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GB7258宣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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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258宣贯培训ContentsPage目录页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上起着机动车安全管理技术法规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定位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适用范围机动车制造进口质检、维修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报废GB-7258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事故车检验鉴定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最新版本为GB72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背景1、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观要求。2、规范发展旅居挂车、新能源汽车等新型车辆的客观要求。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背景3、响应社会各界提升公交车等重点车辆安全水平的客观要求。4、建立统一协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体系的客观要求。四、《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原则提高针对性·公交车的防火安全性和乘员逃生便捷性的要求不足·重中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配置偏低提升先进性·增加新技术新装备,如空气悬架、LKAs、AEBs、ESC突出可行性·借鉴国内外类似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如EDR、VIN注重协调性·与其他国家标准协调保持连续性·原则上不对标准框架结构及GB7258-2012新增的要求进行调整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3、术语和定义机动车汽车挂车汽车列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3、术语和定义载客汽车乘用车旅居车客车校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4.1整车标志“车身前部”是指车身长度二分之一以前的部位,并非指车身正前方。“永久保持”是指商标或厂标应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商标”是指“车辆制造厂家的商标或车辆产品品牌的商标”。“厂标”是指“车辆制造厂家的代表标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国产汽车和总成部件要标示生产企业的注册商品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整车产品要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4.1.2表1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4.1整车标志机动车类型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汽车载客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内燃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最大允许总质量(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安时数),储氢容器型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幸),纯电动汽车不标发动机相关信息,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还应标明最大设计车速。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4.1.3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军及所有牵引杆挂幸,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J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9GB7258-2017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4.1整车标志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4.1.3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军及所有牵引杆挂幸,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J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9GB7258-2017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4.1整车标志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4.1.3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轮载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4.1整车标志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4.1.5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4.1整车标志汽车制造厂家应在相关技术资料中明确可以从哪些渠道获取能读取其生产车型电子控制单元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工具的相关信息。只能通过汽车品牌销售店(4S店)读取电子控制单元中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的,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通过电子控制单元必须能读取的车辆特征信息仅限于车辆识别代号。本条中关于电子控制单元的相关要求对于除乘用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自2019年1月1日(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起对新生产车实施。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4.1.10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应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也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4.1整车标志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应遮挡、改变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身份信息识别标志的要求,其主要出发点是明确管理依据,以便于严厉打击“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破坏或私自修改电子控制单元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等行为。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4.4.3.5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4.4.3.2、4.4.3.4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4.4.3.l、4.4.3.2及4.4.3.3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45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56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56人,其中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36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40人。4.4核载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4.7.8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4.7图形和文字标志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4.15.1与GB7258-2012相比增加的内容1、(气压制动系统的)储气筒额定工作压力。2、驱动型式3、空气悬挂(如装备)的正常使用状态4、制造厂设定的(测量座垫深时)座椅前后位置和靠背角状态5、座椅靠背的正常使用状态6、制动液技术要求及合理的更换周期7、(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到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响应时间B。8、(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9、燃油(燃气)胶管的合理更换周期10、变速器功能限制使用的特殊情形(如有)11、(客车)座位数、站立乘客人数及车内座椅布置示意图4.15产品使用说明书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4.15.8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特殊要求。4.15产品使用说明书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4.17.3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4.17.4车高大于或等于3.7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防侧翻控制。4.17.6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大于等于50km。4.17其他要求自动紧急自动系统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车道保持辅助系统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实施。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实施。五、《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条款讲解7.1.5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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