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例题:2006年4月10日甲因煤气灶爆炸受伤住院,4月20日出院。甲在4月21日找煤气灶厂要求索赔,遭到拒绝。甲若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是()。A.07年4月10日之前B.07年4月21日之前C.08年4月20日之前D.08年4月10日之前概述类型:诉讼时效、取得时效价值:1.稳定法律秩序确保交易安全2.法律不保护睡眠于权利之上的人3.避免证据灭失举证困难援用:法院释明及主动适用(解释第3条)。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诉讼时效及其期间的类型含义: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该项权利的胜诉权的制度。立法:诉权消灭说(法)、抗辩权发生(德)实体权消灭(日)、胜诉权消灭(中)类型:普通诉讼时效——民通第135条:2年特殊诉讼时效——短期、长期、最长A.短期:民通136条: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③延时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食品卫生法、海商法→1年B.长期:超过2年不满20年国际货物买卖→4年保险法→5年C.最长:民通137条→20年特点1.法定期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解释第2条)。2.可变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起算、中止、中断、延长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通137条)。第5条: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6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7条:合同被撤销,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特别:国赔法→行使职权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海商法→自离船之日起计算。最长:时效→从权利侵害时开始。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权利,暂时停止计算时效期间。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民法通则139条)。解释:第20条1.权利被侵害的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例如,双方有法定代理、婚姻关系。﹡但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时效中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已进行的时效全部归于消灭,时效重新计算。法定事由:提起诉讼、提出请求、同意履行提起诉讼→解释第12条: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13条:下列事项,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①申请仲裁;②申请支付令;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④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⑥申请强制执行等。﹡但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提出请求→解释第10条:1.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并能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金融机构从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3.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公告主张权利的。第14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同意履行→解释第16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的。第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的延长时效延长:时效届满,有特殊情况的,由法院决定延长时效期间。特殊情况:是否涉及重大利益或者是否有重大影响适用范围:观点①→仅适用于普通时效、短期时效观点②→仅适用于20年的最长时效观点③→均可适用依诉讼时效制度分析下述案例案例:甲经营电脑出租,乙于93年3月1日向其承租电脑,为期一月,约定租金千元,于租赁期满支付。租赁期届满,乙未支付租金。甲于同年6月6日向乙催告付款,至8月15日乙自动偿还了债务的一部分,其后避而不见。甲于94年8月14日决定诉至法院,当日适逢地震,交通断绝,公司机关停止办公三天,甲迟至8月18日始行起诉。问题:甲的租金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客体:民通135条→权利通说:仅限于债权请求权。解释:限縮解释→通说第1条:1.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2.但下列债权请求权除外: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其他客体?案例:82年,甲乙共建房屋一幢共三层,约定一层归乙,二、三层归甲所有,甲享有楼梯的通行权。后来甲乙发生口角,乙将一层楼梯封闭,不许甲通过,甲只好从室外自搭一扶梯直通二楼。多年之后,政府认定扶梯为违章建筑而予以拆除。98年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法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意见不一。又如:交还子女等基于身份权产生的请求权,如何?解释: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未作规定。学说: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1.基于身份权产生的请求权如抚养、同居、交还子女的请求权2.基于支配权产生的请求权①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②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排除妨害③基于相邻权产生的请求权。除斥期间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含义:①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②权利人在期间不行使权利,③预定期间届满,该权利消灭。区别:适用对象不同——请求权;形成权法律效果不同——丧失胜诉权;丧失实体权法院援用不同——不得援用;法院可以援用起算时间不同——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成立时计算方式不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期限定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时间。分类:期间、期日期间:从时间的某一点到另一点所经过的时间。期日:一定的时间点。意义: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合同的有效期限计算方法1.期日:法定、指定、约定期日2.期间:参阅《民通》第154条起算点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日、月、年计算的,开始当天不计入在内。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的24小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3.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以外、不满不包括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