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1.订立条件⑴当事人条件①双方都应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承包商必须具有完成签约项目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③承包商具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所必须具有的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一节勘察设计合同概述⑵委托勘察设计的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②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⑶委托方式的限定条件委托方式有招标和直接委托两种,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来委托,否则所合同无效。第一节勘察设计合同概述2.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前的当事人资信与能力审查⑴资格审查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合法的法人组织,有无营业执照等,参加签订合同的人员,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⑵资信审查审查当事人的资信情况,通过了解当事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态度,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是基于诚实信用的。⑶履约能力审查对勘察设计单位主要是审查专业业务能力。对发包人主要是审查其财务状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第一节勘察设计合同概述3.合同签订的程序确定合同标的招标委托选定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直接委托依法要招标的不得直接委托确定勘察与设计分开还是一起委托第一节勘察设计合同概述第二节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目的(2)工程概况(3)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4)勘查人的权利和义务(5)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6)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7)违约责任(8)合同争议的解决(9)合同的生效与鉴证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示范文本采用的是单式合同,即不分标准条款、专用条款,既是协议书、也是具体条款,内容也比较简单。第二节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目的勘察合同的当事人:工程勘察任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订立的目的: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二、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特征,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承接方式,预计勘察工作量等。三、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义务⑴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并对其可靠性负责①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②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③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④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⑤若委托勘察人收集上述资料的,则应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⑵向勘察人支付费用①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勘察费;②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③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⑶若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运到现场,并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同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并承担所有费用。第二节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2.权利从勘查人处获得约定勘察任务的准确、可靠的勘察成果。3.责任①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②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③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第二节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④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⑤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标准向勘察人支付赶工加班费;⑥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第二节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⑦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⑧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第二节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勘查人的权利和义务1.义务⑴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⑵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第二节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2.权利⑴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勘察任务,提交勘察成果,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得合同约定的勘察费。⑵当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勘察人造成损失的,勘查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第二节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3.责任⑴若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在合同中约定;⑵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⑶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变更手续;⑷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二节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五、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第二节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1.要明确约定勘察开工以及开工到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一般约定的是具体的日期;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六、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是合同的重点,关系到勘察工作开展,也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但在勘察招标的条件下,往往是作为招标条件写进招标文件的。1.取费标准工程勘察费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费用,也按“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如果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可以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第二节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2.付费方式一般分定金、进度款、外业结束付款及尾款支付。⑴定金一般在勘察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比例大致为预算勘察费的20%;⑵当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在勘察过程中还要支付进度款,一般按约定完成约定的勘察工作量支付约定比例的勘察费;⑶当外业完成,应再支付一部分勘察费;⑷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第二节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七、违约责任八、合同争议的解决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九、合同的生效与鉴证第二节工程建设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1。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3.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第三节工程建设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1)确定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目的和依据(2)设计项目的内容(3)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4)设计人的权利与义务(5)设计收费估算值及设计费支付进度(6)违约责任(7)其他(8)合同争议的解决(9)合同的生效与鉴证一、确定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目的和依据二、设计项目的内容三、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义务⑴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⑵为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条件;⑶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⑷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用。2.权利⑴获得工程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⑵对设计人的违约行为提出索赔;⑶如设计人将发包人提交的设计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违约利用,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其索赔。3.责任⑴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⑵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⑶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设计费;⑷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⑸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并给设计人以补偿。四、设计人的权利与义务1.设计人义务⑴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⑵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2.设计人权利⑴获得合同约定的设计报酬⑵当发包人违约利用设计成果时,有权向其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3.设计人责任⑴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保证设计的工程具有合理的使用寿命;⑵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五、设计收费估算值及设计费支付进度设计费的计算较多的采用按估算总投资乘以设计取费费率的方法,也有采用单位面积或单位生产能力为基础计算设计费的,也有采取设计总费用包干的。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除了小型工程项目外,设计费一般都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1.设计定金,即设计预付款,也称设计费的首期支付,一般在合同里约定在签约后的三天内支付,支付额常为总设计费的20%;2.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支付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3.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4.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六、违约责任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⑴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⑵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进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⑴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