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专题讲座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合同法讲座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党校高级讲师娄玉(一)合同概念十口相传是古,三口相同为合。同,合会也。——《说文》中国古代诸侯朝见天子的六礼之一。每隔十二年,诸侯一齐来朝见天子叫“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制交易行为的基本法。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23章,428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一致,增加了“鼓励交易原则”。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种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的内容(必备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订立1、订立程序: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报价等,发生要约的人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者承诺人。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l)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条件的广告也可能是要约)案例题某房屋中介公司发布二手房出售信息如下:(1)景华里小区楼房一套2室2厅,面积102平米,精装,130万,一口价。(2)朝晖里小区底商一套,面积245平米,毛坯,价格面议。(3)向阳里小区楼房一套3室2厅,面积132平米,简装,150万,价格可议。问题:哪个是要约?哪个是要约邀请?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或送达即生效。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应注意如下三个问题: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一旦拒绝,则要约失效。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由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旦撤销,要约将失效。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出限制、更改或扩张从而形成反要约,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合同订立的程序:承诺《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是指受要约人必须同意要约的实质内容,而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或称为反要约。所谓实质性内容,按照《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属于实质性内容。案例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A.6月12日B.6月13日C.6月14日D.6月15日答案:B承诺撤回《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要约可以依法撤销和撤回,但是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成立一般情形:要约+承诺=合同成立对于要式合同,应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那么可以推定合同成立。对于践成合同,做出实际行为,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成立体现了合意性。合同生效体现了合法性。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同时合同生效。但有时合同成立后,未必立即生效,包括:1)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的合同;2)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合同;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直接损失。合同成立且生效,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即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磋商,依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它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者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案例题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谁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三)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拘束力。合同的生效要件:(1)主体合法(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表见代理合同表见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合同是有效合同,对被代理人有法律约束力,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合同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含超越代理权)。(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4)代理合同除行为人无代理权外,符合合同和代理的有效条件。与之对应的是表见代表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经确认后,自始无效,并尽量回到签约前状态。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时效1年。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作法。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又不违反公共利益,法律对其效力给予承认。但是对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予以禁止。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案例题刘某提前两周以600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司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退票手续费的规定是无效格式条款B.刘某应当支付300元的退票手续费C.刘某应当支付180元的退票手续费D.航空公司只能收取退票的成本费而不能收取手续费答案:C(四)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原则抗辩权的行使(双务合同)《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的效力:a.中止合同,b.解除合同案例题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

1 / 4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