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光 电: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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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GrandallLegalGroup(Guangzhou)510620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9/F,ChengjianBuilding,No.189TiyuxiRoad,Guangzhou510620,ChinaTel:+862038799345Fax:+862038799335关于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致: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释义光电股份指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宜华集团指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青鸟天桥指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鸟指上海北大青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益发光电指惠州市益发光学机电有限公司。惠州科技指惠州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宜华房产指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指光电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指广发证券姚军。本所律师指本所经办律师程秉、章小炎。中国证监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若干意见》指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改革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操作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格式指引》指深交所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章程》指《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引言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一)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改革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委托,指派程秉、章小炎律师作为光电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并就光电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其他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原则,参与光电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二、应当声明的事项(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改革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3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并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发表相关法律意见。(二)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光电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三)光电股份已经向本所保证:1、光电股份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或对有关事实进行了陈述;2、上述材料或陈述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内容。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是根据光电股份、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或陈述发表法律意见的。(四)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的会计审计、保荐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审计报告、保荐意见的内容时,仅是引述其内容。(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电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六)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光电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文一、光电股份具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一)光电股份是依法存续的上市公司1、光电股份是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惠府办函[1993]252号文批准,于1993年2月19日设立的联营公司。1994年10月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1999]121号文及广东省体改委粤体改[1999]019号文批准,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益发光电、惠州科技、新标志有限公司、麦科特集团制冷工业总公司(现更名为麦科特集团制冷有限公司)作为发起-4人,以发起设立方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2000年7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00号文核准,光电股份利用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定价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000万股。2000年8月7日,光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开始在深交所交易市场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光电股份”,证券代码为“000150”。3、光电股份的公司登记事项光电股份现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企股粤总副字第4400001004475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光电股份的公司登记事项主要是:①住所:广东省惠州市麦地路63号麦科特中心;②法定代表人:许振东;③注册资本:324,000,000元(人民币,下同);④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⑤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技术咨询、转让、服务;照相机、数码相机、望远镜、多媒体投影器材、电化教育设备、投影仪、CCTV监视系统、测量仪、内窥镜、光学镜头及其它光学器材产品,计算机辅助设备和软件产品,电子、通信设备产品及家电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销售摩托车零配件,机电产品。光电股份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电股份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章程》所规定的导致光电股份应当终止的情形。(二)光电股份不存在《改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述的异常情况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和光电股份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光电股份不存在《改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述的下列情形:1、光电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人涉嫌利用光电股份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2、光电股份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3、光电股份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光电股份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5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光电股份具有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二、光电股份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一)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权结构1999年3月19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1999]121号文及广东省体改委粤体改[1999]019号文批准,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益发光电、惠州科技、新标志有限公司、麦科特集团制冷有限公司作为光电股份的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1,000万元。光电股份当时的股本总额是11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光电股份当时的股权结构如下:发起人持股数额持股比例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56,100,000股51%益发光电30,019,000股27.29%惠州科技17,600,000股16%新标志有限公司4,191,000股3.81%麦科特集团制冷有限公司2,090,000股1.9%合计110,000,000股100%(二)光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权结构2000年7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00号文核准,光电股份利用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定价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000万股,每股发行价7.68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光电股份的股本总额是18,000万股。2000年8月7日,光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开始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光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股份类别发行总股本比例尚未流通股份:发起人股110,000,000股61.11%已流通股份:-6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70,000,000股38.89%合计180,000,000股100%(三)2001年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至今的股权结构2001年3月18日,经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光电股份以总股本180,000,000股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8股。实施后光电股份的股本总额为324,000,000股。目前光电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股份类别发行总股本比例尚未流通股份:国有法人股13,870,0004.28%社会法人股115,415,80035.62%募集法人股68,714,20021.20%非流通股合计198,000,000股61.11%已流通股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126,000,000股38.89%合计324,000,000股100%三、光电股份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一)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基本情况1、上海青鸟,成立于2000年6月2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051015405),住所在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炎裱,注册资本70,000万元,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青鸟是光电股份的第一大股东。2、益发光电,成立于1994年7月8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2002892),住所在惠州市麦地路华厦花园C栋303室,法定代表人张承秀,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益发光电是光电股份的发起人股东。-73、惠州科技,成立于1995年8月16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1003431),住所在惠州市麦地路63号,法定代表人胡伟民,注册资本人民币720万元,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科技是光电股份的发起人股东。本所律师认为,光电股份上述3名股东均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3名法人股东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而且,上述3名法人股东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光电股份股份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光电股份非流通股股东确认,上述3名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光电股份股份的情况如下表: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额占总股本比例上海青鸟96,885,800股29.90%益发光电54,034,200股16.67%惠州科技14,680,000股4.53%合计165,600,000股51.11%(三)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非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四)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制情况益发光电因欠上海青鸟股份转让款,而将3.41%的股份向上海青鸟提供质押担保,其余的13.27%股份为上海青鸟的子公司借款债务向兴业银行上海人民广场支行提供质押担保。惠州科技因欠上海青鸟股份转让款,而将4.53%的股份向上海青鸟提供质押担保。(五)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潜在控股股东宜华集团、潜在实际控制人买卖光电股份流通股份的情况-8根据光电股份上述3名提起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潜在控股股东宜华集团、潜在实际控制人刘绍喜先生的声明,上述3名提起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宜华集团及刘绍喜先生均未曾持有光电股份流通股股份,在光电股份董事会公告《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之日前的6个月内也未曾买卖光电股份流通股股份。四、光电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改革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海青鸟、益发光电、惠州科技三个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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