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合同法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规定,了解违反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途经和方法。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最古老的法律形式。合同(Contract)也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法律行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4、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1.下列选项中,哪些适用《合同法》调整?AB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收养协议D.监护协议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A.婚姻协议B.婚前财产协议C.婚后财产协议D.分家财产协议二、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其他《合同法》适用的合同种类有以下15种:(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DA.双务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B.有偿合同一定是双务合同C.单务合同一定是无偿合同D.单务合同可能是有偿合同3.下列合同中,哪些是实践合同?C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保管合同D.仓储合同4.下列合同中,哪些既是有偿合同又是双务合同?ABC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承揽合同D.赠与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概述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四、合同的订立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六、合同的解释七、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订立概述一、概述指合同缔约主体为实现其目的而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二、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并得以履行的前提。当事人不管用哪种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两个法律步骤才能完成,即要约与承诺。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要约人)向另一方(受约人)提出合同条款,希望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构成要件(三)要约的效力(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撤回是要约发出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对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有效要约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而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五)要约的失效习题1.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A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此题有疑问也有人选B注意要约邀请是引诱要约,其与要约的根本区别,是没有订约的意思表示,只是通过提供有关信息,希望(引诱)他人向自己订约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习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是()。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本题中A、C项可视为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两种情形,应予选定。关于D项,依第18条规定,乙公司发出的撤销要约的通知于甲公司发出承诺的通知后到达,故乙公司撤销要约亦不能成立,故选择D项。依照第19条第(二)项的要求,该项规定在主观方面要求“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与在客观方面要求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始产生要约不得撤销之法律后果。然而有许多考生认为:这两个条件是有递进关系的,如果受要约人在客观上“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至于其主观方面“认为要约不可撤销”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笔者认为本法条的立法原意是防止受要约人恶意为履行显失公平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约作准备,所以B项也是不正确的。因为从法理学上来讲,就是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立法的,《合同法》第19条第(二)项要求的主、客观方面兼备是合理而且科学的。答案:A、C、D案例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所以本案中,被告根本没有撤销其要约的权利。被告的代理人收到原告的承诺通知时,合同成立。被告拒绝出卖其楼房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解释,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承诺的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二)承诺的要件必须由承诺方或其代理人直接做出;必须是无条件接受要约内容;必须在要约规定期限内做出。(三)承诺的效力1、承诺方式明示——口头承诺、行动承诺默示缄默2、承诺的期限对话方式非对话方式3、承诺生效的时间大陆法系——到达主义英美法系——送信主义4、承诺的延迟逾期承诺承诺迟到5、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有效。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注意: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习题1.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B)。A、5月18日B、5月9日C、5月11日D、5月15日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的内容1、合同主要条款指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经济责任的根据。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订立合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需要加以说明。格式条款的价值及弊端。格式条款的价值有:①可以节省交易时间,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②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其弊端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使缔约地位在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为趋利避害,法律通常在允许使用格式条款的前提下对其作出特别的规制:①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②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或者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③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习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关于格式条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B、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李东开了一家服装店,为避免顾客扯皮,在货架醒目处帖了一张告示,上书:“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一天,王会在店中买了一件大衣,穿了3天即开线。王会持发票找李东退还,李东指着告示,以有约在先为由不予退还,但王会认为告示中的“货物”应该仅指内衣。根据《合同法》,对此案的合理分析为:ABCA.此店堂告示属于格式条款B.应对此店堂告示做出不利于李东的解释C.李东应当给王会退货D.李东不应当给王会退货案例李某赴外地出差,晚间前往旅馆投宿。办理住宿手续时,服务员拿出一张印制好的“住宿须知”请李某签字同意,其中一条写明“除日用必需品外的贵重物品,请交由总服务台统一保管,否则,若遗失本店概不负责。”李某签字后,便立即回放休息,因旅途疲劳,李某用受机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了一下工作进展,并将一些重要内容输入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后,便立即睡下,直至次日早晨八点方醒。醒来后,李某发现自己房间的窗户被人打开,房门也大开,手机与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遂以旅店未尽到保护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旅店赔偿损失,旅店则以李某签字同意的“住宿须知”为由,申请免责,经查实:李某睡前已关好窗和门,且其电脑、受机被盗窃案件发生,但该旅店未聘有保安人员。问:(1)本案中的“住宿须知”是否为合同的一部分?(2)“住宿须知”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双方就“住宿须知”中的“非日用品必需品的贵重物品”一句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如何予以解释?(4)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1)该“住宿须知”作为格式条款,巳订入台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旅馆方面请旅客过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