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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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本章重点问题提示: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中的重点问题主要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担保等问题。分则中主要是几个重点合同,如买卖、赠与、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①合同的概念②区别劳动合同、行政合同③婚姻、收养、监护是否属于合同法调整合同的特征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多方当事人之间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主讲人:陈东明案例1•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扣发奖金,企业将上述规定用协议形式与职工签协议。职工赵某的奖金被抠发,他认为企业侵害了职工的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并以企业与其签定的协议为无效合同为由,向法院诉讼。赵某能否胜诉?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有依法享有资源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5、公序良俗原则(守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案例2在某乡村,村长将果园承包给甲。甲起早贪黑,果园很快见了成效。村长眼红了,决定修改承包合同:承包费提高,缩短承包期,如甲不履行,提前收回果园。村长将拟好的新承包合同强行要求甲签字。甲拒绝。村长说:“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村长将甲抓来,强迫签字。后来甲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子全部摘走。甲无奈,诉讼。问:此案如何解决?案例3•某偏僻乡村,陈某娶妻李某,多年无子。经检查陈某无生育能力,多年治疗仍无效果。他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日,陈某与邻居甲一同赶集,甲因家境贫寒一直未娶妻,看着甲,陈某有了主意,以后甲就成了陈某家的客人。一日,陈某请甲喝酒提出思虑已久的计划:请甲代为生子。甲经不住陈某苦求,不得已答应,但提出要李某也答应。李某被迫答应。三人达成了如下协议:李某生子,甲可得到2000元,但不得与李某继续来往,否则赔偿陈某5000元。后来,李某怀孕、生子。但在此期间甲、李二人感情日渐加深,难分难舍。陈发现后,大怒。无奈,李某要求离婚。陈要求甲赔偿5000元。三、合同的分类有名、无名合同有偿、无偿合同诺成、实践合同要式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从合同单务、双务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法律规定其内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主要包括合同法分则确认的15类合同以及《海商法》、《保险法》等单行法确认的合同。反之即为无名合同。案例•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給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属于无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单务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又称片务合同。案例•甲、乙为兄弟,甲借给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单务合同,原因在于该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甲将1万元交给乙,合同方为成立。合同成立后,甲无债务,但乙对甲有债务(偿本付息),故为单务合同。有偿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主要包括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要式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有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诺成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主要包括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各项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址标的价款或报酬违约责任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如何处理?•(案例)甲乙双方订立合同,甲向乙购买1000公斤茶叶,价款10万元.合同对茶叶的质量约定不明确,在履行时发生纠纷.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案例)百货公司与某化纤厂签定了一份买卖布料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在价款一栏,只写“待定”,交货时间2003年。合同订立后某化纤厂很快完成任务,电告百货公司3月15日交货。此后,双方由于价款及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发生纠纷。合同法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案例•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与粮食加工户(乙)签定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供电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保证了供电,但乙没按时交费,供电方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电费上涨,法院判粮食加工户按新的电费价格交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格式合同如何处理?•什么是格式合同?车票、机票、银行拟订的借款合同、房屋销售合同又称附合合同,定性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优点缺点简化签约程序,加快交易速度,减少交易成本。签约双方地位不平等,条款内容不公平。案例•康复保健公司生产的红外线治疗仪,供不应求.由于客户较多,该公司一般均用预先拟好的格式合同条款签定合同.乙贸易公司为了更多地销售该产品,未与康复保健公司的销售人员作更多的谈判便签字了.其中合同中有一条:卖方在供货后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乙贸易公司在提货后第一,二批货没有问题.但在销售第三批货的时候,消费者反映货有问题,要求退货.乙根据消费者协会的要求,予以退货处理.乙退货后,要求康复保健公司予以退货处理.康复保健公司不予,理由是: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卖方在供货后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乙贸易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点评格式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A具有本法52条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B具有本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免责条款,应从损害行为出现时开始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三节缔约过失责任2001年10月15日下午三时许,陈某某因生意需要向上海客户汇款购买钢材,从某信用社提取存款60万元及家中现金20万元共80万元到农行某县支行办理汇款业务。为安全起见,由信用社主任王主任使用专用钱箱装载并开车相送,原告好友纪某驾驶摩托车相随。到农行某县支行营业大厅门前,陈某某及纪某将钱款提到被告的营业大厅内。陈某某将现金80万元放在被告的营业柜台窗口外,随行纪某将专用钱箱送到车内交给王某某,王随即驾车离去。当时营业大厅内还有其他顾客正在办理业务,陈某某向营业员言明此款是汇往上海的,营业员以此笔业务数额太大,需找主任帮助一起办理为由让其等待。原告随行人员纪某在将钱箱送出后即去了洗手间,回来后在营业大厅内闲逛。在等待期间,陈某某遭到抢夺,共抢走现金20万元。后虽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追回赃款10.34万元,但仍有9.66万元无法追回。陈某某以被告农行某县支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9.6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例线条:(1)信用社王主任开车载着陈某某带着80万元去农行某县支行,纪某骑摩托车随行(2)陈某某和纪某把80万元钱放在柜台(3)柜台服务员以数额过大为由让陈某某等待(4)陈某某遭到抢夺,损失20万元(5)公安机关追回10.34万元(6)陈某某起诉农行某县支行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理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所承担的责任。特征:第一,法定性。第二,相对性。(1)缔约阶段发生(2)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第三,财产性。损害是财产损害,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害。第四,补偿性。只存在于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害的场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主观有过错(3)对方受有损失(4)上述前两者和第三者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的类型(1)恶意磋商例: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知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接受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万元。甲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甲退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该酒店。(2)订约欺诈例: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此时,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但因一方拒绝签字而导致合同不成立。例: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照甲公司的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缔约过失者责任的内容(1)赔偿损失赔偿最高数额通常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情况下当事人所享有的履行利益。(2)解除合同《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大特征。例:甲、乙二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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