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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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姓名:张人方电话:13330082447EMAIL:190869556@qq.com为什么要学习合同法?合同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合同法可以让我们学会预防和解决风险。合同法是一部年轻、平等、自由的法律。学习合同法的目的掌握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和原则;学会利用合同法来解决常见合同纠纷;学会撰写常见的合同书。合同法总论目录专题一债与合同专题二合同的形式、条款专题三要约与承诺专题四缔约过失责任专题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专题六合同的效力专题七履行抗辩权合同法总论目录专题八合同保全专题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专题十合同的终止专题十一违约责任专题十二合同的解释专题十三合同的相对性专题十四请求权竞合专题一债与合同第一节债的概念和体系第二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债的概念和体系一、债与合同关系债的体系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独行为之债(如悬赏广告)法定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其他《民法通则》第84条: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债的类别及关系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里办事,途中因为甲的大意撞伤行人丙。甲欲逃跑,于是催促乙付款并下车。乙慌忙之间误将两张一百元当成十元的人民币付给甲,甲拿到钱后马上开车逃走。这一切被路人丁看见。乙见丙伤势严重,于是将丙送至医院,并花费了医药费一共2000元。丙出院后,为了寻找肇事者甲,就在报纸上发布一则悬赏广告,称有提供线索者,原支付1000元作为奖励。后丁举报给丙。请问:甲与乙、甲与丙、乙与丙、丙与丁之间各发生了什么法律关系?二、债的学理分类1、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1、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区分意义:交付之前,如果标的物意外灭失,如果是特定物,则免除义务人实际履行的义务;若为种类物,则不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例]甲、乙、丙三人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欠下丁900元债务。问题1:丁可以如何行使权利?甲、乙、丙三人应如何承担债务?对外关系之一问题2:如果丁要求甲一人偿还900元,甲能否拒绝?问题3:如果丁要求甲偿还899元,乙、丙各偿还0.5元,可否?债权人可以请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个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债权人的要求。对外关系之二问题4:甲如果偿还了丁900元,丁还能否对乙丙主张债权?问题5:如果甲偿还了丁800元,那么丁能否再请求甲偿还100元?能否请求乙丙?对内关系之一问题6:如果甲偿还了丁900元,甲取得了什么权利?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会引起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消灭,而非履行人个人债务消灭。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就取得了在债务人内部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对内关系之二问题7:如果丁请求甲偿还全部债务,甲只偿还了300元,甲是否可以对乙丙行使追偿权?问题8:如果甲偿还了丁900元,此时向丙追偿600元,丙应当如何应对?追偿权的行使,要受到两个限制:1、追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已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分额;2、对某一被追偿人的追偿分额,应以该被追偿人所应承担的分额为限度。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区分意义:选择之债在履行时要转化为简单之债。转化方法有三:1、当事人补充协议;2、行使选择权;其他标的出现履行不能。选择权为形成权,一方单方意思表示即可。选择权归属,依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债务人享有;债务人于合理期间或约定期间内未行使的,转归对方行使。[例]甲欠乙1万元,双方约定1年后甲以家中的摩托车或者手提电脑抵债。问题1:1年后,甲以手提电脑一部交付于乙,乙拒收,称必须以摩托车抵债。乙的主张是否有道理?为什么?问题2:1年后债务到期,又过了两个月,甲仍未交付任何物品,乙此时直接请求甲交付摩托车。乙的主张是否有道理?为什么?第二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不是合同。并非国家机关为一方主体的协议均非合同。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客体是一定行为。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意: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必须有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达到了一致。关于“合同”概念的思考:[例一]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了。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如果乙没有依照约定赴宴,而甲已经为了准备晚餐花费了一笔支出,这时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例二]甲是一位小孩子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无偿照看其小孩。甲与邻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例三]ABCDE五个人组成一个摸彩票的小组。他们约定:每人每周付给E10元钱,然后由E用50元去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商量好的数字和顺序。有一次,E没有如约填写彩票,填了自己选的数字。但是,恰好商量好的数字最后却中了1万元的奖。这时,ABCD要求E按照他们应得的分额来赔偿。请问:ABCDE之间是否成立合同?E的行为是否为违约,而应该赔偿?[例四]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药,导致怀孕生下一个小孩。法院判决由男方负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男方的要求?二、合同的学理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6、本约与预约7、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8、其他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法律规定的15种合同即有名合同,其余的合同都是无名合同。区分意义——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a.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b.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单行法最类似的规则。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区分意义:a.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b.有偿合同的注意义务比无偿合同重;c.有偿合同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较高;d.善意取得的构成必须以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有偿为要件。典型的无偿合同:1、赠与合同;2、借用合同;3、保证合同可有偿可无偿的合同:1、委托合同;2、保管合同;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的合同。区分意义:a.履行抗辩权仅仅发生在双务合同当中;b.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撤消时,双务合同存在双方互相返还给付的问题,单务合同不存在。c.一方过错致使合同履行不能时,双务合同可以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返还财产,单务合同不能。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合同。区分意义——成立或生效的时间不一致。以下合同为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5、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及于第三人的合同;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立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区分意义——a.缔约目的不同。b.合同效力范围不同。涉他合同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共同特征: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无须在合同上签字。第三人与缔约一方之间产生直接的请求权。违约责任由缔约方来承担,第三人不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6、本约与预约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指将来要订立的合同本身。区分意义:预约具有担保功能,使得预约的债权人享有了对于本约的请求权。7、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区分意义——一定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8、其他a.主合同与从合同;b.确定合同与机会合同;c.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关法条——《合同法》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第3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5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合同自由原则1、基本含义: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对于一切与合同有关的事项有选择和决定权。2、表现: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二、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1、立法上对于合同自由的限制a.劳动法领域b.消费者保护立法c.强制缔约立法d.合同义务的扩张2、司法上对于合同自由的限制a.诚实信用原则b.情势变更原则c.客观解释原则强制缔约是指基于法律和惯例,负有义务向他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负有义务同意他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相对方,非有合理事由,不得拒绝,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鼓励交易原则立法上的体现: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2、合同订立制度体现鼓励交易;3、可撤消合同制度的体现;4、严格限制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条件。专题二合同的形式与条款第一节合同的形式第二节合同的内容及分类第三节合同的条款第一节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的基本分类见——合同的分类图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其他形式——如视听资料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邮作为的默示(推定形式)不作为的默示(沉默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核准登记合同形式的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一、书面形式的法条链接:《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电子商业示范法》第6条:“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特殊的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的效力——证据效力、成立效力、生效效力)a.法律明文规定”核准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如: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合同b.必须进行公证的法律文件:(1)作为法院执行证据的债权文书(2)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二、推定形式——行为人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的语言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又称作为的默示。[例]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五年,从1997年3月1日起,每月5日付当月租金。2003年3月1日后,甲未搬出,乙也没有催促其搬出,亦未续签合同。到3月5日,甲照例交付一个月租金,乙照收不误。问:甲、乙的行为于法律上产生何种效力?三、沉默形式——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也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表示。沉默的法律意义:a.法律有明文规定b.当事人事先有约定1、法律有明文规定积极的效力a.《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沉默,视为购买。b.《民法通则》第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c.《担保法解释》第54条: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视为同意。消极的效力a.《合同法》第47条: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b.《合同法》第48条: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既消极又积极的效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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