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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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主讲人:陈云奎律师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目录一、合同概述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保全五、合同的效力六、违约责任一、合同概述1、合同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契约。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特征(1)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3)合同的内容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主体中的其他组织包括:一,非法人团体(协会、学会、妇联等);二,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领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三,领有执照的合伙组织、私营企业等。•目标管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瑞祥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与其下属的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于1999年元月10日签订了目标管理合同书。合同书主要约定了分公司年产值300万元,年销售净利润30万元,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司一样,均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目标管理期限为一年,年底由公司与分公司统一核算,超额完成目标管理部分4:6分成,即公司得40%,分公司得60%。合同书中未对未完成目标管理如何承担责任作出约定。2000年元月初,瑞祥公司与分公司经对分公司1999年度目标管理完成任务情况考核时,分公司实现了年产值300万元,年销售净利润20万元。瑞祥公司与分公司对未完成净利润10万元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瑞祥公司以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分公司补交销售净利润10万元。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瑞祥公司与分公司所签订的目标管理合同系内部行政管理手段,是不平等主体间所形成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了瑞祥公司的起诉。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合同类型:*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身份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物权合同(《物权法》)*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合同3、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简单点说,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与合同之外的人无关,发生纠纷,也只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来承担责任,而不能追究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责任。合同的相对性非常重要,在诉讼中尤其需要注意,如果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责任方起诉,可能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败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案例甲、乙之间订立一个买卖合同,在标的物尚未交付之前,甲不慎丢失该物并被丙拾到。乙在丙处发现该物,要求丙交还该物。问:丙应否将该物交给乙?分析: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甲只能要求乙交付标的物。丙虽然捡到合同的标的物,但是与甲没有合同关系,甲也无权请求丙交还该物。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现代合同法在合同相对性上的发展: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保全制度(代位权、撤销权);产品责任制度(制造商直接向用户负责)等。1、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二、合同的订立2、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⑴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批形式⑵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⑶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定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的规制1、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制定合同。2、提供方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要加以提示,并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内容违法或不公平的规定无效。4、实行特殊解释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⑷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订立程序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互相协商而订立合同的具体过程。《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要约①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③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形式约束力)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实质约束力)④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法》第20条):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第三,要约邀请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典型的的要约邀请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合同法》第十五条)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商业广告一般是作为要约邀请,没有约束力,但是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的条件有二:其一,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其二,这种说明和允诺必须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争议案【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兴建一项工程。该公司为节约工程经费,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决定用招标方式发包这项工程,便向本省内10多家建筑单位发出招标通告。在招标通告规定的投标起讫日期内,共有10家建筑公司(队)向开发公司投标,依照招标通告的规定,1999年1月20日,开发公司会同各有关单位,当众开标。在10家投标者中,只有甲建筑队和乙建筑公司的报价低于开发公司的标底。其中,甲建筑队报价87万元,乙建筑公司报价88万元。甲建筑队以为自己一定中标,在未定标前便开始了工程准备工作。但是,开发公司开标后,会同有关单位对这两个投标单位的投标进行了严格的评查。评标时发现,甲建筑队报价虽低,但施工方案不太合理,技术力量也比较薄弱。如果将工程交由甲建筑队承揽,工程质量和工期很难保证。所以定标时将乙建筑公司选为中标人,并依法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基建承揽合同。此时,甲建筑队方得知自己并未中标。但是,他们已为完成该工程预订了相当数量的物资,如果退货,势必造成损失。为此,甲建筑队以自己报价最低,工程应由它承揽为理由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甲建筑队与开发公司之间并无经济合同关系,因此对甲建筑队的要求不予支持。(2)承诺①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②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③承诺延迟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延迟分两种情况:一是通常的迟延。《合同法》第28条二是特殊的迟延。《合同法》第29条④承诺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以招投标的过程来说明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1、招标方发布招标公告——要约邀请;2、投标方制作投标书——要约;3、招标方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确定中标方,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至此,合同即宣告成立。三、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概念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指当事人完成合同所要求的事项。《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是合同根本的法律效力。2、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3、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定(《合同法》第62条)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的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⑥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4.合同履行的方式一般方式特殊方式:*代为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变更履行5、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是保护己方权利的一种重要权利。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三种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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