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制度與再保險監理法規主講人:林建智博士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来自制度緣起一、舊制規定保險業認許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未達、、保證金額之三倍時,主管機關應命其於限期內,以現金增資補足之。(註:保證金為資本實收總額之15%)来自二、簡例說明:設有A、B保險公司•實收資本額:均為60億。•保證金三倍:均為27億元。•資產:A為1000億,B為100億。•負債:A為950億,B為50億。•認許資產減除負債:均為50億27億。来自三、舊制缺失能否反應經營風險?有無競爭不公平?02004006008001000A保險公司B保險公司資產負債来自四、基本觀念為兼顧業者之財務安全與資本運用彈性,應考量個別業者之營運規模、業務、財務等風險項目,作為計算適足資本之基礎。来自五、清償能力監理•資產方面監理機關必須制訂準則規範保險公司之資產運用,至少必須適用於相當於技術準備金之資產,同時亦須考慮下列各點:来自•型態之多樣化•各種金融工具、財產與可收取帳款之額度限制•財務報表中資產評價之標準•資產之安全保存•資產與負債之適當對應•流動性来自•負債方面•應列入負債之項目,如已發生尚未支付之賠款、已發生但未報案之賠款、應付帳款、有爭議之帳款、預收保費及保單準備金與技術準備金;•計算保單準備金與技術準備金之標準;•再保險可用以扣抵負債之額度,但是必須考慮其最終之可收取性。来自•資本適足性與清償能力就已經取得執照或申請執照之保險公司,必須維持一定資本。此等資本適足性之要件,必須規範保險公司應達到資本或保證金之最低標準,並能夠反應保險業之營運規模、複雜性與業務風險。来自•衍生性商品與表外項目•應考慮之重點:•衍生性商品與表外項目之使用限制•衍生性商品與表外項目之揭露要件•適當內部控制與監視衍生性商品狀況来自•再保險保險監理官必須能夠審查再保險協議、評估此等協議之可靠程度,進而決定此等信賴之適當性。保險公司必須評估其往來再保險人之財務狀況,進而決定自身風險暴露之適當水準。来自再保險之規範內容:•再保險分出信用之數額。此項信用額度必須反應再保險應收帳款最終可收取性之評估,亦須能夠兼顧監理機關對於再保險人之控管;•對於再保險公司母國之保險監理官之信賴數額。来自法源依據一、保險法第143條之4•資本適足率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来自•範圍與計算前項所稱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来自•監理措施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第一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分之。来自•實施時間表•2001/6完成立法專案小組成立•2001/7頒佈仍用舊制•2002/5第一次試算90年度資料•2003/4第二次試算91年度資料•2003/7正式實施舊制廢止•2004/4正式填報92年度資料来自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自有資本指保險業依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許之資本總額,包括:一、經認許之業主權益。二、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調整項目。来自•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其範圍因保險產業而有不同之風險項目。来自•決算報告保險業應於每年結(決)算後四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報資本適足之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保險業隨時提報其資本適足之報告。来自•禁止事項保險業不得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作為業務上不當之比較、宣傳或競爭,並不得令其招攬人員為不當之業務競爭。来自敬請指教来自再保險基本原理主講人:林建智博士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来自再保險監理之辯證反對理由:•再保險非標準化契約•違反公平競爭原則•限制再保險功能贊成理由:•國際保險集團之破產•再保險經紀人之醜聞来自監理態樣直接監理:即所有試圖在某國開展業務的再保險人,都必須從地主國獲取授權或營業許可,並遵守相關規定。間接監理:主管機關運用其權限,要求其管轄之保險業於分出業務時,必須遵循地主國之相關法令,以督促其審慎選擇及管制再保險人,間接地達成監理再保險人之效果。来自直接監理之態樣•營業執照之取得:核准設立、申請許可•財務方面之監理:實收資本要求、準備金之提存、資金運用之限制、清償能力之維持来自間接監理之態樣•再保險計畫之審查•再保險業務資料之陳報•自留額度之限制•再保險對象之限制来自國際再保險監理之趨勢「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Supervisors,簡稱IAIS)是一個全球性國際保險監理組織,係於1994年在瑞士由世界各地之保險監理機關共同籌組成立,其背景為:一、各國保險監理官瞭解保險產業與市場對於本國與國際之經濟與社會基本重要性;及大多數的本國保險市場已經逐漸地融入全球市場之中。。来自二、保險監理官期許能在保險監理官之間凝聚共同利益之認知與關切;及加強保險監理官之專業能力,以充分保護保單持有人並發展與維護有效率保險市場。三、各國保險監理官應追求協力合作加強本國與國際保險監理事宜,確保市場之效率、公平、安全與穩定,以保障保單持有人之權益。四、為求達成上述期許與追求,各國保險監理官已經協力研擬保險監理之基本準則。来自之文件為追求協力合作加強本國與國際保險監理事宜,發展並制定國際通用之保險監理準則,藉此提供整合國際保險監理模式之介面。IAIS自成立以來已陸續完成並頒布:原則(principles)、標準(standards)與指導報告(guidancepapers)等不同等級之文件供會員參考。来自再保險監理之議題除「保險監理核心原則」之原則10外,已頒佈之文件計有:一、再保險人監理之最低要求原則二、評估保險人之再保險保障及其再保險人信用標準三、再保險人監理標準四、限額再保險風險移轉、揭露及分析指導報告来自再保險人監理之最低要求原則原則一:再保險人之技術準備金、投資和流動性、資本要求,以及確保公司治理之策略與程序等方面之監理,應該反映出再保險業務的特性,並且由監理官間之資訊交換系統加以補充。来自原則二:除原則一所陳述者外,適用於再保險人之組織型態、核發執照、撤銷執照之可能性、適任性之測試、控制權之改變、集團關係、整體業務之監理、實地檢查、處罰、內部控制及稽核及會計規則等,應該採取與原保險人相同之監理標準。来自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之監理現況一、再保險計畫之審查二、自留額度之限制三、再保險分出對象之管制四、財務再保險之監理五、再保險經紀人之監理来自專業再保險業之監理現況一、營業範圍二、準備金提存三、資金運用四、清償能力来自敬請指教来自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處理要點主講人:林建智博士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来自基本觀念•再保險監理之辯證與採行方式•確保辦理再保險分出之經營安全•重視再保險仲介人之信用風險•配合風險資本額(RBC)制度之實施•因應市場現況選擇監理工具来自法源依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之分出對象及財務再保險之契約內容、處理程序及應於報表揭露等事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来自法規內容•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之認定•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未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所致之影響•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國保險經紀人之影響来自•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之認定保險業於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其分出之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1、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或兼營再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来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或兼營再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業。3、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國(再)保險組織。4、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得經營再保險業務之(再)保險組織或風險分散機制。5、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再)保險組織或風險分散機制。来自•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1、Standard&Poor’s公司之BBB等2、A.M.Best公司之B+等級3、Moody’s公司之Baa等級4、Fitch公司之BBB等級。5、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之twA+等級。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相當等級之信用評等者。来自•未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所致之影響保險業應調整其相關之負債及股東權益所謂調整負債及股東權益,主要係指資產負債表(負債及股東權益)之調整與計算未適格再保險準備。未適格再保險準備僅於財政部年度檢查報表中認列,並不影響「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之編制。来自資產負債表之會計處理如下:借:未適格再保險盈餘調整數貸:未適格再保險準備未適格再保險盈餘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