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2009年2月一、合同的订立1、合同主体: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委托签订,委托书的内容2、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合同书3、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4、合同补充的顺序、方法(1)当事人协议补充(2)依合同约定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5、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1)成立:是一种事实的(法律上的事实)断问题,关系到合同存在与否(2)生效:是一种法律评价,关系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附条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二、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履行中的变更,应签署书面协议。三、违约责任1、约定定金条款【定金】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得到履行而由合同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的钱款,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必须现实交付,定金条款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没有以上功能,只起到已付部分款项的作用。2、损失赔偿额的计算1)首先必须确定损失: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此为我国合同法的一个重大突破)2)可得利益损失是有限制的,其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延期交货影响甲方出售或出租或营业的损失,金额会较大)3)履约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4)间接损失:排除间接损失条款:双方均不得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损失、利润损失、精神损失、商誉损失等。3、【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当向合同对方支付的特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对此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四、【付款担保的形式】1、保证:个人保证/单位保证2、不动产/动产的抵押(房产、机器设备、汽车、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时起生效3、·动产/权利质押(动产、债券、股票、可变现的其他票据)以实际占有起生效4、定金五、争议的解决1、解决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此条款已在合同文本中设定。如签订对方设制文本时可参考我方文本)这几个方法没有先后顺序,除非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用何种方法来解决争议。2、【仲裁】是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依法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建议我司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不要使用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或裁或审,一裁终局。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1、设备合同付款方式:若非我司标准格式合同付款方式即非款清发货,例如有“货到工地开箱验收合格后支付的款项或电梯设备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的款项”。出现以上付款情形的,建议约定“我司收到对应的款项后进场安装或将电梯交付甲方”,同时还应约定货到工地之日起明确的期限内开箱验收,以保证我司在可控的时间内收回款项。六、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几大问题:法律解释:若我司与甲方设备合同和安装合同分开签约,而甲方已按安装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的安装款,我司就不能以甲方未付设备款为由而不予进场安装,若我司在操作过程中不进场安装,即使有代理商的欠款支付担保,因买卖合同与安装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仍应由我司对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评审中发现质保金支付存在如下约定:“电梯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付清款项。”“电梯正常运行一年后付款项”。上述约定属概念不明确,无质量问题及正常运行一年(若一年中有电梯维修记录)很难界定,因此会造成该笔应收款回收的风险。此类模糊语言应予以明确。2、关于质保金支付条款及产品质量保证期限问题:建议删除此约定或改为:“该质量问题必须经国家权威鉴定部门确认属我司责任。”“电梯经技术监督部门初次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满七日内付清”。产品质量保证期限:若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自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量保证期自电梯运行之日起一年”或“质量保证期自电梯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上述约定对质量保证期没有具体明确,都是由甲方在控制质保期,建议约定为“质量保证期自电梯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初次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3、交货期的约定:(1)、非公司标准格式交货期约定应严谨,建议约定为“自我司收到定金及经甲方确认的土建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交货”,该约定可以避免我司由于延期交货而承担违约责任。延期交货也有可能是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所以应约定明确。(此条已在合同文本中设定)(2)、一些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交货期,而是约定:“甲方具体通知确定交货期”。该约定内容不够严密,应予以明确:“甲方应提前X天书面通知我司,并经我司书面认可”。为避免产品涨价风险,建议再约定:本合同下的交货期最晚不超过X年X月X日。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还发现虽然合同明确了具体交货期,但因甲方原因中途要求我司延期交货,而我司仅凭甲方或代理商电话通知就延期交货。建议:在我司收到甲方要求延期交货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加盖公章)的原件后,才能延期交货,否则我司将会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4、货到工地开箱验收:若合同约定运费由甲方直接与承运单位结算或甲方自提,建议货到工地后的保管责任由甲方承担以及开箱验货时发现缺损应由甲方与承运方解决,我司有偿提供缺损件并不承担责任。5、合同变更和违约责任:(1)、关于合同变更事宜应约定:合同变更需提前合理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另一方书面认可,在合同履行中,各项重要事宜均要有经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2)、关于违约金约定建议金额不宜约定过高,并且应对累计违约赔偿额约定上限,如“累计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违约部分金额的5%”。6、若签约项目为招标项目,且合同约定招投标文件及其他往来函件作为合同附件,建议不以招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同时应约定“若投标文件及其他附件与合同有冲突的,以合同为准。”或约定“以上文件有冲突的,以编制时间在后的为准。”8、安装合同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中约定有调试验收合格才支付的款项,建议约定“若因甲方原因致使我司不能及时安装,或因甲方不及时报验或甲方不具备验收条件而使电(扶)梯不能及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则从交货之日起X天内甲方要支付该款项”。。法律解释:安装电梯有我司应承担的义务,同时甲方也应承担一些义务双方相辅相成,若我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而因甲方原因迟迟未验收,会造成我司应收款回收的风险。9、安装工期约定:在合同评审中发现安装工期约定具体时间的,如“X年X月X日前安装完毕”。该约定应有一定的条件加以限制,建议约定为“自甲方提供工地现场符合我司进场安装条件之日起X天完成安装”。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若安装工地现场不符合进场条件,我司安装人员应要求甲方出具书面文件(应加盖甲方公章)原件以证明上述情况,避免今后引起纠纷时我司因无书面证据而承担责任。10、售后服务相关条款约定:(1)在合同法律评审中发现有约定“我司的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未达到要求的,我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没有期限的限定,建议类似条款都以“在质量保证期内”加以限制或以“签订保养合同”为前提。(2)我司售后服务条款的约定应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确认能否操作,以免合同履行中我司承担违约责任。11、安装、调试验收:在一些合同的评审中,有“电梯安装完成后,在我司的监督下甲方可以使用电梯”等类似条款约定。根据电梯的相关法律规定,电梯设备未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颁发准运证后不得使用,否则我司作为电梯制造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此类条款不应约定。12、安装完工期在预计安装完工期要延迟或安装完工期确实要延迟的情况下,应马上取得客户单位的书面同意。否则,我司将要承担安装延期的违约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