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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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一、合同及其特征《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条可以看出,《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平等的主体间的一种协议3、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物设备、建筑物、货币行为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智力成果专利、设计内容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信原则5、合法原则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四、合同主体资格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4、代理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可分为三种情形,(1)不满10周岁的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行为能力人,由其代理人代理;(2)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仍需由其代理人代理;(3)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以及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法人(1)法人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如:事业性或科技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合同主体资格总结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必须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订立合同;当由同一专业几个单位组成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五、合同的形式1《合同法》第10条规定:(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利检查,管理和监督)合同按契约内容分(1)转移财产合同(2)完成工作合同(3)提供劳务合同(4)财产使用合同合同按包含关系分(1)总承包合同(2)分包合同合同按主从关系分(1)主合同(2)从合同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六、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1、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例如,甲向乙表示,将其一块手表作价300元卖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但如果甲只是告诉乙,其欲将手表变卖,问乙有无购买之意,则甲的意思表示仅为要约邀请。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首先,内容具体确定。其次,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例如,张三通过信件的形式向李四提出,愿意将其一辆小汽车作价10万元卖给李四,希望李四答复。则李四收到张三该信函的时间即为张三所作出的要约(作价10万元变卖小汽车)生效的时间。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4)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如上例,如果张三在刚发出该信件后又决定不卖汽车,随后即寄出特快专递信函告知李四新的决定,该特快信函比上一封信快一天寄到李四手中,则产生撤回要约的效果;如果张三打听到李四已收到其决定卖车的信,但尚未答复,此时,张三又决定不卖汽车,随即派人专程赶往李四处,书面通知李四其新的决定,则产生撤销要约的效果。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2、承诺(1)承诺及其法律特征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例如前例之甲向乙表示,愿将其一块手表作价300元卖给乙,乙表示同意,则乙之表示即为承诺。再如上例,如果乙答复甲称,同意购买手表,但价格定为250元为宜,则乙之答复不构成承诺,而构成新的要约。如甲同意250元成交,则甲之意思表示为承诺。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2)承诺的生效《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3)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3、合同成立(1)《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一般说,受要约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也就成立。(2)《合同法》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4、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七、合同的生效1、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4条规定:(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2、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条规定了附条件合同的效力。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3、附期限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本条是关于附期限的合同的规定。4、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按《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可能产生如下后果:(1)未经追认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2)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后一个月内追认而成为有权代理。(3)合同被追认之前,经善意相对人撤销而合同归于无效。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5、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和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即不必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效力。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八、无效合同与被撤销合同1、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2、合同的撤销《合同法》第55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按照《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3、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回;不能返回或者没有必要返回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九、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担保(1)定金(2)保证(3)抵押(4)质押(动产和权利)(5)留置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2、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3、价格变化后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1)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1)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2)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4、当事人变更后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5、抗辩权(1)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力主张的权力。《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和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2)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3)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4)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在履行之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未来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合同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暂时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和确切证据。第二章合同法基本知识《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奖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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