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各方项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修改安全生产法,强化依法治理,非常紧迫、非常必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深化:•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重特大事故逐步得到很大程度的遏制,特别是惊天动地的特大事故得到较好的控制。•非高危行业领域:近年来的重特大事故,甚至是惊天动地的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安全生产带来新的重大课题和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安全生产面临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成为衡量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标准。•应对新情况、出台新规定已成为安全生产立法的紧迫任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一.安法修改思路,原则,要求,(一)修法思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三个必须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通知/40号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修法的总体思路是:完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重点强化四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作用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减少行政审批,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三是强化安全预防。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责任;•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重典治乱”的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二)修法六项原则一是坚持“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二是坚持“修订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大框架保持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通知》.《意见》等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立足现阶段,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着眼长远发展,增强立法前瞻性和预见性。•三是坚持“适当集中和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个别地区存在的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总结安法实施以来的成效和问题,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规定适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修法六项原则•四是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措施。•五是坚持强化预防治本的原则。•强化安全预防和治本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综合治理,打非治违。•六是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非法违法生产成本。重典治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坚持四个进一步(三)修法四项要求国家安监总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在总局党组会上,杨栋梁局长提出安法修改四个方面的要求。1.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摆位。2.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3.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一)《安全生产法》立法后评估研究。对《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效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二)地方安全生产立分析研究。深入分析研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立法的实践经验和做法,进行采纳和衔接。(三)中外安全生产立法对比研究。充分借鉴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和国内立法成功做法,提出修法的思路建议二、开展六大课题研究(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四)《安全生产停电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等强制性措施研究》。通过对国内外法律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研究,提出实施安全生产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的途径和办法。(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研究解决事故抢险救援经费和第三方伤害赔偿问题,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发挥商业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辅助管理作用(六)《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按照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结各地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改革的思路和实施意见,与安法做好衔接开展六大课题研究(自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三)建立十项法律制度(二)增加完善十七项法律规定(四)创新强化十项法律规定三、修法要点(一)六个重大变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1.立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3.调整范围。全社会安全生产基础法各行各业的法律规范4.强化预防治本。重在预防,关键在治本5.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负责人/管理人责任6.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重大变化(一)六个重大变化:2.立法理念。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二)增加完善十七项法律规定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3条)2.完善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职责。(第7条)3.增加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第8条)4.增加协会组织工作定位的规定(第12条)5.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第20条)6.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的规定。(第21-23条)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第25条)8.增加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第30、31条)9.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10.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11.增加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第35条)12.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第40条)13.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第46条)14.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第62条)15.增加了事故应急救援基地、队伍、预案演练、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规定。(第76-78条)16.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第83条17.增加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113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三)建立10项法律制度•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38条)•2.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第38条)•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第43条)•4.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第4条)•5.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第24条)•6.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48条)•7.建立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第67条)•8.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第75条)•9.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第59条)•10.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第23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四)强化10项法律规定•1.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第3条)•2.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第8条)•3.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第9条)•4.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第62条)•5.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8条)•6.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第3条)•7.强化了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第87条)•8.强化了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第88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9.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1)强化提高对事故企业的处罚。(第109条)•(2)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第99条)•(3)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第105条)•(4)强化了对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第95条)•(5)强化了危险物品擅自使用和处置的处罚。(第97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10.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1)强化了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行业禁入。(第91条)•(2)强化对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第92条)•(3)强化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抢救不力的处罚。(第106条)•(4)强化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第93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四、新安法涉及的几个问题(共同探讨)•(一)几个名词解释•1.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生产经营活动:指与生产经营建设有关的活动,既涵盖生产生产经营建设主体活动,也涵盖为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服务的辅助性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也包括非法违法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3.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基本单位,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企业法人,有些企业为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集团公司及其实体企业负责人认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二)关于强化安全预防•新安法全面强化安全预防的规定。•重点解决:•重事故救援轻事故预防的问题。•重事故调查处理轻事故预防的问题。•加快调整:•工作思路:从重事故调查处理调整到重预防上来。•工作重心:用事故调查处理顽强精神来加强事故预防。•工作重点:用事故抢险救援的力度来加强事故预防。•监管方式:•研究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衡量监管能力和水平标准•坚持做到“四个对待”:反映安全预防工作重要标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三)关于强化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国务院23号文明确: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并进行处罚。•新安法规定: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加大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国外的法律明确规定:强化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企业业主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从业人员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强化业主的安全责任,安法修改开始起步,但全面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未来立法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留给下次修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四)关于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第三方监管•综合监管职责: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调。•对下一级政府监督、检查。•行业监管职责:坚持三个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在行业管理的同时,实施行业安全监管、专业安全监管。•社会第三方监管:国外通行做法: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管理。引入保险企业辅助管理,为企业提供安全管理服务。新安法修改迈出了一步,未来立法尚需加强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五)关于执法主体•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新法规定执法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法62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新法规定事故执法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新法109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11月(六)关于尽职免责问题•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失职与渎职。•行政审批的去与留。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过程监管与目标监管。•尽职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