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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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六节违约责任第一节概述一、《合同法》的产生及其意义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与人们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1981年我国制定了《经济合同法》1985年我国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制定了《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的立法导致了如下的弊端:(一)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二)利用合同形式形式从事欺诈的行为层出不穷(三)有些新的合同形式急需法律调整1999年3月15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与完善(二)充分反映市场经济的本质,剔除了计划经济的内容(三)实现了合同法制的现代化,既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体现社会正义。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合同法》分则的15种合同2.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合同3.无名合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解释的功能平衡的功能填补漏洞的功能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5.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6.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当事人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法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二、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有疑义就要对表意者做不利之解释四、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含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的含义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若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若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悬赏人以公开声明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3.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要约人要接受邀约的约束。4.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撤销及其限制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6.要约的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2)承诺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沉默不是承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邀约的内容相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3.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五、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含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特点在于:(1)重复使用(2)预先拟定(3)不与对方协商2.格式条款的订立(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司法解释(二):在订立合同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志。(3)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4.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六、先合同义务1.先合同义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依法所承担的彼此遵守信用的一种合同附随义务。(1)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附随义务,而非合同义务(2)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3)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2.先合同义务的内容(1)诚实信用的义务违背这一义务的即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表现为: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保密的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二、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三、附期限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1.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2.无需追认的情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3.对相对人的保护(1)相对人享有催告权(2)善意信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五、无权代理所订合同的效力1.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予以追人的,该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2)被代理人不予追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对相对人的保护(1)相对人享有催告权(2)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六、表见代理所订合同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从而使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制度情形。(1)行为人所从事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2)客观上存在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3)相对人善意且五重大过失(4)被代理人无需存在过失七、超越代表权所订合同的效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越权行为有效越权行为有效的例外八、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的效力1.无权处分的两种情形(1)无权占有无权处分(2)有权占有无权处分2.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1)《合同法》的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或者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3)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九.无效合同1.合同的全部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的部分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十.可撤销合同1.合同可撤销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宗旨不同(2)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同(3)提出主张的期限不同(4)效力不同3.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自治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财产关系的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效率违约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无合同中,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2)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的顺序(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三、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四、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1.含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后履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经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于后履行当事人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2.适用范围: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3.前提条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4.法律后果(1)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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