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违约责任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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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某些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它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唯有在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方能免责。•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与否作为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有:•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其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即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例如,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我国合同法采用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对一些特殊合同适用过错原则。•违约责任与缔约责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根据不同•2、两者的性质不同•3、两者的责任形式不同•4、两者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范围不同2、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并且主要是财产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因当事人一方过错致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可发生缔约过失责任。•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1)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的损失,因此以补偿为违约责任的首要功能,以惩罚为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2)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5、违约责任具有法定性、强制性•违约责任的法定性是指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或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的内容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即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违约责任的强制性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除当事人可以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外,国家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强制其履行债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要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1、无偿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2、某些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以过错为要件•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构成要件也有区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违约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除违约行为外,还包括违约方的过错。2019/8/2017违约行为及其表现形态实际违约行为完全不履行履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给付迟延受领迟延瑕疵给付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履行方法不当等明示违约默示违约预期违约违约行为•三、违约的免责事由•1、法定免责事由•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构成免责事由时,应注意下列两个方面:•(1)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约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违约责任的形式•(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经行判决•2、继续履行可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并存,当事人迟延履行后,违约方除了应当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外,还应继续履行债务•3继续履行可与赔偿损失并存•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分为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又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1、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法律规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原则•(1)计算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规则•非违约方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2)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相当于消费者购买商品之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的赔偿金额,双倍赔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有法定违约行为的,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四)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违约金是合同预先约定的补偿性的定额损害赔偿金,也以惩罚性为例外。•《合同法》规定了违约金应与非违约方的损失大致相当,违约金不足或者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提高或者降低•通说认为在确认违约金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时,也不排斥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五)定金责任•定金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甲为一蔬菜种植公司,乙为蔬菜销售商,丙为某大学食堂。乙、丙于12月1日订立合同,约定乙于12月30日前交付萝卜1万斤,每斤0.8元;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300元。甲、乙于12月2日订立合同,约定甲于12月25日前交付萝卜1万斤,每斤0.6元。甲、乙缔约时,乙曾出示乙丙合同给甲看。后甲迟至12月底仍未交付萝卜,后甲告知乙不能交付。由于甲不交付,致使乙亦不能履行其与丙的合同,对丙承担违约金300元。另外,乙举证自己在12月25日前后为准备履行与甲的合同,花去各项费用75元。问,乙可以要求甲赔偿多少钱?•A2000元B2300元C2375元D2075元•2005年12月,华星饲料公司与东风养鱼场订立了一份合同,由华星饲料公司以每吨4000元的价格向东风养鱼场提供3吨颗粒饲料。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12月25日,付款日期为货到后10天以内。•同年12月25日,饲料公司按期履行合同,将3吨颗粒饲料运至东风养鱼场。但养鱼场将饲料撒进鱼塘后不久,就有不少死鱼浮起。养鱼场立即通知饲料公司。饲料公司说马上派人来,并要求养鱼场立即堵住与邻近鱼塘的通水道口,防止其他鱼塘受损。养鱼场觉得反正是饲料公司的饲料有问题,即使邻近鱼塘受到损失,也是由饲料公司来赔偿,故未采取任何措施。•结果该鱼塘的1250千克鱼全部死亡,邻近鱼塘死了600千克鱼。由于鱼尚未完全长大,该类小鱼的市场价为每500克2元。•饲料公司派人来检验后发现,饲料中混有有毒物质,这是饲料公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养鱼场与饲料公司为本合同的善后事宜发生了争议。•几种观点•1、饲料公司的饲料有问题,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前提是养鱼场先付饲料费,否则养鱼场也违约了•2、饲料公司只须赔偿东风养鱼场死了1250千克鱼的损失,不必赔偿邻近鱼塘死掉的鱼。因为养鱼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饲料公司对扩大的损失可以不赔。•3、养鱼场死亡的鱼目前的市场价为每500克2元,所以饲料公司按此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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