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培训课程内容一.《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思路二.《安全生产法》新增及修订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的总体要求四.企业的主体责任五.政府的监督管理第一部分.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思路•一、安全法的修订背景: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2.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3.解决安法实施中遇到问题的要求4.将实践成果以法固定下来的要求•安全法的修订思路: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完善政府监管措施,加在监管力度3.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4.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新安全生产10大亮点•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按照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二、新增及修订内容•新法的实施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改的总体情况:1.安全生产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2.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新增了64款项3.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三、总体要求1.应急救援总体要求:•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鼓励其他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务院综合安监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其他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2.明确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法的定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1条)•立法目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1条)•基本要求: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第3条)•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四、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条款:•第九十一条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企业应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第二十条、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处罚条款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债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生产“推倒式”监管的定义•“推倒式”监管是指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部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除了整改并并消除隐患本身以外,企业还要按照隐患产生的过程,根据企业安全责任制要求倒查隐患产生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前期负责隐患排查而漏查的责任人,并根据企业奖惩规定进行相应的问责。使相关隐患当事人受到触动而主动防止隐患的发生,从根源上使隐患不产生、少产生,或者产生了也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并消除。使企业在通过标准化创建已经建立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再通过“倒推式”监管使责任制真正得以落实。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凶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2.第93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期限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增理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必须整改•如果由于没有履行职责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没有资格在持有安全生产资格,如果构成犯罪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制度(17项)•职工安全守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设贡目三同时制度•安全评价与绩效评估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经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能力要求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要得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术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无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