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基本原则1.合同平等原则2.合同自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3.合同公平原则4.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使当事人的义务得到延伸.先合同义务合同中的义务(随附义务)后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开始(违约责任)终止(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先合同义务;第60条规定了附随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附随合同义务的规定,更加方便了受害人,对受害人的保护更加完善,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交易的安全,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发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1.含义: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构成要件:(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相对方受到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3.具体表现形式(第54条)(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王某和张某在同一条商业街上开饭店,相距不远.张某生意不好,欲将饭店盘给李某.王某听说李某善于经营,怕把自己的饭店挤跨,就找张某,声称愿意高价受让饭店.张某取消了与李某的磋商,欲与王某签约.但时隔一个月,王某推说资金紧张不签.此时李某已在他处营业.张某因等王某购买,停业二个月之久,损失较大,遂诉至法院.请问: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王某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承担什么责任?一、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的方式例:甲向乙发出一个要约:我这有10吨A型钢材,每吨5000元,你是否需要?----要约乙做出回答:我正需要,同意购买。----承诺因此,合同的订立是要约、承诺的统一。1.要约offer国际贸易中称为发价或发盘(1)概念: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一方为要约人,offeror对方为受要约人,offeree(2)要约的构成要素A.要约人是特定的人。B.受要约人一般情况下也是特定的人。C.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即要约必须具备足已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的规定,只要货物明确,数量、价格确定即可。D.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14条第二款)即要约人受其发出要约的约束。(3)要约邀请:要约引诱(询盘,enquiry)A.含义:15条: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B.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a.概念区别b.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而要约邀请则不必。c.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版社给王教授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扬某某主编的《物权法》已经出版,每本定价80元,1个月内款到即发书,不收邮费。该信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第一:“款到即发书”标明受约束,一个月是承诺期。第二:从“具体明确”的角度看,缺少数量条款,但有确定数量的方法,即王教授以寄书款的数量确定。因此,该信件是买卖合同(邮购)的要约。C.要约邀请的具体表现形式:a.寄送价目表:b.拍卖公告:拍卖分为三个阶段即拍卖、拍买、拍定。c.招标公告:招标同样是订立合同的一种竞争程序。广泛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政府采购、市政建设等必须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投标程序1、招标(通知或公告)---要约邀请2、投标--------------------要约3、开标、评标4、定标--------------------承诺5、签订合同拍卖程序1、委托拍卖合同2、拍卖公告---------------要约邀请3、竞买---------------------要约4、拍定---------------------承诺d.招股说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时由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书。e.商业广告:案例一:甲公司发布邮购广告,在广告中详细描述了某种型号夜视镜,并称每台500元,3个月内款到发货。试分析该邮购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要约的效力要约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人受其发出要约的约束大陆法系采取到达主义,英美法系采取投邮主义(发信主义)。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学理上理解只要到达受要约人能够控制地方即为到达。第16条第二款: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为到达时间。(5)要约的撤回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即在要约生效之前将它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6)要约的撤销第18条:要约可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两种例外情况:A.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7)要约的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有效期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的2.承诺Acceptance(1)概念:21条: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也称为接受(相对于发价)。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成立。(2)构成条件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的核心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变更分为两种情形:a.实质性变更:即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对要约的内容实质性变更,承诺不构成而是一项新的要约。b.非实质性变更:除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的变更则属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构成,合同成立。两种例外,不构成承诺:一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二在要约中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C.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逾期的承诺——及时通知表示接受才有效28条迟延的承诺——及时通知表示拒绝才无效。29条(3)承诺的效力25条:承诺生效合同成立。(4)承诺的撤回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到达要约人即生效,不可撤销。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合同的形式根据第10条规定有三种: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普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车船票据等)书面形式数据电文形式其他形式-----如行为默示等积极行为行为默示消极的不作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惯例如对迟延的承诺及对要约构成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表示沉默四、格式条款1.概念:当事人预先拟订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义务(2)无效格式条款的规定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41条(1)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洗衣店洗坏衣服,消费者索赔,洗衣店老板说;“我可以赔,洗衣单上事先写好了按照价格的3倍赔偿,我给你洗衣服收了50元,我赔给你150元。”消费者不干,说:“我的衣服1000多元,按照价格的3倍,应该是衣服价格的3倍,应该赔偿3000多元。”请问:该纠纷应当如何处理?要约承诺撤回、撤销撤回新(反)要约承诺小结:一、合同效力的含义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二、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时生效2、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生效(失效)3、办理完法定或约定的程序手续时生效三、合同生效的要件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四、无效合同1.含义: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自始无效2.表现形式:52条及53条案例:房价涨,农民悔,画家村遭集体讨房____宋庄房讼四、可撤销合同1.含义: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的表现形式: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3.撤销权的消灭:55条撤销权的时效1年撤销权的抛弃五、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效力及财产后果1.效力:自始无效2.财产后果:58条59条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所有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资料库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1、双方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3、依照合同法的补充性条款确定61条62条(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63条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