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前提问(1)什么是必要共同犯罪?什么是犯罪集团?(2)什么是主犯?主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3)什么是从犯?从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4)什么是胁从犯?胁从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课前提问(1)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是什么?(2)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它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它与法条竞合的区别是什么?(3)什么是连续犯?它的处理原则是什么?(4)什么是牵连犯?它的处理原则是什么?案例1甲与11月某日的早晨8点左右到被害人家索要前一天晚上给被害人的钱,遭到被害人的拒绝,并发生争执,一怒之下,甲用被害人甲的一个木凳将被害人击倒。然后又用茶几上的电熨上的电线将被害人勒死。正准备离开,忽然想起自己的钱还没有拿上,即到被害人卧室将被害人的大约3万余元拿走。该案定性时,有两种意见:一是定抢劫罪;一是定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第十三讲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说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三、一罪的类型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四、数罪的类型以行为人的数行为充足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异种数罪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非并罚的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以行为人已构成的实质数罪在处罚时是否应实行并罚为标准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为标准第二节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一、继续犯(一)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二)特征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2.必须是同一时间内作用于同一对象。3.犯罪行为既遂后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4.犯罪行为从着手到终了继续一定时间。(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1)实施了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2)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法规竞合)二、想象竞合犯(四)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理论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即在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按最重的一个罪名处罚。在数罪中比较轻重,应以法定刑的轻重为准。三、结果加重犯(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的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其适例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须有加重的结果,且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对加重结果存在罪过4.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三)结果加重犯的处罚结果加重犯不构成新的罪名,定罪时仍以基本犯罪的罪名定性;量刑时适用刑法中对结果加重犯处刑的条款,不适用基本犯罪的处刑。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一、结合犯(一)结合犯的概念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的数个犯罪行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个独立的新罪的情况,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第三节法定的一罪(二)结合犯的特征1.所结合的数罪,原本是刑法明文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2.数个行为成立新的罪名后,它们各自失去原有的独立性而成为新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一罪而不再属于数罪。3.数个罪名由另一法律条文加以结合,成立新罪,即“甲罪+乙罪=甲乙罪”。二、集合犯(一)集合犯的概念集合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不作为数罪而是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集合犯包括常业犯和营业犯。(二)集合犯的成立条件1.集合犯的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如多次非法行医等。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如非法行医罪。日本刑法理论界对于集合犯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种是将其分为常习犯和营业犯两种,一是将其分为常习犯、营业犯和职业犯三种。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人将其分为常业犯和营业犯。1.常业犯。以一定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即行为人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以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三)集合犯的种类2.营业犯,指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之为业的犯罪。(四)集合犯的处罚原则对于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了多少次犯罪行为,都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第四节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一)连续犯的概念行为人出于同一或者概括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1.必须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可独立成罪的行为。2.数个行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3数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4.数个独立行为须触犯同一罪名。(二)连续犯的特征(三)连续犯的处罚对于连续犯的处罚,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认为,对连续犯应当以一罪论处,在裁判上从重处罚,即将连续犯作为量刑时的一个从重情节。二、牵连犯(一)牵连犯的概念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二)牵连犯的构成要件1.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2.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3.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1)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4.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从一重罪处断。例外——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有关规定。三、吸收犯是指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吸收犯的处罚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1.李某伪造信用卡案李某于2005年7月伪造了假身份证,并持伪造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某分行骗办信用卡,持该信用卡在中国银行各地分行透支取款多次,骗得现金20万元。问:李某的行为从罪数形态的角度应如何认识。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该诈骗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其方法行为则构成了伪造公文罪,是牵连犯。这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又如,盗窃一支手枪后又把它私藏起来,该盗枪行为构成了盗窃枪支罪,其结果行为又构成了私藏枪支罪。这是原因与结果的牵连。2.甲教唆乙盗窃案甲教唆乙盗窃丙的手提电脑,然后以20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台电脑,甲的行为应成立几个罪名?3.法官甲明知被告人乙有罪,在收受乙人民币5万元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宣告乙无罪。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中,甲有收受贿赂的行为,也有徇私枉法的行为。收受贿赂是原因行为,徇私枉法是结果行为,二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在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这二者中,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参见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思考题1、连续犯的特点是什么?他与惯犯之间的界限如何把握?2、如何掌握牵连犯?如何区分牵连犯与吸收犯?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第4卷刑法学试题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介绍下节课内容并布置参考文献:(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下节课中关于刑罚目的的问题由同学们采用演讲的方式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