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本章小结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概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种类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注意——合伙人的限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决议全体合伙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下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3)由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强调——出资的形式及期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4)由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列哪些人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1.甲的15岁的侄子,已中专毕业,聪明能干2.乙声明以出资额承担责任3.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丁是一私营企业的经理(二)合伙协议内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0)违约责任(三)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二)财产份额的转让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外部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对转让和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的除外。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三)财产份额的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注意——执行的效果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扩展——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的特殊规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合伙人行为的限制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自我交易: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三)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聘任——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职权范围——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责任——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承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的禁止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合伙企业债务1、对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内部——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合伙人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合伙人决议于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五、入伙、退伙(一)入伙1、程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条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情形:(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案例—合伙人违反自愿退伙和通知退伙的责任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张某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至第3年时,张某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退伙。由于张某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擅自退伙导致一合同未能履行,依定金罚则返还对方2万元。该2万元由谁承担?3、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除名退伙条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形:(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程序: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退伙后的财产处理1、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分担亏损(合伙协议→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第三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型合伙企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风险的转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节:有限合伙企业一、设立的条件1、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注意——合伙人的限制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思考——出资的形式的特殊规定为什么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提示——责任其他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除普通合伙企业协议的内容外,还应有下列内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三、合伙企业财产(一)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外部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二)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合伙事务执行(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1、管理权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且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滥用管理权的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有限合伙人行为限制的放宽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有限合伙企业利润、亏损承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六、入伙、退伙(一)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