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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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欧法学院2010年学术研讨会:法律的作用张玉卿2010年10月23-24日北京2讲演主要内容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要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的展望3WTO争端解决程序总体目标:确保对WTO各项协议在法律和事实上的遵守。准司法性质:详尽的程序规则明确案件解决期限上诉权的赋予“反向一致”(P和AB报告自动通过)有效执行机制:”21.5“、仲裁“报复水平”4主要参与方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Panel&AppellateBody案件参与方(当事方和第三方):WTO成员的政府(企业与政府的关系)WTO秘书处:WTOSecretariat5主要参与方之间的关系专家组Panel上诉机构AppellateBody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Conference争端解决机构(总理事会)DisputeSettlementBody(GeneralCouncil)成员方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RequestforPanelbyWTOMember6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程序60天9个月90天15个月执行程序上诉机构程序专家组程序磋商7专家组报告的通过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的60天内通过,运用反向一致的方式进行表决。Adoptionwithin60daysofcirculation,bynegativeconsensus….…除非案件当事方上诉Exceptifappealed8上诉机构报告及其通过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mayuphold,modifyorreversethelegalfindingsandconclusionsofthepanel”(Art.17.13DSU),noremand.上诉机构报告应于散发后30天内通过”反向一致”的表决方式在DSB通过。AdoptionofAppellateBodyreport:byreverseconsensuswithin30daysofcirculationtoMembers9执行阶段WTO成员应当使其措施与WTO义务相一致。MembermustbringthemeasuresintoconformitywithitsWTOobligations(Article19DSU)WTO成员应当向DSB表明其执行DSB裁决和建议的意向。MembermustinformDSBofitsintentionsforimplementationoftherecommendationsandrulings(Article1DSU)如果存在违反WTO规则的情形,则:10对执行情况的监督由DSB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建议或裁决通过后,任何成员可随时在DSB提出有关执行的问题。临时措施:Temporarymeasures如果被诉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使其措施与WTO义务相一致,则:补偿:compensation中止减让(报复)suspensionofconcessionsorotherobligations(retaliation)1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就414个案件,远远超过GATT时期的总和309份、近50,000页的裁决报告164份专家组报告96份上诉机构报告29份合理执行期仲裁裁决:DSUArt21.3(c)19份报复水平仲裁裁决:DSUArt22.61份仲裁裁决报告:DSUArt258个案件招致报复12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步组建专门机构:原外经贸部条法司WTO法律处赴西方取经:Georgetown培训业务研究:WTO新回合法律专题研究举荐专家:2004年首批三名专家进入专家组例示名单13从起步到深度参与:总体情况2002年:第一次起诉中国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DS252)2002年:第一次作第三方印度诉美国纺织品原产地案(DS243)2004年:第一次被诉美国诉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DS309)2006年:第一个进入专家组审理阶段的被诉案件欧盟、美国、加拿大诉中国汽车零部件案(DS339,340,342)2008年:第一次单独提起WTO诉讼中国诉美国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案(DS368)14总体情况(与当年总案件数比较)自2006年始,中国进入WTO争端案件高发期其中,2009年WTO案件总数14起,中国提起诉讼3次,被诉4次,涉及中国的案件占总数的50%,2009年被称为“WTO争端解决中国年”0246810121416182020062007200820092010WTO案件总数涉及中国的案件15总体情况(国别案件数比较:起诉)中国与主要成员案件数比较:中国(7),美国(96),欧盟(82),日本(14),巴西(25),印度(19)0102030405060708090100中国美国欧盟日本巴西印度16总体情况(国别案件数比较:被诉)中国与主要成员案件数比较:中国(20),美国(110),欧盟(70),日本(15),巴西(14),印度(20)020406080100120中国美国欧盟日本巴西印度17总体情况(作第三方)中国与主要成员案件数比较:中国(71),美国(80),欧盟(98),日本(102),巴西(61),印度(63)020406080100120中国美国欧盟日本巴西印度18中国作为起诉方(7起)1.DS252:中国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2002)2.DS368:中国诉美国铜版纸反补贴和反倾销案(2007)3.DS379:中国诉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2008)4.DS392:中国诉美国禽肉案(2009)5.DS397: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2009)6.DS399:中国诉美国轮胎特保案(2009)7.DS405:中国诉欧盟皮鞋反倾销案(2010)主要特点:起诉对象限于美欧:诉美5起,诉欧2起起诉的领域多为贸易救济领域(6起),仅一起涉及非贸易救济措施领域(诉美国禽肉案)19中国作为起诉方起诉案件的总体进展情况程序终结的有两起:中国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两个阶段,中国与其他七国获得胜诉中国诉美国铜版纸反补贴和反倾销案:因美国调查机关未最终征税,案件程序自动终结剩下的5起均处于专家组审理阶段,其中:中国诉美国禽肉案:专家组报告已散发,中国获得胜诉中国诉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DS379):专家组报告已散发,专家组支持基本支持了美国的抗辩20中国作为被诉方共被诉20次,涉及11个争议措施1.DS309:美国诉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2004)2.DS339,340,342: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诉中国汽车零部件案(2006)3.DS358,359:美国、墨西哥诉中国税收补贴措施案(2007)4.DS362: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2007)5.DS363:美国诉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案(2007)21中国作为被诉方6.DS372,373,378: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诉中国金融信息案(2008)7.DS387,388,390:美国、墨西哥和危地马拉诉中国出口补贴案(2008)8.DS394,395,398: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2009)9.DS407:欧盟诉中国紧固件反倾销案(2010)10.DS413:美国诉电子支付服务案(2010)11.DS414:美国诉中国取向硅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2010)22中国作为被诉方起诉方涉及5个WTO成员:美国(10次)欧盟(4次)墨西哥(3次)加拿大(2次)危地马拉(1次)发达WTO成员起诉16次,占80%美国是最为主要的争端发起国,按争议措施统计,11起案件中,美国起诉的达10起;发展中成员起诉4次,占20%,全部由美国拉拢起诉从案件涉及的领域看:货物贸易(15起)服务贸易(5起)知识产权(1起)出版物市场准入案既涉及货物贸易,也涉及服务贸易23中国作为被诉方被诉案件的总体进展情况(按争议措施案件数统计)7起案件程序已终结,其中:磋商解决的案件有4起:集成电路案、税收补贴案、金融信息案、出口补贴案DSB通过案件裁决报告的有3起:汽车零部件案、知识产权案、出版物案1起处于专家组审理程序:原材料出口限制案3起处于磋商程序:紧固件反倾销案、电子支付服务案,取向硅钢双反案24中国作为第三方中国已作为第三方参与了71起WTO案件案件数量与美、欧等WTO成员持平意义影响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案件的审理,间接地维护国家贸易利益;现场练兵,积累在WTO打官司的实战经验;培养、锻炼WTO争端解决人才队伍。25DS252:中国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起诉时间:2002年3月26日起诉方:中国同欧共体、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等八个WTO成员共同起诉。争议措施美国于2002年3月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的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案件涉及未预见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1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定》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案件进展2003年11月,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规则,中国获得全面胜诉。美国随后终止了保障措施。26DS368:中国诉美国铜版纸反补贴和反倾销案起诉时间:2007年9月14日争议措施美国对中国铜版纸采取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措施。2007年3月和5月美调查机关公布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决定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征收最高达20.35%的反补贴税和最高达99.65%的反倾销税。此案是美国对中国产品开启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之第一案。案件进展在美调查机关进行的后续调查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未对美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随即撤销了临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亦未对中国铜版纸采取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由于案件争议措施不复存在,案件程序终结。27DS379:中国诉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起诉时间:2008年9月19日争议措施美国对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非公路用轮胎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最终措施。主要争议法律点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是否为“公共机构”;在国有企业提供原材料、政府提供土地、国有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等补贴项目上,是否可以采用国外基准计算补贴利益;专向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是否构成”法律专向性”;座落于工业园区的土地是否意味着具备“区域专向性”双重救济:针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可以在使用替代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的情况下,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8DS379:中国诉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续)案件进展2010年10月20日,WTO散发了本案专家组的裁决报告。专家组的主要结论美调查机关认定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为“公共机构”并不违反SCM协定;美调查机关援用外部基准计算补贴利益,并不违反SCM协定;国家发展规划及配套产业行业规划构成“法律专向性”;虽然双重救济可能存在,但中方未能举证违反了具体WTO条款;关于区域专向性,美调查机关在复合编织袋案中的做法不符合SCM协定;关于非公路用轮胎案中的美元贷款,美调查机关采用了错误的外部基准,违反了SCM协定;关于私营贸易公司提供原材料,美调查机关未要求应诉企业提供信息,也没有给予企业申明事实的机会,进而使用“可获得的事实”,违反了SCM协定。专家组虽支持了中方的某些法律主张,但中方大多数的实质诉点被驳回。29DS392:中国诉美国禽肉案起诉时间:2009年4月17日争议措施美国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727节,通过限制政府资金使用的方式把中国禽肉制品对美出口拒之门外。案件进展:2010年9月29日,WTO散发本案的专家组报告。专家组的结论:中国取得全面胜诉727条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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