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邮编:100033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YUANLAW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8610)8809-2188;传真:(8610)8809-2150网址: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0)第076号致: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元地产”)第一部分引言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根据公司的委托和指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徐萍、徐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3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操作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二、声明事项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本法律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发表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证言,以及有关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了审查判断,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4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地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误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以上依据及声明,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法律意见如下:第二部分正文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一)公司的成立和上市1.公司的前身为荆州地区物资开发公司。1992年8月12日,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计划委员会签发《关于成立湖北荆州天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鄂改[1992]6号),批准荆州地区物资开发公司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名称为“湖北荆州天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993年2月16日,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做出《关于湖北荆州天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鄂改(1993)7号),同意湖北荆州天发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5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北天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1996年11月28日,证监会签发《关于湖北天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证监发字[1996]372号),核准公司向已选定的深交所提出上市申请;确认公司股本总额为6,500万股,其中国家持有631万股,法人持有3,009万股,社会公众持有2,86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为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4.1996年12月12日,深交所签发《上市通知》(深证发[1996]472号),同意湖北天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份总额为6,500万股,全部为A股,可流通股份为2,856.2万股,证券简称为“天发股份”,证券编码为“000670”,开始挂牌交易时间为1996年12月17日。5.1997年4月7日,湖北天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更名和修改章程方案,公司名称由“湖北天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天发股份有限公司”。6.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10月23日签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国)名称变核内字[2003]第442号)核准及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由“湖北天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7.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3月31日签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国)名称变核内字[2008]第224号)核准及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由“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8月14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6(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的股本演变1.1997年4月,经公司于1997年4月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湖北省证券委员会鄂证办复(1997)08号文《关于同意湖北天发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分红方案的函》批准,公司以199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500万股为基数,以每10股送10股红股的比例实施送红股方案,送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人民币130,000,000元。2.1998年8月,经证监会证监上字(1998)75号批准,公司以199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3,000万股为基数,以10配3的比例实施配股方案,向股东配售1,716万股普通股,配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147,160,000元。3.1999年6月,经公司199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1998年末股本147,1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6股的比例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235,456,000元;4.2001年3月,经公司199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32号《关于湖北天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批准,以1999年12月31日总股本235,456,000股为基数,以10配3的比例实施配股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3,675.312万股。配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人民币272,209,120元。(三)公司的有效存续经本所适当核查,公司现持有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4月28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2000000001129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为荆州市江汉路106号,法定代表人为陈炎表,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土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7地建设和房屋(附属内部装修设施)出售、租赁、物业管理、房屋设备、建筑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的购销、园林绿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经本所适当核查,公司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注册年检。(四)公司其他情况说明2006年12月25日,公司因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会武汉稽查局以“武稽查立案通字[2006]2号”《立案稽查通知书》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无处罚情况发生。2007年11月,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元投资”)通过司法拍卖程序竞得公司70,748,320股股份,并于2007年12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舜元投资成为公司目前的控股股东(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根据公司的确认,除上述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公司目前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能影响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形,即(1)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2)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3)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4)其他可能影响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异常情况。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公司被立案稽查的事项系在公司原控股股东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期间发生,鉴于舜元投资已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于2007年12月15日完成破产重整程序。因此,在公司控股股东、主要管理人员均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公司于2006年12月在原控股股东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8控股期间被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立案稽查的事项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二、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一)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公司股份的情况1.2007年5月25日,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深交所暂停上市。2007年8月13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鄂荆中民破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2007年11月21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06]西执字第18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原股东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法人股1,000万股以单价0.27元,总价270万元,过户至买受人舜元投资名下。2007年12月5日,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编号:0712040011),确认:2007年12月4日,上述1,000万股股份过户至舜元投资名下。3.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鄂荆中执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原股东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法人股60,748,320股归买受人舜元投资所有;公司原股东荆州市第一木材总公司持有的公司法人股25,600,000股归买受人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控股”)所有。2007年12月10日,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编号:0712070001),确认:2007年12月7日,上述60,748,320股股份过户至舜元投资名下。2007年12月10日,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编号:0712070002),确认:2007年12月7日,上述25,600,000股股份过户至金马控股名下。4.2007年12月15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鄂荆中民破字第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9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本所律师认为,舜元投资、金马控股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公司上述股份,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相应的《过户登记确认书》,舜元投资、金马控股持有的上述股份合法、有效。(二)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基本情况1.舜元投资舜元投资,持有公司25.99%的股份,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4日,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于2007年7月24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102290012422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注册地址为青浦镇公园路348号6楼605-2室,法定代表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