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最、供货时问、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甲传真订货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的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例中。。。。。•(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乙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案例2】•2002年3月2日,A展览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为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1)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2)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展览设备;(3)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4)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月3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1)A公司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A公司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2)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说明理由。•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3)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A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不可并用。因此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主张不成立。•【案例3】•A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由A企业在2006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2006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请求C企业为保证人,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250万元。6月30日。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2007年3月1日,A企业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表示拒绝。A企业于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1)A企业在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说明理由。•A公司有权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本案中。。。。•(2)在A、C企业的保证合同中,C企业的保证期间是什么?•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在A、C企业的保证合同中,C企业的保证范围是什么?•C企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4)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担保法》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务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适用于一般保证),或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于连带保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C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06年7月11日-2007年1月10日。。。。•【案例4】•2006年3月lO日,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合同约定:万宁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兴隆啤酒厂在7月lO日交货。•4月5日,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万宁公司闻讯后,认为兴隆啤酒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兴隆啤酒厂交涉,万宁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为兴隆啤酒厂作一般保证,万宁公司按期向兴隆啤酒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7月10日,兴隆啤酒厂未交货。万宁公司要求兴隆啤酒厂返还预付款,赔偿万宁公司的经济损失,兴隆啤酒厂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随后,万宁公司要求振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振明公司也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8月5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啤酒厂和振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经法院查明,由于兴隆啤酒厂违约,万宁公司除2万元预付款没有收回外,还发生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同时查明,万宁公司尚欠兴隆啤酒厂设备款5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将债务相互抵销•(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万宁公司中止履行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振明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能否相互抵销?并说明理由。•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案例5】•2008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1)由A公司向B公司购买甲货物,合同标的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2)B公司应在2000年3月1日前交付60%的货物,在2009年5月31日前交付其余的货物。(3)A公司应在B公司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相应款项。(4)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经协商,E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于2008年10月30日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在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E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担保的范围。•2009年2月28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首批货物,A公司按标的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09年5月31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其余的货物,A公司虽然接受了该批货物,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2009年6月15日,B公司分立为C公司和D公司。2010年1月1日,C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和违约金,同时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C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和违约金?并说明理由。C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和违约金。《合同法》规定,当事方订立合同后发生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3)C公司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C公司无权主张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案例6】•乙系一个人独资企业(新新玩具厂)业主,其企业生产“乐乐”牌玩具熊。2007年3月8日,乙因扩大生产规模缺乏资金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万元。甲银行经审查同意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但要求乙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乙将本企业的“乐乐”商标专用权(经权威机构评估价值人民币40万元)质押给甲银行,3月11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质押登记。由于还有60万元的借款需要担保,于是,乙请求他的朋友丙、丁和戊为这剩余的60万元提供保障,但当时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2007年5月,金山玩具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乙的“乐乐”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申请成立,撤销了乙的注册商标。乙不服撤销裁定,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起诉维持裁定。此后,乙的企业效益日益下滑,到2008年2月10日,新新玩具厂被宣告破产。贷款到期后,甲银行见乙已无还款能力,于是要求丙丁戊还款。2008年5月18日,甲银行向法院起诉丙,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1、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成立。•因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且到商标管理机关办理了质押登记。•2、丙丁戊应承担何种担保责任?丙丁戊能否主张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为什么?•丙丁戊三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丁戊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因为三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3、乙的商标权被撤销前,丙丁戊应当承担多少保证份额?•商标权被撤销前,丙丁戊承担60万元的保证责任。•4、乙的商标权被撤销后,丙丁戊又应当承担多少保证份额?•商标权被撤销后,丙丁戊仍应承担60万元的贷款的保证责任。•5、贷款到期后,乙无还款能力,甲银行可以如何收回贷款?•甲银行可以向乙提出偿还全部贷款的要求,也可以请求丙丁戊三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60万元的保证份额。•6、在丙偿还银行60万元以后,他可以取得哪些权利?•在丙偿还银行60万元以后,可以要求乙向自己清偿,也可以要求丁戊与自己分担。•7、在新新文具厂被宣告破产以后,甲银行能否要求乙个人承担还款义务?甲银行可以在多长时间内行使权利?•甲银行可以要求乙以自己财产清偿借款。但甲银行应自新新玩具厂被宣告破产之日起5年内行使请求权。•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