙服装店给甲服装厂发函:我们愿意要你1000套儿童服装,函中就服装的款式、价格、交货时间、运输方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此后,双方再没有音讯,一个月后,服装厂将1000套服装送到服装店,服装店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收货。•问:服装店的理由是否成立?•(二)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1、交错要约•交错要约,是指订立合同当事人,采取非对话方式,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的且内容相同的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2、意思实现•意思实现是指依据习惯、事件的性质或要约人的声明,承诺无须通知,根据客观情况认定受要约人有承诺的意思。我国《合同法》规定“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3、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投标程序,是一种通过竞争订立合同方式。过程可以分为: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中标四个阶段。•4、拍卖程序•拍卖程序,是指通过公开竟价订立合同的形式。过程可以分为:拍卖委托、拍卖表示、竟买、拍定四个阶段。四合同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就合同内容形式形成合意而建立了合同关系。是合同订立的一种结果。订立是动态的,成立是静态的。•合同成立的条件有:•1、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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