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思考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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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思考与实践199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来,各级党政部门普遍给予高度重视,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取得了明显成效,表现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有所提高,各级各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手段逐渐增强,促进了干部作风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作风的转变,也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但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相继落马的现象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些领导干部的腐化堕落,固然有其自身修养不够、自我要求放松的主观因素,但客观上也反映出我们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还存在着薄弱环节。一是对责任制的内容和范围的认定上存在差距。首先是责任主体不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赋予责任主体具体的责任内容,而责任内容需要通过责任主体的具体工作才能实现。在实践中,一些单位存在责任主体不清、责任观念淡薄的状况。其次是责任制的内容不明确。一些单位和部门的实施办法从形式到内容尚不规范,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2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和范围认定上的不清,反映出一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学习不够、认识不到位。特别是那些主抓经济工作的行政干部、业务干部,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不大,过度地强调抓党风廉政建设有“不务正业”之嫌,忽视了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之间的互动关系。归结起来有四种错误倾向: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纪委的事,与已无关,甚至片面地认为实行责任追究就是搞株连,因而“不想抓”;不是从正面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成果,而是消极地认为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积重难返,靠建立责任制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信心不足,因而“不愿抓”;出于自己小集团利益考虑,认为抓早了、抓紧了、抓狠了,单位和个人吃亏,因而“不真抓”;一些本应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由于不学习不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了解,对如何结合本单位实践、抓什么心中无数,因而“不会抓”。以上种种思想认识上的“软性”,必然导致行动上的“脆弱性”,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内容到形式都不能与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二是在责任制的落实上存在“疲软”现象。主要在三个环节上存在差距:一是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很难形成良好的实施环境和氛围。二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缺乏全过程的监3管。三是配套制度不到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些单位的领导班子配备不齐,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如受“费改税”的影响,公路稽征部门一些单位的领导班子配备不齐、干部长期没有交流,不利于形成领导集体的制约机制。同时,许多单位中作为组织协调的纪检监察部门普遍力量比较单薄,难以保证责任的进一步落实。还有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条块结合的工作关系上未能很好理顺,条块责任不够明确,影响了责任制的实施。这三种情况,都使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很难形成良好的实施环境和氛围。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贯彻落实方面,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必须根据反腐败斗争三项任务的规律、特点及其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经济建设、业务工作中可能产生问题的部位、环节,找准切入点,把责任制的原则性要求与经济工作、廉政工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当前普遍存在结合不紧、措施不力、监管乏力的问题,特别是缺乏全过程的监管。有的单位在年初轰轰烈烈签订“责任状”,而在平时工作中不闻不问,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追究起来不要。有的也成立领导小组,但只停留在“挂帅不出征”状态。在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方面,一些单位对考核的具体形式和方法缺乏严格的规定。对党风廉政责任建设搞得好的单位和领导应如何奖4励,对责任制搞得不好尤其是出了问题的单位和领导应如何惩处等,缺乏具体的和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三是责任追究执行难。表现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从客观方面说,责任划分的复杂性导致责任追究难以执行。从主观方面说,原则性不强,查处过宽,导致责任追究难以到位。但相比较而言,主观方面的原则性不强,斗争性较差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责任划分的复杂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因管理活动的复杂性,过错难以认定。领导干部的管理活动本身复杂而且多变,加上评价的标准难以统一,要认定某一不良后果为何地、何人、何时所为,难度很大。而且不良后果往往具有滞后性和隐蔽性,尤其是决策失误、用人不当的问题。二是因职能职责的交叉性,责任难以划分。因分工不明,职能交叉,存在“大家都管,结果是大家都不管;大家都负责,结果大家都不负责”的问题。有了成绩,大家都有份,而出了事,过错责任就难以分清。三是因事物联系的多样性,追究难以到位。集体拍板失误,班子负责,难以追究个人责任。前任决策,后任出事,责任不便追究。工作与任务同各方相关,出问题以后由于“链条效应”而“难以责众”。还有的为人说情,以权干扰执纪等问题,往往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使责任追究难以动真格,效果不佳。原则性不强,查处过宽有两种表现:一是原则性不强,护短5遮丑。奉行“好人主义”甘当“和事佬”。好人主义思想严重,部属有错误不批评。本位主义作祟,扩短遮丑。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原则,对部属或配偶、子女的违纪行为不是严肃查处,而是袒护、隐瞒、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明哲保身,怕担风险。对本单位发生的案件,担心影响单位形象和自身政绩,甚至是怕牵连到自己,千方百计“捂着”、“瞒着”,总想在内部“消化”,不及时报案。自身不廉,腰杆不硬。自身不廉洁,行为不检点,难以正人。二是心慈手软,失之于宽。对违纪违规人员“留面子”、“给出路”。表面上把问题说得很严重,在实际处理时却只是单纯以经济手段进行处理,罚款了事。没能从第一件案,第一个违规违纪人员严格抓起,运用组织处理手段和纪律处分手段,采取果断措施对其摘“乌纱”、砸“饭碗”。长此以往,使一些违纪违章人员有恃无恐,以致出现屡查屡犯、屡究屡犯的现象。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极其复杂的课题,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单位和部门在实践过程中都有不同的实际运用。从这些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看,要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应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责任主体建设,强化责任意识(一)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首先要提高责任主体的认识,只有认识到位,才能有抓好这项工6作的自觉性。要通过学习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学习胡锦涛等领导同志在历次中央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理解和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和具体内容,认识到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责任主体本身必须承担和履行的基本职责,自觉地担负起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负起总揽的责任。从整体上做出反腐败斗争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安排;二是负起决策的责任。对本系统、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及时认真查处;三是负起协调的责任。对一些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党政“一把手”要亲自出面协调,为责任制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外,还要加强对责任追究重大案件的宣传,利用典型案件进行落实责任制的警示教育,触及每一位领导干部的思想灵魂,进而在整体上增强贯彻落实责任制的积极性、主动性。(二)强化对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涵盖内容十分广泛,要保证对责任主体责任制考核的真实全面,就必须对责任内容进行细化,对程序进行规范。在内容上,要确保“三个突出”:突出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从负总责的角度出发,强调责任主体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岗位职责,提出具体要求;突出体现党政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表率作用;突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为保7证检查考核的真实有效,要注意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设,如评议制度、检查制度等。特别是检查制度,要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特别要强化领导干部个人责任,要求被考核的领导干部不但要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情况,还要详细报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内容,逐项登记个人住房、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公务用车、报销通讯费用,以及是否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担任职务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必要材料。二、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约束力,构建责任体系(一)明确责任划分。一要把责任主体的任期目标与本部门、本单位的总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目标相结合,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目标,着重从解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入手,确定责任主体管理权限中阶段性的反腐倡廉主要责任目标。二要根据工作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目标从明晰责任、细化措施、规定时限三个方面进行分解,同时通过划分责任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等形式将责任范围、责任内容确定下来。三要落实责任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党政一把手是领导班子的核心,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在各自职权内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切实抓好所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时,要明8确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每个层面、每个环节。(二)量化责任目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践表明,落实责任制,量化是前提。凡是责任制落实较好的单位和部门,一般都将责任目标进行具体量化。因此,在制定责任制目标时,必须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在责任内容上,应突出领导责任和连带责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二是在责任分工上,要突出条块结合,宜条则条,宜块则块,力求具体和明确。三是在责任形式上,要突出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目标,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即使不能量化的,也必须有“数”和“度”的概念。如“是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这一无法数字化的综合性的目标,可以规定是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问题,是否作了部署,抓了落实,取得了什么成效,是否使每一级领导班子和每一位领导干部都明确自己应当抓什么,采取什么措施,抓到什么程度,抓不好要负什么责任等等,以强化责任意识。(三)健全配套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身内容比较宏观,在具体的实践中,必须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才能具有约束力。在制度体系的构建中,应着重健全五个方面的制度:一是报9告制度。各级党组织每年将本单位、本部门班子集体、班子成员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委、纪委报告。二是谈话诫勉制度。对领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或群众举报有不廉洁的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或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谈话诫勉,并形成谈话记录,督促其自觉纠正。三是组织处理制度。主要包括停职、降职、免职等形式,这是针对责任人在履行其责任中未能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要求而采取的追究形式。四是评议制度。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组织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五是责任区制度。对每个领导干部,按照其分管工作,逐级划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责任到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环环相扣,逐级负责的责任网络。在配套制度的制定上,要避免逐级照抄照套的错误倾向,应根据不同单位、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各有侧重和针对性,不能逐级照套,“上下一般粗”,损害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际效果。(四)科学规范考核。严格而科学的检查考核,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障。要做到科学、有效的考核,关键是在制定考核标准时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质量统一的原则。对考10核内容能量化的量化,不能量化的应细化。考核落实情况既要看目标完成的数量,又要看完成的质量;二是虚实并举原则。既要有学习方面的考核要求,又要有具体工作的硬性规定,力求明确,一清二楚;三是点面结合的原则。责任制考核内容涉及方方面面,要突出抓好重要内容和重点对象的考核,用重点考核带动全面考核,使责任制的考核有广度、有深度、有力度。(五)兑现奖惩,强化约束力。这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以全面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这既是检查考核的延伸,也是责任追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重要载体。在实际操作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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