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建设工程合同法规重点章节合同是指平等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1.是一种法律行为;2.是以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关系;3.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4.是受法律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依法原则。合同的种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5)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2)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优点:直接、简便、迅速;缺点: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3)其他形式默示形式,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也未用书面形式签订,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如公证、审批、登记。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依法完成建设工程,发包人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建筑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它涉及内容复杂,是一类较为特殊的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例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形式中不属于书面合同形式的是()A、传真B、电子邮件C、登记D、信件3.1.2建筑工程合同的特征:(1)承包人只能是法人——只能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2)标的的仅限于完成建设工程工作的行为。(3)从订立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竣工验收,均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4)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广义的承揽合同的一种,是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案例分析1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2.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案例2:某水利工程实现截流后,河水水位上升,从溢洪道流向下游,溢洪道前面有一道土堤,虽然不高,但将来可能会起到阻水的作用。监理工程师看到后随即命令承包人将土堤拆除,承包人立即派几辆推土机将土堤给拆除了。但双方没有进行书面确认。后来在工程结算时,双方对该工程量发生了争议。3.1.3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3)建设物质采购供应合同•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指一国的建设工程发包方与另一国的建设工程承包方之间。包括:国际工程咨询合同国际建设施工合同国际工程服务合同设备供应和安装合同3.1.4建设工程合同法规体系•调整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工程建设中所发生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建设工程合同法律•2)建设工程合同行政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建设工程合同地方性法规•4)相关司法解释3.2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3.2.1工程建设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次之分)2.自愿的原则:自愿递交合同、自愿选择合同的形式等3.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4、诚实信用原则:不隐瞒、欺诈,不恶意.4.合法原则: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和不违反社会公德等。3.2.2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条件1)一般要件:1.有双方当事人2.意思表示一致3.权利义务具体明确4.有一定的外在形式—书面形式2)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指各种具体的建设工程合同依该合同的性质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具备的条件3.2.3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3、数量与质量4、价款和报酬,统称为“价金”。工程款包括:价金的确定标准、计算方法、货币种类及计算、支付的时间及方式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8、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9、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例如:担保条款、风险转移条款合同终止条款。2)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分类:(1)实体条款和解决争议条款实体条款:直接表现合同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条款解决争议条款: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程序、办法、使用法律等内容的约定(2)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明示合同:合同双方以文字、口头语言等方式明确表达合意的条款。默示合同:依照法律、交易习惯和当事人行为,推动合同双方具有的条款(3)违约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为免除或者现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将来的责任的条款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见书32页)(1)《协议书》——纲领文件(2)《通用条款》——法律主体的权利的义务(3)《专用条款》——修改和补充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阅读书本内容,找出FIDIC合同文本,以及编制要求3.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3.3.1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1.合同生效(有效合同):合同成立: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2.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3.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效力(2)对第三人的效力(3)制裁效力二、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54条):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违背合同生效条件,经一方当事人要求,又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可撤销的原因:(1)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行为。(2)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是当事人一方处于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合同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是不同的。三、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1.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无效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但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甚至要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制裁的建设工程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方法)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回国有5).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建设合同的履行,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各自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二)合同履行的原则(l)遵守约定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5)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理变更)3、4、5条是补充的三条。习题某施工企业于开发商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由于施工企业人员不足导致工期后延2个月,此时遇到市场价格上涨20%,其后延2个月的工程的费用应该()。A、按原合同价执行B、按新价格执行C、按签合同时市场价执行D、按涨价前的市场价执行解析: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习题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这是()。A、撤销权B、代位权C、主张权D、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其只适用于()。A、单务合同B、双务合同C、合同履行之后D、同时履行2、异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和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结果是: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有权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中止履行的原因排除后,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从而达到实现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目的。第五节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一、建设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势的变化,对原订立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协商进行修补或补充而达成的新协议。1、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理由:1).协商一致2).不可抗力3).重大误解4).显失公平5).国家修改基本建设计划6).情势变更2、合同变更的方式和程序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方式: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适用订立合同的程序2).合同的变更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3).采用书面形式4).一方依法提出的变更请求不能满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解除后的法律后果1、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1)新合同代替原合同2)对原合同没有溯及力3)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4)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六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概述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