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知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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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知识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基本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平等的主体间的一种协议3、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法律规定其内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确认的15类合同以及《海商法》、《保险法》等单行法确认的合同。反之,即为无名合同。债权立法实行债权任意主义,所以对无名合同也予以承认和保护。(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2.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又称片务合同。•3.双务合同为合同常态,单务合同为合同异态。•4.单务、双务合同的区分,非常类似于无偿、有偿合同的区分。一般而言,单务合同也即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也即有偿合同,但他们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如:(1)定金合同(2)借用合同(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4)保管合同另外特别注意: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属诺成合同,不要混淆。(五)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多数合同属此。(2)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七)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的合同均为确定合同。(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而是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等。射幸合同除法律特别承认的以为,均属非法。(八)一时的合同和继续性合同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1)一时的合同,指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的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的合同。此所谓一次给付,既包括一次履行完毕,也包括分期履行,例如,分期付款和分期交货。在后一种情形中,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故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一时的合同乃是常态现象,故现代债法多以其作为范围对象。(2)继续性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延续而有变化,使得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如雇佣/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等。继续性合同不同于分期付款或分期交货的合同,因为在后者中,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九)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词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充或当事人约充的形式(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此所谓形式,应从广义上来理解,既包括书面形式,也包括批准、备案等形式。不过,对于要式合同,当事人未采用规定的形式的,并非一概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如(合同法》第36~37条。(2)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非典型合同都是不要式合同。(十)其他分类1.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这是根据合同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作的分类。旨在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合同为物权合同,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的为债权合同,发生身份法上的效果的为身份合同。2.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这是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和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不同对广义上的合同概念所作的分类。3.强制合同与非强制合同。这是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具有强制性而作的分类。凡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订立没有选择自由的,为强制合同,例如劳动保险合同、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公共运输合同等。凡根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订立的合同,为非强制合同。在我们国家合同形式目前有这样几种形式:1、书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2、口头约定(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所以这种形式不可取)3、其他形式,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形式。四、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合同的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3)数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诚信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订立、履行诚信及终止后的保密和忠实义务)5、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练习题•1、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参考答案】D•【解析】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注意的问题】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练习题•2、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练习题•【参考答案】A、C、D•【解析】《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联产承包协议和企业承包协议都有债权性质,其适用也没有被合同法排除。练习题•3、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练习题•【参考答案】ABC•【解析】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第406条和第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注意的问题】有偿、无偿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反映,但互易由于它的本质,无法约定为无偿的合同。练习题•4、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A.买卖合同•B.借贷合同•C.租赁合同•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练习题•【参考答案】ACD•【解析】(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典型的双务合同,就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选择A.•(2)借贷合同有有偿(有息)和无偿(无息)两种,因此,可以排除B。•(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因此,都是有偿的。因此,选择C项。•(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选择D项。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4、代理七、合同主体资格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可分为三种情形:(1)不满10周岁的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行为能力人,由其代理人代理;(2)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仍需由其代理人代理;(3)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以及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法人(1)法人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如:事业性或科技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分支机构在不同的企业或行业有不同的名称,如在有些企业称为分公司,有些企业称为分厂,商业系统称为分店,银行系统称为分行等。合同主体资格总结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必须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订立合同;当由同一专业几个单位组成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1、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例如,甲向乙表示,将其一块手表作价300元卖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但如果甲只是告诉乙,其欲将手表变卖,问乙有无购买之意,则甲的意思表示仅为要约邀请。六、合同的订立方式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首先,内容具体确定。其次,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例如,张三通过信件的形式向李四提出,愿意将其一辆小汽车作价10万元卖给李四,希望李四答复。则李四收到张三该信函的时间即为张三所作出的要约(作价10万元变卖小汽车)生效的时间。(4)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如上例,如果张三在刚发出该信件后又决定不卖汽车,随后即寄出特快专递信函告知李四新的决定,该特快信函比上一封信快一天寄到李四手中,则产生撤回要约的效果;如果张三打听到李四已收到其决定卖车的信,但尚未答复,此时,张三又决定不卖汽车,随即派人专程赶往李四处,书面通知李四其新的决定,则产生撤销要约的效果。2、承诺(1)承诺及其法律特征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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