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第九章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一、所有权转移问题不动产:登记动产原则交付(现实、简易、改定、指示)例外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如登记和所有权保留)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的四种方式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又称为象征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一方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移转给另一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不实际过手”。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买方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25条)。合同法第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3、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4、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买卖标的物时,出卖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买受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如甲将电视转让给乙,通常情形下,甲应将电视现实地交付给乙,由乙取得直接占有,但是因甲还需使用此电视机,便可与甲订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继续使用。履行借用合同后甲再从乙处取回电视机进而继续使用。电视机在甲—乙—甲之间的传递并无实际意义,因此为简化程序,只需订立契约,便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此时乙仅取得间接占有人的地位。占有改定是拟制交付的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但是现实占有不转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义发生了变更,是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04年卷三10.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二、风险负担问题1,风险及其负担的含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2,原则: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特别规定(1)所有权保留:以交付为准(2)试用买卖:以所有权为准(3)在途买卖;合同生效风险归买受人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一方违约在先:违约方负担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148条因(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146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交货地点不明确的风险负担第145条,: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第146条,不需要运输的,交付到特定地点4,第147条规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其中的“单证和资料”,指第136条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5,第149条规定: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相分离原则。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2002年卷三(38)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末前往提货难点:代办托运的风险转移通常是货交第一承运人,但是合同法145条的适用前提是“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三、孳息归属交付主义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四、验货责任及期间(第157~158条)买受人有验货义务、及时通知义务,怠于验货或通知,视为质量和数量合格。1买受人负有在检验期内的验货责任(第157条)。2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包括以下情形(第158条):(1)当事人约定的期间。(2)当事人未约定的,及时检验并在合理期间内通知。(3)收货之日起两年内或标的物质量保证期3买受人在上述质量异议期内未就质量问题通知出卖人的,视为质量合格。4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以上通知时间的限制。合同法158五、瑕疵担保责任1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合同法》第150、151、152条)(1)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有担保其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的义务。(2)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义务。(3)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并可依关于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责任。1522物的瑕疵担保: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155六、几类特种买卖(一)分批交货买卖合同法1661、其中一批不交付或不符合约定的,并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此批货物解除合同2、其中一批不交付或不符合约定,且就该批以及今后各批构成根本违约的,可以就该批与今后各批解除(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1671掌握本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的,出卖人两个权利可供选择行使:(1)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而不再分期付款;(2)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款。对比:试用买卖合同的买受人选择不购买没有支付使用费的义务2分期付款买卖目前在我国常用于商品房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当事人常订立有所有权保留的合同,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所有权保留是一项特殊担保制度。(三)试用买卖1试用期间约定不明时,由谁确定之:出卖人(第170条)2试用期间内买受人购买与否的选择权。3试用期满,买受人沉默的法律意义:视为购买(第171条)4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因而试用买卖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应由所有权人即出卖人负担,而非由买受人负担。试用期满后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其交付方式应适用第140条的简易交付规则,但一定要明白在此之前无所谓交付。(四)样品买卖1特殊性,在于出卖人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68条)2出卖人承担物的隐蔽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69条)(00.卷二.多.45)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于刘某使用2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98.卷三.单.6)1997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6月8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但6月10日,该头耕牛失脚坠下山崖摔死。对于该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A.杜某B.刘某C.杜某与刘某各承担一半D.杜某承担1/3,刘某承担2/3A与B订立了一份卖猪合同,合同约定A向B交付5头猪,分别为猪1、猪2、猪3、猪4、猪5,总价款为1万元;B向A交付定金5千元,余下款项由B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B向A付清猪款之前,A保留该5头猪的所有权。A向B交付了该5头猪。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猪款付清之前,猪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猪款付清之前,猪2生下一头小猪,该小猪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猪款付清之前,猪3踢伤C,C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猪款付清之前,B与D达成一项转让猪4的合同,在向D交付猪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设在猪款付清之前,D不知A保留了此猪的所有权,B与D达成一项转让猪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猪4交付D。D能否据此取得该猪的所有权?为什么?第二节赠与合同一、合同性质(1)单务合同;(2)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二、赠与人的撤销权1、任意的撤销权:转移财产权利前,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公证的除外。1862、法定的撤销权: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不履行赠与人的抚养义务的、不履行合同的所附的义务,一年内合同法1923、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的撤销权,6个月内合同法193三、赠与人的解除权合同法195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属于第94条第(5)项所指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条件是赠与人经济条件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四、赠与人的过错责任1损害赠偿责任(第189条)。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故赠与人在故意、重大过失情形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瑕疵担保责任(第191条)。原则上,赠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有两个例外:(1)附义务的;(2)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第三节借款合同、消费借贷合同、供用电合同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商业银行的商业借贷合同的区别1、前者可以是非要式(只有在约定是非要式的才是),后者是要式合同法1972、前者是实践的(无约定排除的可能),后者是诺成的3、前者在没有约定情况下通常视为无偿211,后者是有偿的: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逾期归还的,可以要求利息民通意见123二、贷款人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合同法2031、停止发放贷款2、提前收回3、解除合同三、消费借贷合同1,含义:对象是消耗物2,合同性质:无偿的为实践合同,有偿的为诺成合同四、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