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临床医疗工作需要,维护医院整体利益,切实履行物资采购科“服务和管理”双项职能,提高医院物资管理水平,特制订《大庆市医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二章物资计划管理二、各使用科室书面提出物资使用计划(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每月20日前报物资采购科调拨员。三、调拨员会同保管员,根据库存和使用科室提出的计划,经过平库利库后,按照实际需要编制全院当月物资采购计划。计划经调拨员与保管员签字后,报物资采购科计划员汇总。四、计划员将计划汇总,核实物资编码,确认计划要素,签字后,报物资采购科科长(副科长)审核签字。科长(副科长)将计划交院长审批同意后,物资采购科长(副科长)组织采购员实施采购。五、急需计划及追加计划由使用科室书面报物资采购科科长(副科长),必要时,需对申请事项作出书面说明,经核实后请示院长,院长签字同意后,由采购员执行。六、对项目填写不清的计划,采购员必须到使用科室进行核实,得到确认后方可采购。七、采购员要及时执行计划,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向科长(副科长)汇报,对于不能执行的计划,科长(副科长)负责向院长汇报并向使用科室通报。月末采购员要对计划执行情况做出书面小结,交科长(副科长)掌握。八、物资到货后,由保管员负责及时通知使用科室领取。使用科室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领取,防止库存积压。第三章物资采购管理九、采购渠道1、选择具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批次检验报告等证件齐全、守信誉、重质量、售后服务好的经销商或厂家为采购渠道。2、选择经招标、议标或比质比价后确定的经销商或厂家。3、为便于监督管理,实行货比三家,定点采购,阳光采购。不准随意采购,越权采购。十、物资定购管理1、采购额在50万元以上的物资实行招标采购;合同价在5万元至50万元实行议标采购;合同价在5万元以下实行比价采购。2、药品采购全部按省卫生厅和药监局招标范围和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范围采购。3、卫生耗材、检验试剂、医疗小器械、护理用品等卫生材料按比质比价采购。4、劳保、五金电料、水暖器材、维修配件、办公用品按公司规定到公司物资供应中心采购。第四章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十一、物资采购合同由物资采购科统一负责签订,其他科室不得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十二、物资采购合同必须按采购计划进行,先审批后签订,严禁无计划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十三、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必须经院长审批。十四、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做到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条款齐全,用词严密,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清楚,审查审批手续齐备。第五章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十五、选择供应商,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察,了解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建立资质档案,确保采购的物资质量符合使用要求。十六、对质量要求高,Ⅲ类医疗器械或耗材的采购验收,要请使用科室现场测试验收。植入性材料按照药监局有关规定,做好登记和使用记录。对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向药监局报告。十七、物资采购科对订购物资的质量负责,采购人员和保管验收人员对出入库物资要把好质量关,对有质量问题的物资及时退换。十八、对重要设备,使用科室与设备科要认真做好论证报告和技术协议,同物资采购科共同把好质量关。十九、对保质期、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物资采购科要及时督促商家尽快处理解决。第六章物资仓储管理二十、物品在物资采购科库房保管期间内,要保证数量不缺、质量完好、性能不变、收放准确无误。库内物品上架,摆放整齐,卫生清洁。二十一、到货入库物资验收必须由采购员、保管员共同完成,验收交接手续齐全,到货验收记录填写详细明确。二十二、保管员见手续齐全的出库单发料,不允许白条子发料。二十三、物资出库入库单据要做到日清月结,帐物卡一致,单据、账册、记录等资料妥善保管,按要求填写装订。二十四、库房要做到防水、防潮、防火、防盗、防积压、防过期。第七章废旧物资管理二十五、废旧物资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处理废旧物资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医院财务,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二十六、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由物资供应中心统一处理。二十七、废旧物资由专人专库保管,做到账物相符。废旧物资利旧使用,须经物资采购科科长(副科长)批准,并做好记录,禁止私自外借。第八章考核办法二十八、对违反物资计划管理规定的科室或个人进行考核。1、不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物资使用计划的,按照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2、超量储存物资,造成资金占用的,按照超量物资价值的30%进行考核。3、因管理不善,造成物资变质、过期报废的,按照实际损失价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4、违反规定的其它情形,每次考核100—200元。二十九、对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科室或个人进行考核。1、不按照采购渠道违规采购的,按实际违规金额进行考核。2、不按照定额限制违规采购的,考核责任人500元。三十、对违反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的科室或个人,按照违规实际情况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考核。三十一、对违反物资质量管理规定的科室或个人进行考核。1、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停止一切业务往来。2、Ⅲ类卫生材料登记和使用记录不全的,每件考核200元。3、对发生其他质量问题的科室或个人,每次考核100—200元。三十二、对违反物资仓储管理规定的科室或个人,每项每次考核100—200元。三十三、对违反废旧物资管理规定的科室或个人进行考核。1、私自处理废旧物资的,没收全部违规所得,并考核500元。2、私自外借废旧物资的,限期收回,并每件考核100—200元。3、违反规定的其它情形,每次考核100元。第九章附则三十四、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