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违约责任2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种类三、合同的形式四、合同的主要条款3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最古老的法律形式。合同(Contract)也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4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法律行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5二、合同的种类《合同法》适用的合同种类有:(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6二、合同的种类(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7三、合同的形式合同采取怎样的形式一般不由当事人决定,而是由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某些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决定时,当事人才能自由选择。我国目前关于合同的形式规定有:口头形式;口头交谈、电话交谈而订立的合同。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形式其他形式:通常为推定形式,如自动柜员售货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8合同的主要条款指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经济责任的根据。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9合同的订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二、订立合同过程中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10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并得以履行的前提。当事人不管用哪种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两个法律步骤才能完成,即要约与承诺。11要约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要约人)向另一方(受约人)提出合同条款,希望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包括:要约人向受约人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提出订立合同的条款;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求另方答复期限。要约一般向特定人发出。12要约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一定期限内,要约人应当遵守要约,反之,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3要约撤回的法律规定要约撤回是要约发出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对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有效。14要约撤销的法律规定要约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而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1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案例讨论)要约邀请是引诱要约,其与要约的根本区别,是没有订约的意思表示,只是通过提供有关信息,希望(引诱)他人向自己订约。(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16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承诺的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有效的承诺满足以下条件:必须由承诺方或其代理人直接做出;必须是无条件接受要约内容;必须在要约规定期限内做出。17承诺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18承诺撤回的法律规定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有效。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19承诺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最后一方签字时间);3、签订确认书时。20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2(二)构成要件1、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2、缔约人实施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3、造成了相对方的损害。4、缔约过失行为和相对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一、有效的合同二、无效的合同及其处理三、可撤消的合同及其处理。24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凡是合法的合同即是有效的合同。合法的合同要件;主体合法(有主体资格和相应行为能力)标的合法(禁止流通物不可作为标的)内容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公平、不违法)形式与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25合同生效要件(一)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四)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26三、合同生效的特别情形1、附条件的合同2、附期限的合同3、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27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8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需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2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但纯获利益的合同(受奖、赠与、报酬)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30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案例说明)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3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财产的处分权只有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才有效。在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32合同无效的种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33无效的合同及其处理无效合同是指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分为部分无效合同与全部无效合同。若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34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已签订的合同,使合同从起始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相似,其结果都是合同无效,但两者无效的原因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基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35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念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履行的主体四、合同因争议不能解决时的处理原则五、合同的中止履行36合同履行概念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担的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叫全部履行;当事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叫部分履行。合同的履行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和依据实际履行原则:指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除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还要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承担的义务;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双方不仅各自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当尽量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在整个履行过程中贯彻互助协作精神。37履行合同中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抗辩权。当对方按约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时,抗辩权消灭。38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到期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若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当后履行方提出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39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40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4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中的保证债务兼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检索)抗辩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42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但不具有补充性43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44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