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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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政体-----耿玉超国体:指国家的阶级本质,亦即国家的性质。一个国家的国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权力,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地位。中国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也叫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具有重要作用,政体又有相对独立性.亚洲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日本:日本为君主立宪单一制,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没有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日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君主任何权力的君主制国家。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为国会,分为众参两院。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3、韩国:半总统制,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着重要的全国最高行政权力;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仅能从立法上对其实施影响,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辞职。但同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向议会负责。4、印度:印度的国家政体为联邦共和制。宪法称印度是“主权的、社会主义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印度的国家机构由议会、总统、政府、司法机构组成。议会实行两院制,由联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组成。人民院中占有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出任政府总理。5、朝鲜:人民代表大会制(最高人民会议),朝鲜的政体是以主席制为中心的权力机关体系、行政机关体系和审判及检察机关体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权力,并且世袭。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扭曲的社会主义国家)6、蒙古:1992年通过宪法规定,蒙古国实行有半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武装力量总司令,任期4年,最多可连任一届。国家大呼拉尔(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立法权。国家大呼拉尔可提议讨论内外政策的任何问题,并将以下问题置于自己特别权力之内予以解决:批准、增补和修改法律;确定内外政策的基础;宣布总统和国家大呼拉尔及其成员的选举日期;决定和更换国家大呼拉尔常设委员会;颁布认为总统已经当选并承认其权力的法律;罢免总统职务;任免总理、政府成员;决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结构、成员及权力;决定赦免等。国家大呼拉尔为一院制议会,由76名议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凡25岁以上拥有选举权的公民均有资格参选。国家大呼拉尔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每次例会不少于75个工作日。政府为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政府成员由国家大呼拉尔任命。7、泰国:君主立宪单一制,泰王国宪法规定:泰王国是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体制国家。8、菲律宾:菲律宾实行三权分立的单一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9、柬埔寨:柬埔寨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实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制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议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有权解散国会。国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主席代理国家元首职务。王位不能世袭,国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两派僧王、参议院和国会正副主席共9人组成的王位委员会在七日内从安东、诺罗敦和西索瓦三支王族后裔中遴选产生新国王。10、越南:越南的国体是社会主义制度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国会)11、老挝:民主共和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会)12、缅甸:军政府制,缅甸名义上是联邦制国家,国名叫“缅甸联邦”,但自奈温(GeneralNeWin)将军在1962年政变夺权,废除联邦宪法后,缅甸便受军人独裁统治,实际已变成单一制国家。13、孟加拉国:单一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为英联邦成员国。实行一院制,即国民议会。宪法规定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由公民直接选出的300名议员和由议员遴选的45名女议员组成,任期五年。议会设正副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14、新加坡:议会制共和制,根据宪法,新加坡是一个类似于英国的单一制、议会民主制国家.15、巴林:世袭君主独裁制的酋长国,国家元首由哈利法家族世袭,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大权。1999年3月6日,巴林老埃米尔伊萨因心脏病突发逝世。王储哈马德继任新埃米尔。新埃米尔继位后,注意保持内、外政策的连贯性,政权实现了平稳过渡。2002年2月14日,巴林国更名为巴林王国。2006年,巴林政局继续保持稳定,经济持续发展。16、黎巴嫩:民主共和制,宪法1990年9月修改时增加了前言。宪法规定黎巴嫩是一个独立、统一和主权完整的国家,是议会民主共和国,具有阿拉伯属性,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任何有悖各教派共处原则的权力均属非法。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选连任。17、东帝汶:民主共和制,2002年3月22日,东帝汶制宪议会通过并颁布《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是享有主权、独立、统一的民主法治国家,总统、国民议会、政府和法院是国家权力机构。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仅可连任一届。18、尼泊尔: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即君主制与议会制并行。现行宪法是尼泊尔历史上的第三部宪法,于1990年11月9日颁布。宪法规定,尼泊尔在保留君主制的同时实行议会制度。19、巴基斯坦:民主共和制,根据宪法规定,从1990年起,总统不再拥有任免总理的权力,总理仍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但继续有权任免军队首脑、法官和解散议会。1997年,巴基斯坦宣布取消总统自由解散当选的国民议会的权力,并将解散省议会和省内阁、任免省督、三军参谋长和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归还总理行使。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下院)和参议院(上院)组成。20、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议会君主制,联邦最高委员会由7个酋长国的酋长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国内外重大政策问题均由该委员会讨论决定,制订国家政策,审核联邦预算,批准法律与条约。总统和副总统从最高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5年。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除外交和国防相对统一外,各酋长国拥有相当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联邦经费基本上由阿布扎比和迪拜两个酋长国承担。21、不丹: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1998年,第四世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不再兼任政府首脑,将政府管理权移交给大臣委员会。2001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启动制宪工作。2006年,第四世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让位于其子吉格梅·凯萨尔·纳姆耶尔·旺楚克。2007年12月,举行首次国家委员会(上院)选举。2008年3月,举行首次国民议会(下院)选举,成立首届民选政府,标志着不丹开始向君主立宪制转变。2008年7月不丹颁布首部宪法。宪政改革后,不丹国内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新政府致力于应对金融危机和国内自然灾害,大力发展经济,巩固国内民主体制,同时逐步扩大对外交往,强化主权国家地位。22、阿曼:二元君主制(世袭君主独裁制),无宪法和议会,禁止一切政党活动。由苏丹颁布法律、法令和批准缔结国际条约、协定。阿曼国家管理机构以卡布斯为首,由内阁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首都省政府和国家协商委员会构成。1997年12月,卡布斯任命了由41名成员组成的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与协商会议一起组成阿曼委员会。内阁是苏丹授权的国家最高执行机构,成员由苏丹任命。23、卡塔尔:君主立宪制的酋长国。埃米尔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由阿勒萨尼家族世袭。卡禁止任何政党活动。2006年,卡塔尔政局稳定,埃米尔继续深化政治、经济改革,外交较为活跃。24、吉尔吉斯斯坦:总统制向议会制过渡,属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政治上推行民主改革并实行多党制。2010年6月,吉新宪法草案获得通过。新宪法草案的核心内容是吉政体由总统制过渡到议会制。新宪法草案明确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将建立议会制政治体制,总统权力将大幅削减,议会权力将实质性扩大。7月2日,新宪法正式生效。25、马尔代夫:总统制,现行宪法于2008年8月生效。规定马为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伊斯兰教总统内阁制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分别归属人民议会、总统和法院。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内阁由副总统、部长和总检察长组成。除副总统以外的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经议会批准。26、马来西亚:议会君主立宪制,1957年颁布马来亚宪法,1963年马来西亚联邦成立后继续沿用,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后多次修订。宪法规定,“阿公”(皇帝)为国家的最高元首、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阿公”(皇帝)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总理、拒绝解散国会等权力。27、沙特阿拉伯:政教合一的(世袭君主独裁制)二元君主制国家,无宪法,《古兰经》和《圣训》是国家执法的依据。国王亦称“真主的仆人”。国王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有权任命、解散或改组内阁,有权立、废王储,解散协商会议,有权批准和否决内阁会议决议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1992年3月1日,法赫德国王颁布治国基本法,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由其缔造者阿卜杜勒-阿齐兹·拉赫曼·费萨尔·沙特国王的子孙中的优秀者出任国王。2006年上半年,沙政局总体平稳,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安全形势续有好转。28、文莱:二元君主制,文莱是一个“主权、民主和独立的马来穆斯林君主国”。1956年9月29日颁布第一部宪法。独立后它的基本条款继续有效。1971年和1984年曾进行重要修改。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同时也是宗教领袖。设宗教、枢密、内阁、立法和世袭等5个委员会(1984年独立后,立法委员会停止运作,内阁委员会改为内阁政府),协助苏丹理政。29、土库曼斯坦:总统共和制,1992年5月18日通过第一部宪法,规定土为民主、法制和世俗的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总统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脑,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权力代表机关。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属国民议会和法院。2008年9月,土通过第三部宪法,取消人民委员会,将其权力划归总统和议会。30、科威特:世袭君主独裁制的酋长国,1962年11月12日正式颁布宪法。宪法规定,科是一个主权完整、独立的阿拉伯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教教法是立法的主要依据;埃米尔必须由穆巴拉克·萨巴赫家族后裔世袭;王储由埃米尔提名,议会通过;埃米尔任免首相,并根据首相提名任免内阁大臣等。31、巴勒斯坦国:议会制,民族权利机构是巴勒斯坦的最高议会,其主席与中国人大常委主席差不多。32、塔吉克斯坦:总统制,1994年11月6日,塔吉克斯坦以公民公决方式通过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根据新宪法,议会制改为总统制,目标是建立民主、法制、世俗的国家。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7年。议会称“马吉利西·奥利”,为两院制职业议会,是国塔吉克斯坦家最高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33、叙利亚:政教合一的总统制,叙利亚人民议会是叙利亚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1973年3月12日通过的现行宪法宣告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穆斯林法律为纲,实行计划经济。34、印度尼西亚:总统内阁制,现行宪法为“1945年宪法”,规定建国五基(又称“潘查希拉”,即信仰神道、人道主义、民族主义、民主和社会公正)为立国基础,人民协商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从1999年10月至今,人协对宪法进行了三次修改,主要包括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只能连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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