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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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1.掌握:合同争议的解决;要约与承诺;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履行;违约责任。2.熟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转让与合同履行中的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形式。3.了解:合同的类别;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三.《合同法》内容简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件三部分组成。1.了解合同的类别四.合同的分类1.《合同法》的基本分类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2.其他分类(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主合同与从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2.熟悉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2.合同形式的原则《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理由如下:(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3.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3.掌握要约与承诺二.要约与承诺1.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a.内容具体确定;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d.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2).承诺的期限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迟到的承诺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否则承诺有效。(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3.要约和承诺的生效对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主要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了到达主义。我国也采用了到达主义。4.合同的成立(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约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要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4.了解格式条款四.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和拒绝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5.了解缔约过失责任五.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3)合同尚未成立;(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第三节合同的效力6.掌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生效时间(1).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一般说来,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来讲: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2).附条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时生效。3.合同效力与仲裁条款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合同有效:1).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2).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7.熟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二.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2.合同无效的情况(1).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无效合同的确认权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合同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3.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三种。四.当事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五.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或组织继承,合同仍然有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连带负责,即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8.掌握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概念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2.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的原则按合同规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2).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3).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4.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1).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处理。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2).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的处理债权人可以拒绝,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1).代位权2).撤销权二.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三.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9.熟悉合同的转让与合同履行中的债权债务转移四.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1.债权转让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2.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必须经债权人同意。3.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五节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概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是债的清偿,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其含义与履行相同,但履行侧重于合同动态的过程,而清偿则重于合同静态的实现结果。三.合同解除1.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2.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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