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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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实务主持人:在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没有一天能够与合同摆脱关系;买早餐,坐公交,到外面买东西,商业交易谈判等等,大部分事项里都有合同的影子。这次节目的主要内容就是讨论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形式、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体系、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违约补救等几个方面,以期能对听众朋友们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现在就请孙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孙: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就是我国对合同的法定的定义。这个概念包含了三个内容,即平等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即平等主体、设立变更终止、即平等主体利义务。利义务。简单点儿说,主体就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体之间应当是平等的,如果是比如说行政机关里上下级之间发生的工作上的关系,虽然他们都是自然人,但是他们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设立、变更、终止是三种行为,“设立”很显然是创制,就是原来没有,现在形成;变更则是原来有,现在改一改;终止就是原来不用履行了,大家同意终止。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的约束。义务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约束性,即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实际上,我们所有签订的合同都是为了实现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其他的则都是为了实现这个内容而附加的条件而已。合同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主持人:那请你用实际的案例给大家详细介绍介绍。孙:比如说,在一个大雪纷飞的傍晚,行人甲急于回城,恰遇乙开私车经过,甲奔上前去,请求搭乘。乙说:“搭乘回城可以,但天降大雪。道路湿滑,如发生事故,我可不承担责任。”甲应允。在回城途中,因路太滑,致使该车撞向路边大树,甲因此受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为此双方引起纠纷。本案的争议在于,甲乙之间的关系是道义关系,还是合同关系。所说道义关系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不具有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客的社会关系。该关系由道德规范调整,而不由法律规范调整,如乙生病,朋友甲将其送往医院。本案中,乙允诺甲搭乘其私车回城,并提出了相应的条件,甲对乙所附条件表示同意,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问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乙负有让甲乘坐其私车回城的义务,乙如不存在特殊原因,不能将甲赶下汽车,或丢弃路途之中。当然.本合同关系属于实践性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所说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3致外.还需以行为来表明合同生效的合同。本案中,除甲乙之间达成合意外,甲进入该车,才表明甲和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与生效。所说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他方不负有义务的合同。本案中,乙方负有义务将甲带回城里,而甲方不负有其他义务。所说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本案中,甲免费乘坐乙之私车而不支付任何价款,因此,甲与乙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但不适用合同法上的运输合同规范,因为,合同法上的运输合同规范只适用于有偿运输合同关系.或法律规定的免费承运的运输合同关系。对于乙应否对甲的受伤承担责任,则涉及无偿合同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无偿合同而言,一方取得某种利益而不支付任何对价,他方承担某种义务而不享受任何利益.因此,无偿合同不能适用有偿合同的责任承担规则。其主要区别是:(1)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的注意义务较轻.只有在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对一般过失不负赔偿责任;(2)《合同法》第53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即“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能适用于无偿合同;(3)对于合同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实行约定优先的原则。本案中。乙免费搭乘甲回城。不收取任何报酬,是为无偿行为,同时,乙与甲约定,如出现意外,不承担责任,甲应允,表明甲乙之间就责任承担进行了约定。此外,在该事件中,甲的受害,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是因为地湿路滑造成的,目此,乙对甲的受害不负赔偿责任。4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均适用合同法。依照《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不适用合同法,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不适用合同法。应予以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但与劳动合同相近似的劳务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约、解除婚约的协议、离婚协议、监护协议、收养协议、遗嘱、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等,合同法不调整,但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合同法调整。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合同法是否调整,尚存争议。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平等原则、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共同受法律的约束。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5【意义】:平等原则是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强调对等性,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例如A以养牛为业,冬天因意外灭失草料,而此时道路不通无法外出购置,B在明知若无草料A的牛必然饿死的情况下,要求A以二牛换八千斤草料,完全不等价。A起诉B,胜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A和B之间的合同是可撤销的。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我国《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意义】:“私法自治”的精髓!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行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6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意义】:“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实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系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绝大部分的纠纷产生于违反诚信原则。例如A买B的房屋,有海景,B为城市规划局人员,后有新楼建设挡住了海景,B在明知房子会因此贬值的情况下,未告知A,仍将房子卖给A。B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第一、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4、合同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我们国家合同形式目前有这样几种形式:1、书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7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2、口头约定(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所以这种形成不可取)3、电子合同(也就是我常说电邮、电传等电子数据形式形成的合同,比种形式,目前我们运用的比较少,在发生纠纷时证据效力存在争议不及书面形成效力高,所以尽量不采用)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上述三种合同的形式各有利弊。比如口头合同简便易行,效率极高,可是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就无法依据合同来判定是非曲直;电子合同的优点也是如此,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中都是以书面形式作为有效证据,电子形式如传真件等都属于复印件的范畴,没有其他可以作证的证据法院不会确认;所以,总的说来还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为好,虽然签署时有些繁琐,但是出现问题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便于纠纷的化解和司法机关的裁判。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曾经无数次地遇到,大到公司之间以传真件签订合同,小到公民个人之间借钱借物等等。我曾经代理一家公司一个案子。那个案子中就有以传真件作为合同的情况。这个公司在签订了首次合同后,以后每次供货都是给一家钢厂发送传真,对方也是回传真。后来发生纠纷,我要求这家公司把所有合同准备好,在开庭时把原件带到法庭。到该公司把所有合同给我准备好时,我才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是传真件。当时我还以为是这家公司给我的复印件,经询问才知到这就是原件。这让我紧张了好一阵子,后来经过艰苦的工作才解决了这个问题。这里说一下,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各不相同,要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8具体情况来决定,无法套用。还有就是个人之间经常发生借款情况,我想听众可能就有人经历过,有的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有的大意,有的是充分相信对方等等,可能是出于任何一种情况,将钱借给别人而没有打借条。其实这种借款行为就是一种民事上的借贷合同。只不过是将其简化为只打个借条就完事。但是,实际上这仍然是个合同。不打借条实际上就是一种口头合同,而没有了借条这个最简单的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就会大大增加,而发生纠纷后受到伤害的往往就是出借人。其实,借钱不打条这种情况最能说明口头合同的危害。我的体会是,口头合同只有在能获得你充分信任的人身上使用,否则最好还是不要用这种方式。了解了这些内容,就可以使我们进一步理解,在交易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这样起码来说是给自己保存了一份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证明自己的主张。5、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成立的概述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要约没有相对人的一般视为要约邀9请,如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等。要约系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包含合同的必要要素,否则不构成要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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