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给付义务甲患眼病失明,请乙医生开刀,乙虽尽医疗之能事,仍未能使甲复明。甲以乙“给付不能”为理由拒绝支付报酬,法律上有无依据?甲向乙购买系出名门的A马,准备参加比赛,价金200万元。乙已移转该马之所有权于甲,但血统证明书迄未交付。试问:甲得否向乙请求交付A马的血统证明书?甲得否向乙未交付A马的血统证明书,而拒绝支付价金?甲得否以乙迟延给付A马的血统证明书,而解除契约?12出卖人交付病鸡,致买受人的鸡群亦感染死亡。或出卖人未告知机器的特殊使用方法,致买受人因使用方法不当引起机器爆炸,侵害其人身或其他财产。试分析说明买受人的请求权基础。甲受雇于乙,乙提供的机器具有瑕疵,发生事故,致甲身体受损害,乙未为甲投劳动保险。试问:乙违反何种义务?甲得主张何种权利?第一章附随义务第一章不真正义务甲明知乙无驾照而搭乘其车郊游,乙驾车违规超速,发生车祸,致甲受伤,甲向乙请求损害赔偿。试问:1.甲违反何种义务?2.乙得为何种主张?甲有两件宋代瓷器高价出售于乙,乙受领后,发现瑕疵,乃向甲为解除买卖契约之表示。其后证实,该件瓷器于解除前因乙保管疏懈而灭失。试问:1.乙违反何种义务?2.甲得为何种主张?试分析下列四则案例,阐释债之概念如何形成、所谓广义债之关系及狭义债之关系,并说明债之发生原因:1、甲雇乙为电脑程式工程师,约定月酬10万元,乙不得在外兼职。2、乙患病昏迷于途,甲送乙赴医救治,支出医疗费2000元。3、甲出售A车给乙,依让与合意交付后,甲因意思表示错误而撤消该买卖契约。4、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第一章案例甲与乙系朋友关系。2008年3月,乙多次与甲说其一个朋友丙会办理汽车驾驶证,办证者本人不用去考试即可拿到证件。2008年3月--8月,甲先后交给乙办证款123800元,要求乙为其公司管理人员办理驾驶证。同年8月20日,甲在网上查询得知办证之事根本不存在,遂要求乙退还全部办证款,因乙已将该款交予第三人丙,其已无钱退还,甲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问: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还是违约纠纷?为什么?第一章案例本案被告无法定依据而获得利益,所得款项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驾驶证,双方属委托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驾驶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特定的程序(如考试),才能合法取得驾驶证。因此,原告的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而被告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依据也因合同无效而消灭,被告因此取得的财产即是构成不当得利。参考答案甲和乙为邻居,向来不和。一天,乙的住宅起火,甲视而不见。直至大火逼近甲的住宅,甲才奋力救火,并为此支出2000元的费用,并且甲的衣服在救火过程中烧毁。另外,甲在救火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将乙的花瓶撞碎。事后,甲和乙就以上事项发生争议,请给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一章案例参考答案按照法律规定,甲在本案承担不真实义务,如负担该义务的一方甲遭受保护自己利益、防止损失扩大等。甲的承担权利减损或丧失利益的义务。对甲在本案遭受的损失,自己应承担部分。粗心大意的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取了存款人户1万元存款后,竟又将钱连同存折一起返还给了存款人林某。因对方拒绝归还,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存折的所有人陈女士返还这1万元的不当得利。第一章案例林某获得的1万构成不当得利。不当的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林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1万元财产上的利益;林某取得1万元使银行受到损失;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银行要求存折的所有人陈女士返还这1万元应当得到支持。林某使用陈女士存折存钱,符合表见代理条件,构成表见代理,其后果应有陈女士承担。参考答案第二章案例(债权保全)乙是甲的债务人,丙是乙的债务人。甲对丙的那些债务可主张代位权:1、丙欠发乙的工资2、丙欠乙的赌债3、丙应向乙交付到期的咨询报告4、丙欠乙借款2万元(明年1月到期)参考答案甲对丙的以下债务均不可主张代位权:1、丙欠发乙的工资是具有身份关系的专属债权。2、丙欠乙的赌债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3、丙应向乙交付到期的咨询报告非财产性标的。4、丙欠乙借款2万元(明年1月到期),属非到期债权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14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原告于3月10日找被告催要工程款时,被告提出以筹措资金偿还原告的债务,因此准备将其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出租的楼房卖给他人。按当时市价,两幢楼估价约为l500万元。被告正在寻找买主,卖掉楼房后将立即偿还原告的债务。同年4月18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两幢楼卖给第三人,共得价款900万元。5月20日,被告租用了第三人的一幢小楼,租期两年。原告了解到被告所付的租金很低,因此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低价买卖楼房,以损害原告利益。以后,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多次协商催讨欠款不成,遂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的恶意串通行为而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第二章案例(债权保全)甲市A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乙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1200万元。由于A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累计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共计1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意外得知A公司尚有两笔异地到期债权无力主张,其债务人一个是丙地某运输公司(以下称B公司)欠款1000万元人民币;另一个债务人是丁地贸易公司(以下称C公司),欠500万元人民币。由于A公司不能向B、C两家公司主张债权,致使信用社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信用社是否有权通过法院主张A公司的两个债务人B、C公司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第二章案例信用社无权通过法院主张A公司的两个债务人B、C公司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信用社只能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即以自己名义代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B、C公司向A公司履行债务。行使代位权不得请求第三人向债权人自己履行。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参考答案黎某于2006年2月在某农村商业银行借款8万元,在偿还2万元后下欠6万元本金和利息4万元。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将黎某诉讼于市法院,市法院依法判决黎某归还借款本息,但仍无结果。银行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黎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信用社得知此消息后,随即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从调查获得的情况证实:2007年4月黎某以其12岁的儿子名义修建房屋一套,在2007年7月银行即将起诉前又无偿将房产转让给其母亲,在银行提起诉讼后于2007年8月再次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将该房产转让给黎某的妻弟。本案的银行该怎么办?第二章案例银行可依法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债权。黎某以其12岁儿子名义修建房屋一套。在2007年7月银行即将起诉前又黎某无偿将房产转让给其母亲,在银行提起诉讼后于2007年8月其母再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该房产转让给黎某的妻弟。黎某的上述行为处分行为致使其无力偿还债务,损害了银行的债权利益。银行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黎某无偿转让房屋的处分行为;请求法院确认其母低价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然后请求黎某偿还借款本息。参考答案1、2005年11月,A公司向银行贷款68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B公司为上述全部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A公司未能偿还贷款,经银行起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B公司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来A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义务,B公司代为清偿了上述全部款项。2008年4月,B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和C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自己已经向银行清偿的所有款项,并要求C公司在保证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回答下列问题:1、B公司代为清偿了上述A公司的债务,能否直接向C公司追偿?为什么?2、分析C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第三章案例(债的担保)甲出借30万元给乙,丙作为保证人在双方的借款合同上签了字。为保证还款,乙还用自己的一套30平米的住宅设置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用自己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置质押担保,因该汽车发动机漏油,在交付质押物时,丁告知甲,甲亲自驾车与丁一起去修理厂维修。维修完毕,甲认为应有丁支付维修费,丁认为该汽车已设置质押,应由甲支付修理费,故无人付费,修理厂扣留了该汽车。后来乙到期未能偿还甲的借款。回答下列问题:1、甲能否先要求丙代为偿还借款?为什么?2、甲的质权是否成立?说明理由。3、若甲的质权与修理厂的留置权发生冲突,是优先保护甲的质权,还是优先保护修理厂留置权?说明理由。第三章案例(债的担保)1、甲不能先要求丙代为偿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3条规定,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甲现要求丙偿还借款,视为放弃债务人乙的物的担保(房屋抵押),丙依法可在甲放弃权利范围内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2、甲的质权成立。质押是指转移担保物占有方式的担保。质押以约定方式设立,属要物担保合同。即以交付质押物为其成立要件。本案出质人丁在交付质押物汽车时,告知甲汽车发动机漏油,甲亲自驾车与丁一起去修理厂维修。这一事实表明家已经接受了质物(汽车),质押权成立。3、甲的质权与修理厂的留置权发生冲突,属担保竞合,根据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的原则,抵押属约定担保,留置属法定担保。因此应当优先保护修理厂留置权。参考答案2008年3月24日,单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于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并出具了借条给于某。2008年5月15日,于某从程某处进了一批货物,货款为50000元。于某因暂时没有钱付给程某,程某便对于某说:“既然单某欠你款20000元,此款干脆先从此货款中抵扣,等单某的借款到期后我再向他要,至于另30000元你再另外想办法。”于某同意。随即,于某打电话给单某告知此事,单某表示不同意此债权债务的转移,此谈话有电话录音予以佐证。请回答下列问题:1、于某与程某达成的口头协议属什么行为?2、单某不同意,于某与程某之间达成的协议有效吗?为什么?第四章案例(债的变更及转让)1、属债权转让协议。于某与程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于某对于单某的债权转让给程某。2、单某不同意,于某与程某之间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由债权转让人与受让方达成协议,通知债务人,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即使债务人单某不同意,也不影响于某转让债权的效力。甲市建筑工程公司与乙县水泥厂签订了一份购销水泥合同约定:水泥厂于1988年5月1日向建筑工程公司交付50吨水泥,货到后3日内支付款项,违约者向对方支付货款10%的违约金。1988年4月18日,建筑工程公司给水泥厂发了一份电报,称甲市因连降暴雨,无法接货,请求水泥厂迟延交货,具体交货日期等待建筑工程公司通知。正巧此时乙县某建筑工程队急需水泥,向水泥厂购买,水泥厂考虑到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迟延交货,便将水泥交付给建筑工程队。同年5月6日,建筑工程公司发来一份电报,告之甲市已天晴,请水泥厂迅速发货。水泥厂因现已无存货,便告之建筑工程公司现无货可交。建筑工程公司因建筑急需水泥,便直接找到建筑工程队请求立即返还其150吨水泥。但建筑工程队则称,这些水泥是从水泥厂买来的,拒绝建筑工程公司的请求。问题:建筑工程公司能否要求建筑工程队返还水泥?为什么?合同成立案例违反公平原则还是违反诚信原则:甲欠了乙、丙、丁的债,已经陷于不能支付。其中,债权人丙与甲协商达成协议,用甲的全部资产设定抵押,担保丙的债权。某娱乐业老板甲和服务小姐乙签订雇佣合同。双方约定:乙为自己接待的顾客所欠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某日;服务小姐接待了顾客丙,丙吃完饭、娱乐以后,不给钱就走了。老板甲扣掉乙的一月工资,清偿丙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