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湖南工业大学就业指导课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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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三)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十分重要的衔接手续,毕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毕业生的有关手续。《报到证》一人一份,分为蓝联、白联,其中蓝联由毕业生本人持有到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时交到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白联须放置在学生档案袋中并随档案一起邮寄至用人单位。《报到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唯一编号,具体发放由各省教育厅统一盖章发放,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1、《报到证》有什么作用?①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②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③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手续;④干部身份证明;⑤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2、《报到证》的办理时间1)集中办理用毕业生在每年的6月5日之前将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两份提交学校,其中一份交各学院,一份交校就业指导处,6月中旬,由学校就业指导处到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中心集中办理。2)个别办理确因单位与毕业生尚未达成协议,无法在6月5日前将协议交到院就业办的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则可持协议书(两份)、毕业证(原件)到校就业指导处进行个别办理,时间为毕业当年的9月份至第三年的6月份。3、《报到证》办理程序第一步:凭毕业证原件、已签协议书或单位接受函,回原籍的,凭回原籍申请到校就业指导处输机、打印介绍信。第二步:凭介绍信、签协议书(单位接受函),或回原籍的申请、毕业证(原件)到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报到证。第三步:凭办好报到证返回到学校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校就业指导处档案室办理档案转寄手续。4、遗失《报到证》怎样申请补发?毕业生《报到证》遗失,须携带本人书面申请、接收单位证明、登报申明作废依据材料、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意见、毕业证原件到原签发部门申请重新补办《报到证》。签发一年以后遗失的《报到证》不予补办,但可凭与补办《报到证》要求相同的材料,由毕业学校和《报到证》原签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5、如何办理改派手续1)改派有以下两种情况:①无就业单位并派回原籍的毕业生找到了工作单位,需改派到具体单位;②已派往用人单位,需要重新改派的。2)办理时间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可在报到证开具后两年内办理;属于第二种情况的须在报到证开具后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改派手续。一年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3)办理流程:第一种情况的办理流程如下:①凭单位的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原件、原报到证蓝联到学校就业指导处办理,填写调整改派申请表,经就业指导处处长签字同意后开具专用介绍信。②毕业生持介绍信和相关材料到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新的报到证(用人单位改到新单位的,教育厅收取150元改派费)。③凭新的报到证转寄档案和改迁户口。第二种情况的办理流程如下:①凭新单位的接收函、毕业证原件、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单位退函、原报到证蓝联、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副书记签字同意,到学校就业指导处办理,填写调整改派申请表,经就业指导处处长签字同意后开具专用介绍信。②毕业生持介绍信和相关材料到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新的报到证(用人单位改到新单位的,教育厅收取150元改派费)。(四)档案与户口1、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在毕业时的去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在毕业时有如下几种去向:第一种情况是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且单位要求办理学生的档案户口迁移手续。第二种情况是毕业生虽然落实了就业单位,但单位不管学生的户口和档案。第三种情况是毕业生没有落实就业单位、出国。第四种情况是毕业生考上研究生或参军入伍。第1种情况,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学校就业指导处将会根据协议书上“档案转寄详细地址”邮寄毕业生档案(如协议书上没有详细写明,毕业生应在《2011届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中或于离校前到学校就业指导处就业管理科详细写明邮寄地址)。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档案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第2-3种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1)学生本人在离校前申请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由学校就业处集中办理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报到证后,再由学校就业处统一邮寄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学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报到证》篮联到当地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档案管理相关手续。2、针对不同去向档案户口的处理方式第4种情况,其档案和户口处理方式为: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将档案、户口转迁到录取院校;入伍由校保卫处到学校就业处统一提档.以上几种情况对应的是毕业生户口已迁到学校的情形,如毕业生户口在当年入学时未迁到学校,毕业时需迁到单位的可凭毕业证、报到证、单位所在地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转迁户口。2)学生离校前可申请档案、户口托管在政府相关机构,如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又未确定档案户口托管单位,原则上将档案户口派回生源所在地就业(或人事管理部门)。有特殊情况,经审批,可留学校两年。3、档案未到单位,怎么查询?学校一般是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后15天左右寄出毕业生档案,因此毕业生在离校一个月后应到单位人事部门查询档案是否寄到,也可到学校就业网()查询档案去向。如果未到,有可能是以下几方面原因:1)单位本身没有档案接收权,邮局将档案投递到了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事局)。2)邮寄档案地址不详,档案被退回校就业指导处。3)因为某种原因,档案未从学校寄出。若遇到以上情况,可与我校就业指导处老师联系、查询(联系电话:0731-22183009、22183006)。4、档案户口的托管档案托管是政府部门为大专院校毕业生和科技人才合理流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服务工作,是简化毕业生和科技人才调动工作,调派档案的工作方式和手段,毕业生毕业后将档案托管到具有档案托管权的机构进行代为管理,待本人就业岗位相对稳定后,再从托管部门转至单位,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人才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瓶颈障碍和风险,使工作稳定后将自己的档案转至自己的理想岗位,从而达到简化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调派一步到位的最佳管理方案。2)为什么要进行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因为当你在毕业后就业,不可能将自己理想的工作一步到位,如果自己工作岗位不稳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档案转至单位,会给自己带来一定风险。因此,将档案进行托管后,自己可以放心地去找工作,等工作稳定后再从托管单位迁至就业单位,既少麻烦,又可靠。同时,户口托管以后,不管是省内还是省外,都可合理流动的。3)党、团员组织关系能否托管?有党、团关系的学生,请在代理协议上选项注明,同时托管。4)大学生档案、户口托管单位目前有各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各省、市人才交流中心(五)办理离校手续的程序①毕业生应事先将所借学校图书、资料、仪器、体育用品等公物归还借出单位,交清各种费用。如有遗失、损坏者应按规定赔偿。②毕业生在还清仪器及向院(部)借用的物品后,向院(部)就业办公室领取离校手续单,前往各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离校审核手续,各部门对有关项目审定处理后,在离校手续单上加盖公章。③院(部)办公室凭盖完上述职能部门公章的离校手续单,注销毕业生的学生证,并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就业报到证。④到校保卫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保卫处联系方式:0731-2622349(户口)第二章就业权益保护课程内容简介:1、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介绍2、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就业陷阱3、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一、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介绍2007年在山西运城、临纷等地区发生的“黑砖窑”老板非法用工的事件是《劳动合同法》出台的重要背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公布并实施3、《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二、就业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一)求职中的侵权行为1、就业歧视(1)性别歧视;(2)生理歧视;(3)健康歧视;(4)经验歧视;(5)学历歧视;(6)户籍歧视;(7)年龄歧视;(8)地域歧视。2、欺诈包括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对大学生的欺诈,具体表现在:(1)夸大或隐瞒单位实际情况,引诱毕业生上当受骗;(2)非法传销诱骗和坑害毕业生;(3)签订高额违约金的就业协议。3、非法要求提供担保,扣押证件;4、非法组织实习或者勤工俭学,谋取利益;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非法收取中介费用。(二)就业后的侵权现象1、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以就业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3、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关于实习与试用:根据法律规定,实习和试用是有本质区别的,直接涉及到应届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实习是指学生通过学校安排介绍、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径进入实习单位工作,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或指派专人传授技能进行指导,实习生则通过完成一定任务来熟悉工作,深化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升实践能力,为尽快适应并参与实际工作打基础。实习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可以无劳动报酬,期限可长可短。主要由学校根据教学和技能训练的需要,由学校、实习者、实习单位三者进行约定。但少数用人单位却将录用前的试用称之为实习,以规避法律,降低用人成本。《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实,所谓“实习期”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正式录用前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应届毕业生的双向考察。新的劳动合同法:①严格细化了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三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限额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③明确规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4、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齐全5、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类。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不存在双方协商。6、设置“霸王条款”、“生死条款”7、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8、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或者无序进行人力资源外包9、违法约定违约金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10、劳动合同的文本不交给当事人11、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12、无故克扣、拖欠工资1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4、违法终止劳动合同15、不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附随义务,侵害劳动者权益16、违反劳动工时标准,侵害劳动休息权益(三)、就业陷阱1、通常有哪几种形态的求职“陷阱”?中介“陷阱”:非法职业中介机构采取拖延时间骗取求职者信息费、介绍费等。培训“陷阱”:一些培训机构以高薪录取作为诱饵骗取高昂培训费。合同“陷阱”:一些用工单位在合同上做文章,不按承诺兑现报酬。电话“陷阱”:一些违法声讯台,利用发短信和打电话,诱使毕业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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