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号:NO:20120601(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2第一部分协议发包方(简称甲方):承包方(简称乙方):甲方通过邀请招标和内部评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将四川绿洋生态农业开发基地公路工程项目交由乙方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四川绿洋生态农业开发基地公路工程。工程地点:四川达州万源河口镇东林山村建设规模:公路约12公里(以实际竣工时测量为准)。资金来源:由项目业主按国家有关法规自行筹集。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乡村公路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图纸会审纪要、变更通知单等全部内容。第三条合同总价:约()仟万元¥:约万元(人民币)(为暂定价,最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总价为准)双方约定该工程为免税工程。第四条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2014年月日(暂定,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具备3开工条件并由甲方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为准)。(2)竣工日期:2014年月日。(3)合同工期:360天,以开工签字的时间对应计算。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7)图纸、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设计变更等书面记录、工程竣工图、甲乙双方现场签证单、相关工程隐蔽验收资等。(10)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1)涉及施工界面及工程量争议事项,甲乙双方现场具实验收身份证为准。(12)竣工结算时,甲乙双方或外请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共同确定综合单价。(13)双方往来的全部公函、文件(书信、电子邮件等)。42、涉及和工程相关资料、补充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条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四川达州凤凰大道472号绿洋公司办公室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协议书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陆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5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或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6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在工地内外已合理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包有开支。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7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发行有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内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投票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族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族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9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吉抽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监理5.1本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无)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10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引起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不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和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或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11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的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复,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呀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条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2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以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以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途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