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培部郑银芳2015.2.25商品质量管理培训目的目录商品标识要点讲解法律法规常识讲解规范标价法律法规常识讲解(一)法规新动向(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维权14年法规新动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4月23日迎来首次大修,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下面介绍下新消法的8大亮点:亮点一:实行举正责任倒置亮点二:网购等远程交易商品消费者有7天反悔权。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亮点四: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亮点五:消协可提公益诉讼亮点六:明确广告发布者、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亮点七:加大消费欺诈赔偿亮点八:精神损害赔偿入法新《消法》中的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14年法规新动向亮点七: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法条】修改后的《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年法规新动向自2014年7月10日起,重庆市将正式启用新的鞋类商品“三包”承诺(规定)。新规定明确售价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日、明确售出的鞋类商品从消费者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出现哪些问题属于维修、更换、退货的范围,并且强调鞋类商品的“三包”从消费者收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等。14年法规新动向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2014年5月1日后生产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本法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2014年5月1前生产的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除外。但需保管好流通领域的证明。14年法规新动向新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产品范围扩大到生产者、销售者等提供的赠品、奖品,即有关责任主体应对其在经营中提供的赠品、奖品的质量负责,当赠品、奖品因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向责任主体索赔。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资格等证明问题,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有中文标识,内容应有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总经销者名称、地址,如果是进口散件组装或分装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也能看到中文标明的组装或分装企业名称、地址。属于委托或者授权生产的,还应当标明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名称和地址;法律法规常识讲解(一)法规新动向(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维权消费者的权利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消法对消费者维权的明确表述消费者的权利和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和维护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12、以虚伪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维护欺诈构成的三个条件一是商场确实实施了欺诈行为;二是商场主观上有欺诈的意愿;三是消费者因商场的欺诈行为受到损失。消费者的权利和维护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摘要规范标价(一)促销价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总体原则和要求(二)零售商业开展促销价格活动中应当禁止的十四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三)促销活动中二十种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标价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摘要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明码标价1、使用要求:(1)经营者使用标价签或价目表,应当使用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法定标价签或价目表。不得使用自制的非法定标价签或价目表,不得将商品生产厂商吊牌建议价或POP宣传品作为法定标价签使用。(2)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方式选择标价签或价目表。是正常经营的使用正价签或价目表,降价经营的应当使用降价专用价签或价目(3)经营者选择使用企业特色标价签或价目表,必须事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标价签或价目表监制手续,经监制后方可自行制作使用。不得将未监制的擅自印刷、使用。明码标价2、价签价目齐全《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这些内容都是法定内容,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应当认真逐项填写标明,而不能“各取所需”,随意增减,造成误导,欺骗消费者。3、内容填写要规范品名填写规范要求:品名即商品注册法定具体的中文名称,标价时不能填写习惯称谓或者大类非具体名称。进口商品不能只填写外文名称,应用中文填写中文名称或中文、外文同时填写。明码标价产地:应按商品实际生产地填写,不能按品牌注册地填写。如:法国注册的化妆品品牌,由深圳厂家生产,产地就应填写为深圳,而不能填写为品牌地日本。成都生产的可口可乐,产地应为成都,不能填写为美国。规格(型号):商品的尺寸大小或具体型号。应填写具体规格(型号),不能抽象、模糊的填写。计价单位:商品计算价格的单位。在填写时,国家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应按法定计量单位标示,没有的按市场约定填写。如:xx克、xx公斤、xx升、袋、箱、盒、瓶等。明码标价•零售价(售价):商品按计价单位计算出的结算金额。应当注意保持计价单位算出金额与零售价格标示金额的一致性。如:不能计价单位是1000克/袋,售价标示500克金额。•物价员:标价签签章的专门人员。填写是可以是签章人员真实姓名,也可是签章人员代号或工号。但不能填写模糊的抽象的物价已核。•《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及原价、现价”。在降价商品标价签价目增加原价、现价和降价原因内容。明码标价•原价: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重点是:七日内、本交易场所、有票据、最低价。七日内、无交易、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不能以厂家吊牌建议价或没有销售纪录的价格作为原价虚构原价•现价:降价后的实际交易价格的标示。•降价原因:商品为什么要降价的理由。降价原因可以是商品本身原因,也可以是人为降价的原因,不管什么原因,如实填写。降价标签明码标价4、标价内容填写要真实明确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应当真实明确、明白无误,不能漏标、错标、以虚假的或使人误解内容和方式进行标示,欺骗消费者。5、字迹清晰:明码标价标示的内容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明确,不能故意涂改乱画、模糊不清,误导消费者。6、货签对位:根据商品需要,无论采用陈列式、摆放式、还是悬挂式,均应做到商品陈列与标价签相对应到位,做到有商品就有价签。7、标示醒目:标价签、价目表等都应该在醒目位置予以标示,做到直观大方,一目了然。收费价目表应设置在收费场所或营业大厅醒目位置,价目单(册、本),应摆放在消费者方便查阅的地方。8、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标价签、价目表,做到商品的价格、收费的标准与变动后的价格相一致。明码标价不规范标价行为表现形式•不明码标价。•自制标价签、将pop宣传广告,商品吊牌、生产厂家建议价作为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不正确使用不同种类的标价签。正常商品经营使用降价专用标价签,降价销售商品不使用降价专用标价签。•明码标价签填写内容不规范。项目填写不齐、字迹不清、用语不当、模糊标价、不使用法定计价币种、不使用法定语言文字。•明码标价内容不真实。虚构原价、产地国产冒充进口、标价与结算价不同,等级以劣充好,计价单位与结算单位不符。•货签不对位,标价不醒目。•有附加条件不标明,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服务费用。•价格变动未及时更换标价签,同种商品出现二张标签、二种价格。规范标价(一)促销价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总体原则和要求(二)零售商业开展促销价格活动中应当禁止的十四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三)促销活动中二十种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十四种不正当价格行为零售商业开展促销价格活动中应当禁止的十四种不正当价格行为1、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2、降价、打折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如实标明降价或打折原因,原价、现价,降价或打折执行时间,打折幅度等内容,不使用红色专用降价标价签;3、商品标价签、服务价目表等标示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标价或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诱导、欺骗消费者购买;4、销售同一商品或提供同一服务,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来高价格结算;5、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进行促销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6、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标示的出厂价、批发价、优惠价、特价、极品价、市场最低价等无依据或无从比较;7、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服务价格,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8、采取价外馈赠促销的,不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或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十四种不正当价格行为9、促销活动带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附加条件;10、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打折,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消费者购买;11、开展促销活动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12、谎称其销售价格低于其它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13、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进行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14、违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促销价格行为。十四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十种价格欺诈促销活动中二十种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2、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7、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8、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