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P2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它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P11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P195、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P196、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其特点是一方预先拟定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P237、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P41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P469、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变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P50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P5111、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允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P5112、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P52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P5914、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也就是说,合同生效或者解除取决于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P8415、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P8716、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P8817、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示撤销的合同。P9018、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有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P931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P972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P1082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有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对此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P12022、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P1242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就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P12324、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P12824、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P13225、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P14226、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合同,是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是广义的合同变更。P14427、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和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主要有两种情形:合同承受与企业合并。28、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随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P14829、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P15930、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清偿在性质上应属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债的清偿不以有行为能力人所为者为限。16331、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P16632、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P1683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面使各自抵销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P16934、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P17035、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7636、赔偿损失:法律制度中规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改造后可以获得的利益。P18137、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在预期违约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P17938、不可抗力:是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客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P18839、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利益。P19240、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炒、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卖给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P19341、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俦进行调整,中有在其他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P20142、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P20243、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P21044、样品买卖:是批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表现在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P22045、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P22146、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P22247、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P22548、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P22749、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P22850、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P22851、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P2335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P2365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P23654、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P23855、借款合同:《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P24256、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24757、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中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上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P24858、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P25459、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阵雨般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P26260、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P27261、承揽合同:是批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P28062、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标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P30363、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阅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技术合同划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类型。P31964、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P32365、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P3296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P33267、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P33568、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P33769、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P34670、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