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编号:合同编号: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人:监理人:1目录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2一工程概况…………………………………………………………………………2二词语含义………………………………………………………………………………2三合同组成部分…………………………………………………………………………2四工程监理范围…………………………………………………………………………2五监理服务阶段…………………………………………………………………………3六监理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式…………………………………………………………3七监理期限………………………………………………………………………………4八监理人承诺……………………………………………………………………………4九委托人承诺……………………………………………………………………………4十合同生效………………………………………………………………………………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6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72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委托人:监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类别:工程等级:投资性质:工程投资额:招标部分工程造价:其它:第二条词语含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三条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依次如下:3.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3.2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3.3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委托书;3.4监理投标书;3.5本合同专用条件、附加协议条款及合同附件;3.6本合同标准条件。第四条工程监理范围㈠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基坑支护□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装饰装修□钢结构□屋3面□防水□建筑电气□智能化□通风空调□防排烟□电梯设备及安装□消防□幕墙□燃气□金属门窗□人防□白蚁□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室外工程(安装工程、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其他:\㈡市政工程:\㈢其他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第五条监理服务阶段经双方协商,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监督与管理。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第六条监理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式:6.1监理酬金的计取,可采取下列方式计取:按工程投资额的百分比计取:本工程监理酬金总额;监理酬金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二等工程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相应的中准价取费标准计费,监理酬金总额为万元(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6.2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按6.2.2(2)执行6.2.1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监理酬金支付方式:\\\\\6.2.2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支付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⑴预付款的支付:自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柒日内委托人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作为预付款;即。⑵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按B执行:A、按月度额支付:月度监理酬金=(监理酬金总额-预付款)/监理期限(月);即4\。B、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委托人按监理工程师同委托人所指派的工程代表审定的当月完成实物工作量与当月进场建安设备购置费之和的百分比支付当月监理酬金;当月监理酬金=。6.2.3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内,委托人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97%,余下部分在保修期满后三十天内结清。6.3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监理酬金。逾期支付的每拖延一天即需付逾期未付金额的0.5%的滞纳金,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第七条监理期限:监理服务期限为合同施工期+保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其中: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为日历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以实际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保修阶段监理期限为个月。第八条监理人承诺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九条委托人承诺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第十条、合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另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5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6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⑶“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决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其监理费应按此进行调整。⑷“监理费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⑸“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⑹“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⑻“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⑼“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⑽“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2条监理依据:⑴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⑵政府批准的计划立项、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⑶已报批的施工图纸;⑷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3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7监理任务和内容第4条监理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委托人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委托人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第5条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⑴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⑵协助委托人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⑶协助委托人编制设计任务书。第6条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⑴协助委托人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⑵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⑶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⑷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满足委托人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⑸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⑹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⑺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第7条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1)协助委托人进行招标工作管理;(2)协助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方案,具体包括确定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标段和各标段界面、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施工合同模式、评标方法、投标限价等重要事项;(3)协助委托人整理、完善招标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过程管理要求。整理招标需要的图纸、标准规范、标准图集、地质报告等技术文件资料,并编制目录;(4)协助委托人审核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的条款,并提供书面意见;(5)协助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6)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7)协助委托人实行施工现场场地规划设计,协助办理施工许可、临时道路、围墙、开设大门、水电通讯接入等施工准备工作手续。第8条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⑴协助委托人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8⑵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⑶组织施工图纸会审;⑷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⑸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委托人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⑹审核承建商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⑺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投资控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如下: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认并记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的实际发生情况,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涉及的工程造价的变化;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审核承包人申报的当期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和实物工作量,并审核期中支付报告;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完成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竣工结算的协助性审查。以上工作内容以外的造价咨询工作,委托人应另行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⑻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⑼负责施工现场签证;⑾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⑿组织委托人和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⒀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⒁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第9条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组织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人的义务第10条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9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11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12条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13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14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15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16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17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18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19条委托人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的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3)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承包合同。(4)本工程的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探测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第20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21条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10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理人的权利第22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