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重点介绍1.合同法概述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履行5.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6.违约责任案例导入:买回的房子能退吗?•苏某对某楼盘的地理位置和配套设施颇为满意,便以首付50%加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期房。不料一星期不到,苏某发现该楼盘的开发商在大幅度降价促销,如参加限定日期内购房活动的可享9折优惠,首付5成以上的还可在该折扣基础上再享9折优惠。苏某掐指一算,这折上加折的,竟相当于他所购房价直降20%,而他还得咬牙按原来的价格继续向银行还贷!•几天之内,房子竟如此大幅降价,开发商肯定有预谋!于是,苏某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开发商返还自己缩水20%的房款,否则自己将到法院主张撤销合同。开发商则认为,买房本是你情我愿的事,再说市场本来就有风险,因此,拒不接受苏某的要求。•问题:苏某买回的房子能退吗?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l)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或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6.涉己合同与涉他合同•7.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8.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三、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月1日起实施。•1.平等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一卖房客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被判取消•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嫌房价高了,林女士要求确认买卖合同不成立,返还首付款;诉讼中,房产市场回暖,房价不断攀升,林女士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金先生继续履行合同。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林女士变更诉讼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签约买房首付108万元今年2月,林女士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与金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女士与女儿共同购买金先生位于长宁区的一套房屋,总价538万元;首付款108万元,余款430万元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双方另约定,林女士若未按期付款,应按未付款每日万分之五向金先生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仍未付款,金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林女士应承担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由于林女士的女儿身在国外,合同上女儿的名字由林女士代为签署。2月27日,林女士向金先生支付108万元首付款。当晚,林女士告知女儿签约及付款情况,女儿告诉母亲,经上网查询,发现538万元的总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劝母亲不要购买,并表示对母亲代自己签名所订立的合同不予追认。•协商不成诉请解除合同女儿的意见让林女士决定放弃买房。3月3日,林女士给金先生发了一份电子邮件,称所买房屋经评估最高价为514万元,因为银行只能按该评估价贷款,自己买房有很大困难,要求取消合同。金先生当即电邮回复,要林女士依约履行。4月15日,协商未果的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金先生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判令金先生返还108万元房款。5月18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林女士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合同未成立。金先生则辩称,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自己出于对原告的尊重和信任,同意原告女儿作为共同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原告在合同上代女儿签字是有权代理。金先生还表示,即便是无权代理,合同对原、被告仍具有约束力,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价攀升要求继续履约第一次庭审双方不欢而散。金先生于6月3日向林女士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以林女士在支付首期房款后,明确表示其女儿拒绝追认,同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逾期未付第二期房款为由,通知林女士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林女士于6月8日、30日两次回函金先生提出异议。林女士还在6月8日向法院申请撤诉,后又收回申请。金先生也在6月12日提出反诉申请,要求林女士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但随后又表示在本案中不再提起反诉。就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本市房地产市场在经历了短暂的“倒春寒”之后迅速回暖,无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均节节攀升。对此,林女士和金先生显然都始料未及,但不同的是,两人的心态因此迥然有别。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林女士向法院表达了愿与被告调解的意向,同意房价款在合同价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然而,由于双方的心理预期过于悬殊,最终没能达成调解协议。金先生表示,如果合同依法解除,愿意返还林女士已经支付的108万元房款,但对原告的违约行为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法院判决原告有违诚信法院在追加林女士的女儿为本案第三人后,于10月14日再次开庭审理。法庭上,林女士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作了180度的反向变更,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并要求金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人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上,金先生向法官辩称,双方发生纠纷的真正原因是原告在签约后认为房价高了而反悔。现在合同已经解除,原告诉请确认解约行为无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支付首期房款后即与被告交涉要求取消合同,后又主张合同未成立生效,要求返还首付款;之后,在房地产市场回暖,房屋市价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法庭遂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于6月5日解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房价款108万元。•【法官说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存在争议。在合同约定的5月1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这一履行期限届满前,原告已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也未依约履行支付第二期房款的义务,被告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也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因此,被告主张合同解除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违约方究竟该赔偿多少违约金?•20XX年8月,杭州B公司委托上海A公司进口一批价值6万余元的建筑材料,为此双方签订合同,其中规定:A公司须于9月初完成进口业务,B公司将于9月12日前来上海提货,并支付A公司3千元进口代理费。若违约,违约方将支付10倍于货款的违约金。•9月初A公司如期进口该批货物,后存放于仓库。9月12日B公司前来提货,却被仓库管理员告知没有该批货。经检查,由于管理员的疏忽,该批货于•前日被错发给外地其他客户。B公司颇为恼火,因为A公司的违约直接导致B公司与杭州C公司的合同不能履行,C公司将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所以B公司当即前往公证处做成提货不着证明。•事后,B公司依据合同向A公司提出60万元的高额违约金赔偿。•A公司自知理亏,但对60万元的赔偿难以接受。双方诉至法院。•问题:违约方究竟该承担多少违约金?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三、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案例)•四、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其他形式•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要约就没有法律效力。•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有效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作出,并且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实质性变更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3承诺作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1)通知方式•(2)行为方式4承诺的效力•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若承诺无需通知时,则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5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案情分析]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表示:本公司有某化工原料40吨,每吨价格为4万元,如有意购买,可派员前来看货,有效期为5天。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函电后,认为这种化工原料属本公司生产所需,当天派公司业务员前往甲公司洽谈购买事宜。乙公司业务员看货后认为该化工原料质量尚可,但对价格不能确定,表示回公司后向总经理汇报,如果决定购买,则5天之内带款前来提货;如果5天之内未作表示,则甲公司可另卖他家。乙公司看货后的第3天,丙公司得知甲公司有自己需要的这种化工原料,•丙公司与甲公司为购买这批化工原料进行洽谈,遂甲公司以每吨4.3万元的价格将这40吨化工原料卖给了丙公司。乙公司经考虑后同意甲公司的报价,并于第4天派业务员带足钱款前往甲公司提货,此时,甲公司已无货供应。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甲公司认为当时乙公司未接受每吨4万元的价格,双方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拒绝乙公司的赔偿要求,双方发生纠纷。该承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四、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最后一方签字时间);•3、签订确认书时。•(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的效力(二)效力待定(三)无效合同(四)可撤销合同行为能力欠缺无权代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一)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赋予的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约束力。•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