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S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二、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三、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第三十一条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一)恶劣天气;(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二章船舶报告船舶动态报告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助航标志异常、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通话语言:汉语普通话或英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安全航速,限速规定锚泊并靠或过驳交通组织与航行计划调整守听高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应船舶请求提供信息服务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协调救助行动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五章法律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六章附则“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各有关港务监督的现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以VTS系统为主线和中心,结合传统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形成立体、高效、有机统一的监管体系。《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五条VTS中心是在监督长及其副手的直接领导下,代表港务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其管辖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直接行使现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管理职能的执法部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二章职责第八条VTS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工作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条VTS系统正式对外运行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VTS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四章工作信息流程第五章人员配备及任职资格第二十一条VTS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下列各类人员:一、主任,副主任;二、总值班长,值班长;三、总机务长,机务长;四、交管监督员;五、机务人员。《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第五条VTS系统运行管理考核的内容为:1.机构设立与法规建设;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3.行政执法情况;4.功能发挥及运行效果;5.综合评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第四条VIS系统运行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分自查考核、抽查考核和复核三种。第十条考核工作程序1.VTS系统负责人自我评分2.本局考核小组对本局VTS系统自查考核3.部海事局进行抽查考核;4.部考核小组进行抽查考核。《关于加强VTS系统运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海通航[2004]268号各有关直属海事局:为加强VTS系统的运行管理,实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有效监管、优质服务的宗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为中心,规范VTS运行管理,充分发挥VTS对重点水域实施监控和船舶交通管理与服务的功能,提高有效监管能力,提高优质服务水平,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促进水运经济发展。二、工作目标加强对VTS运行管理的领导,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落实VTS运行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工作流程;深化VTS运行管理的考核、评估;强化VTS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重点水域监管,确保不发生有VTS监管责任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三、落实责任,明确关系,保证VTS运行管理有序开展(一)各直属局对VTS运行负总责。(二)各直属局通航管理处是VTS运行管理的主管业务处室(三)VTS中心按照《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日常工作。(四)各直属局保障VTS系统正常运行,明确VTS与现场执法人员、巡逻艇协调事宜。四、加强法制与工作制度建设,规范VTS值班与运行工作。五、做好宣传与联络工作。六、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发挥海事和管理效能。七、加强VTS值班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八、加强VTS系统设备管理,保证VTS系统连续正常运转。九、分析事故特点,总结事故规律,制定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2008年7月29日公布1、目的为适应港口和水运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VTS系统运行管理,促进VTS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强化VTS在保障事故预警预控、保护水域环境、保障水域安全方面的功能,不断提高VTS监管和服务水平。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2、适用范围2.1本《指南》适用于在VTS辖区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针对VTS监管和服务情况开展的内部评估。2.2本《指南》“水上交通事故”是指《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中明确的“小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3、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3.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3.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3.4《关于进一步加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3.5《关于贯彻落实广州VTS运行管理现场会议精神的通知》3.6《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3.7《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设备维护保养规则》3.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9船舶交通服务(VTS)指南(IMOA.857(20)决议);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4、评估组织及要求4.1评估组织4.1.1评估工作按《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的事故等级分三级进行管理。4.1.2评估工作由专门的评估小组组织实施4.1.3各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属VTS辖区事故的内部评估工作。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4、评估组织及要求4.2评估要求4.2.1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和影响程度,决定评估的范围、内容和要求;4.2.2组织、实施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工作;4.2.3编写和提交评估报告。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5、评估方法5.1调阅有关资料。5.2询问有关人员5.3征询专家意见(必要时)5.4开展情景模拟(必要时)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6、评估内容6.1值守情况6.2事故处置6.3设备运行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7、与评估内容相关的工作7.1运行机制7.2人员素质7.2.1相关的法律法规、港口规章和各类操作标准;7.2.2港口、航道、锚地的潮流等水文特点;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7、与评估内容相关的工作7.2.3航海基础知识,不同类型船舶的航行和操纵特点;7.2.4语言能力培训,标准航海英语通信用语和必需的会话能力;7.2.5相关的业务培训,独立值机能力达到适任岗位水平。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8、评估报告的内容8.1评估时间;8.2评估小组成员名单;8.3事故概况;8.4事故发生前后VTS中心监管和服务情况;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8、评估报告的内容8.5发现的主要问题8.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8.7改进措施。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9、改进措施的落实10、相关要求11、应用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VTS操作人员IMO对VTS操作人员的责任规定按照VTS指导而发生事故的责任是很重要的问题,它只能根据国家法律一件一件的予以处理。相应地,VTS当局应注意到因为VTS将操作员未能履行他们的职责而导致航运事故的法律含义。当VTS被授权向船舶发布指令时,这些指令应只是导向的,具体的执行细节,如:操舵的角度或机器操纵,要留给船上的船长或引航员来决定。应该注意的是VTS操作不要侵犯船长指挥安全航行的责任或扰乱船长和引航员之间的传统关系。IALA对VTS操作人员的责任规定一旦主管机关认识到需要在港口、海港或水道范围内建立和运行VTS,当局就必须为正确、专业地进行服务承担责任。主管机关应规定VTS权限所及区域,并指明职权所控制的人员或船舶。VTS人员以及VTS履行职权所涉及人员的责任也应被明确规定IALA对VTS操作人员的责任规定VTS的实施引起的三个主要法律问题首先,中央政府、港口或其他海事部门依据VTS规则对船舶进行控制的权力;第二,在VTS水域内工作的VTS人员、船长或引航员之间的关系;第三,当发生的事故关系到参与VTS的船舶时责任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对VTS操作人员的责任规定接受船舶报告,包括船舶动态报告、事故报告和碍航报告。监视船舶动态信息服务和助航服务交通组织:唯一一项行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对VTS操作人员的责任规定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以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和发出警告船长对船舶安全航行承担责任,船长对船舶的航行安全负有主要的责任,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