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项目部要求发包方签证的内容按GF-1999-0201文本执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指项目部,下同)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方(指建设单位以及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下同)发出书面通知、报告或函件,写明要求对方确认的内容,要求对方在每个书面通知、报告或函件的回执上签字(章)予以确认并收回该回执。在对方不愿意签收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公证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项目部提交的书面通知、报告或函件,但这两种办法应尽量避免使用。以下为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列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项目部要求发包方签证的内容。一、工程开工1、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应提出限期提供图纸的报告,送达发包方。2、发包方逾期提供图纸。承包方提出图纸逾期提供的日数、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顺延工期的天数的报告,送达发包方。3、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在24小时内提出修改图纸的书面报告,送达发包方。4、发包方通知开工,但尚未办好土地征用、施工许可证等施工必须证件的,承包方提出要求发包方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件的报告,(期间不能施工,但可进行开工前准备工作,待证件齐全后开工),送达2发包方。5、发包方口头提出开工指令,且在48小时之内没有书面确认,发包方提出口头开工指令后7天内,承包方提出对口头指令书面确认的报告,送达发包方。6、发包方在开工后未能提供开工条件的(包括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开通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及施工场地和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接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等),承包方向工程师提出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的报告,送达工程师。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提出赔偿损失计算方式和数额、顺延工期天数的报告,送达工程师。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1、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送达工程师。2、工程师要求对原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改进,承包方提出改进措施、由此追加合同价款计算方法及数额、顺延工期天数的报告,送达工程师,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二)、延期开工1、发包方的原因。(1)发包方书面通知承包方延期开工,承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损失计算方法、数额和顺延工期天数的报告,送达工程师。(2)发包方没有发书面通知,承包方提出因发包方原因3延期开工的事实报告,送达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损失计算方法、数额和顺延工期天数的报告,送达工程师。2、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三)、暂停施工工程师书面通知暂停施工,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实施处理意见后,提出复工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报告,送达工程师。(四)、工期延误承包方因建设工程通用条款13.1所列七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要求予以确认。三、工程施工(一)、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口头指令的确认工程施工中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发出的口头指令未按规定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要求其书面答复。(二)、工程量的确认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出已完工程量的报告,送达工4程师签证确认。无论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工程量报告是否核实工程量,项目经理均应取得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工程量报告的回执。(三)、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的代表,承包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报告或函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后方可送交发包方。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至少应在更换前7天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的同意。2、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情况紧急且无法和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提出紧急请况下采取措施的报告,送达工程师确认。工程师确认后或在提出报告48小时后,承包方提出追加合同价款、顺延工期的报告,送达工程师。(四)、办理相关手续承包方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管理手续,承包方提出已办理有关手续及费用的报告,送达发包方。(五)、设计变更1、必须由工程师提供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相应的图纸、说明。承包方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追加合同价款计算方法和数额、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和数额、顺延工期天数的报告,送达工程师确认。2、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5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签字同意。(六)、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预付款1、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提出支付预付款的报告,送达发包方。2、发包方在收到支付通知7天内不予支付,承包方可发出停工通知,送达工程师。3、承包方停工后,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方提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的报告,送达工程师确认。(七)、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1、在计量结果确定后14天内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方在计量结果确定后第15天或合同约定支付期间届满的次日向发包方提出支付进度款的报告。2、发包方收到催款通知后仍不予付款,也没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方可停止施工,提出支付进度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报告,送达发包方。3、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提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的报告,送达工程师。(八)、文物保护和地质障碍处理1、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保护现场,于4小时内提出报告,送达工程师。承包方于事件结束后24小时内提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的的报告,送达工程师。6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质障碍,承包方于8小时内提出地质障碍的情况及处置方案,送达工程师。承包方于工程师确认后24小时内提出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损失、顺延工期的报告,送达工程师。(九)、不可抗力损失报告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承包方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报告,送达工程师。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承包方每隔7天提出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报告,送达工程师。2、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承包方在48小时内提出受害情况、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报告,送达工程师。3、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出清理和修复费用、材料和设备损害情况、承包方管理和保卫人员的费用、顺延工期的天数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送达工程师。4、不可抗力的认定和计算方法,按照建设工程通用条款39.1和39.3执行。(十、)施工损失施工中发生非承包方的过错而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工期延误,发包方对此没有签证或不同意签证的,承包方于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要求赔偿损失、顺延工期的意向报告(如果该事件是持续进行的,承包方应阶段性地提出意向报告),送达工程师。承包方在发出意向报告后28天内,提出要求赔偿损失、顺延工期的报告,并附上有关资料,送达工程师。(十一)、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71、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到货时间迟于约定,承包方提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的报告,送达工程师确认。2、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到货数量少于约定,参照前条执行。(十二)、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1、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工程师清点后提出重新采购要求,承包方重新采购后应该请工程师再作检查并取得采购材料合格的工程师确认书。2、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该报告工程师并经其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十三)、工程返工工程质量不符约定标准部分,工程师提出重新施工,承包方按工程师要求予以拆除或重新施工后,即应向工程师提出报告要求其予以确认工程已符合约定标准。四、工程竣工1、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应取得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书面确认书。2、发包方需要工程提前竣工的,双方应该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书,取得提前竣工所需追加合同价款。五、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方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进行自检,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8此项验收如果不合格,承包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需请工程师重新验收并取得其验收合格签证。六、工程试车1、承包方组织试车,应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试车合格,应请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认可。试车结果不符合验收要求,承包方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取得试车验收合格的工程师签字。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工程师没有提出延期试车书面要求的,应该想办法取得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书面证据。2、发包方组织试车的,必须取得双方在试车合格记录上签字的证据。3、无论何种形式的试车,如果出现工程师验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情形,项目经理应该设法取得工程师已参加验收但未签字的相关证据。七、安全防护1、按照建设工程通用条款21.1的规定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开始前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施工。2、按照建设工程通用条款21.2的规定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施工。八、合同价款的调整和变更91、按照建设工程通用条款23.3规定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应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请其确认。2、按照建设工程通用条款31.1规定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九、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即应按国家工程验收规定提出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送达发包方。2、发包方对工程验收后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后应重新提出报告并取得发包方对修改工程合格的确认书。3、发包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14天内既不认可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方在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第29天或在验收后第15天,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视为认可,即日起由发包方承担工程保管和一切意外责任,承包方代为保管及每天的保管费的报告,送达发包方。同时,承包方要坚持工程不移交。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发包方强行使用的,承包方在取得发包方强行使用证据的同时,向发包方发出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报告,送达发包方。十、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送达发包方102、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在第29天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已被视为认可,请求支付结算款,并给予支付结算款的宽限期的报告,送达发包方。3、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发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函并索取回执;如果发包方不愿意在该回执上签字,承包方可以采取公证送达或者特快邮递的办法送达。十一、违约责任及索赔1、发包方违约,按照建设工程通用条款35.1所列事项进行,但每项违约情况均应有相应证据。2、违约责任的承担,双方应该事先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3、提出索赔必须有正当理由并附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索赔程序应按建设工程通用条款36.2所列进行。十二、争议的解决1、双方应该事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是选择诉讼还是仲裁,两者只能选其一。如果选择仲裁,必须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否则仲裁协议无效。2、为了使工程施工顺利进行,要求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事项不一定事情发生后立即向发包方提出,但承包方应在事后取得对方确认相应事实的证据。113、除了建设工程通用条款37.2所列四种情况,双方都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