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XXXX年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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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京市江宁区2010年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第1页共8页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JNZC-2009028项目名称:南京市江宁区2010年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单位: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中心使用单位:南京市江宁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中标单位:签订日期:2009年12月30日南京市江宁区2010年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第2页共8页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合同(定点维修)招标单位: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乙方)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送修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南京市江宁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一、二级维护,大、小型修理,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4)“维修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送修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5)“甲方”系指组织汽车定点维修招标的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中心。(6)“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7)“送修方”系指具体接受维修服务的南京市江宁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2.服务范围车辆维护,大、小修理,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交通事故车辆维修除外。3.送修手续3.1送修方送修车辆时必须填写“南京市江宁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并经送修单位领导审核、加盖送修单位公章,同时将行车证提交给乙方。3.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并根据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标准在“送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和维修材料费用。维修材料费用应包括维修材料价格和管理费等费用。管理费应按本合同规定优惠比例收取。3.3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定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送修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由维修单位带回查验。3.4乙方必须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3.5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修方。如送修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则视为送修方不同意。3.6“送修单”一式两份,需由送修方、乙方双方经办人签字认可;送修方、乙方各持一份。南京市江宁区2010年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第3页共8页4.维修费用4.1乙方应按照和甲方签定合同中约定的维修工时、维修工时单价、维修材料加价率等收费标准,计算维修费用(详见合同附件一)。4.2维修费用包括:工费、材料费及相关税费。4.3工费指从事机动车维修(含检测、故障诊断等)工作的劳务费用,收费标准同4.1之规定。4.4材料费包括:材料进价和材料加价费用;材料加价费收取的比例同4.1之规定。该加价费用必须在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明确单独列出。4.5税金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比例收取。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5.1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并出具一份维修出厂合格证。5.2送修方应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时间内或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送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方应在“送修单”和“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5.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并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于核查。5.4乙方在向送修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送修单”、“结算单”各一联和维修出厂合格证一同交给送修方。5.5如送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单”上签字,则视为送修方同意接受“结算单”中的内容。6.结算方式6.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6.2送修方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一次。结算时乙方向送修方提供下列单据:(1)正式的维修发票;(2)本季度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6.3维修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6.4送修方应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须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南京市江宁区2010年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第4页共8页7.质量保证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不低于国家及省市有关最新规定和标准执行。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7.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根据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详见合同附件二)。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送修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7.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送修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8.索赔8.1送修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8.2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乙方对送修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送修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维修费用退还给送修方,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维护材料的低劣程度,以及送修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送修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退还维修费用,并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送修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和/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8.3如果在送修主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送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送修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9.乙方交货延误9.1乙方应按照送修单中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送修方验收使用。南京市江宁区2010年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第5页共8页9.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将受到以下处罚: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9.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或与送修方办理车辆交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送修方。送修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维修项目、酌情延长维修时间或终止维修;同时保留按第9.2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的权力。10.误期赔偿除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送修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一千元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贰万元。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和送修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1.不可抗力11.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9条、10条和16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送修方。除甲方和送修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宜。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60天以上时,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2.税费12.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12.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2)天内,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甲方提供壹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13.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或甲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13.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南京市江宁区2010年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第6页共8页13.4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期满后3天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14.仲裁14.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后起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14.2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4.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均有约束力。14.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15.投诉15.1为了保障送修方和乙方的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具体方式为:(1)送修方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甲方或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投诉;(2)乙方可就送修方的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甲方或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投诉,也可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直接投诉。15.2经甲方和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联合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会同江宁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和送修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和送修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3次;(2)未经甲方、送修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交由其他维修厂维修的;(3)未经送修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该单位送修车辆维修的;(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方送修车辆零部件的;(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6)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区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的(于每季度末5日前);(7)代开具维修票据的。16.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送修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16.3在甲方和送修方根据上述第16.1和16.2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和送修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与其他维修厂签定维修合同,乙方应对甲方和送修方签定新的维修合南京市江宁区2010年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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