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六节合同责任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特征1、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2、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二、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主合同与从合同(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七)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三、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法的特征1、财产性2、任意性3、灵活性4、国际性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二)平等、公平原则(三)诚实和信用原则(四)公序良俗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概述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合同的内容(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三)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三、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1、概述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构成条件(一)、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的表示,特殊情况有悬赏广告;(3)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合同主要内容,内容要具体、确定、完整;(4)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悬赏广告:性质争议颇大一般认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3、要约的效力(1)要约达到受约人时生效。注意理解“达到”的含义。(2)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拘束,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更不能随意撤回或撤消要约。(3)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得承诺的权利4、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撤销和撤回(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要约撤回的通知要先于或同时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消。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受要约人。(3)要约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消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1、承诺的概述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条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在承诺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效力4、承诺的迟到和迟延5、承诺的撤回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五、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生效概述(二)合同生效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标的须确定与可能二、合同的无效情形:1、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4、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结合《民法通则》第6条,《合同法》第47、52、54条具体无效合同的类型,一般有: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合同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3、内容违法的合同三、合同的可撤销情形:1、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2、重大误解3、显失公平四、合同的效力待定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五、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根据的合同。特点:1、应是尚未发生的事实2、应是不能确定将来是否发生的事实3、应是合法的事实4、应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分类1、生效条件2、解除条件(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根据的合同。特点:1、应是将来的事实2、应是将来确定会到来的事实3、应是合法的事实分类:1、始期2、终期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二、合同履行的规则1、履行主体2、履行标的3、履行期限4、履行地点5、履行方式6、履行费用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成立要件1、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2、双方互负的义务均已届履行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二)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成立要件1、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2、当事人一方有先行履行的义务且已至履行期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成立要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2、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适当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四、合同履行的保全(一)概念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而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措施。(二)债权人的代位权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权利的债权3、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已经构成迟延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行使与效力(三)债权人的撤销权要件:1、客观要件2、主观要件行使与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一)概念1、广义2、狭义(二)方式1、协议变更2、法定变更3、裁决变更(三)效力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包括:1、合同的权利主体2、合同的义务主体(二)合同权利的转让不许转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力转让的效力(1)从权利的转移(2)抗辩权的转移(3)抵销权的转移(三)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转让的限制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的性质(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3)依照法律规定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1)从债务的转移(2)抗辩权的转移(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转让的方式(1)协议概括转让(2)法定概括转让转让的效力三、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述《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二)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1、协议解除2、约定解除3、法定解除(三)抵销1、法定抵销2、约定抵销(四)提存1、提存的原因2、提存的效力(五)免除(六)混同1、混同的原因2、混同的效力第六节合同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相对方受有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三)具体形式二、违约责任(一)概念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构成要件(三)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1、预期违约2、完全不履行3、迟延履行4、瑕疵履行5、不适当履行(四)违约责任的免除1、法定免责条件2、约定免责条件(五)违约责任的形式1、强制实际履行2、赔偿损失3、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4、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5、其他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的违约纠纷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特殊过错责任原则三种不同的原则来处理。(一)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即应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有规定。由此可见,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合同关系中。(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且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违约责任。这一原则在仅在少数合同关系中适用,如《合同法》第四百零陆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三)特殊过错责任原则特殊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且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违约责任。这一原则仅适用于无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