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故调查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事故的调查和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2范围2.1本制度规定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2.2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部门与个人。2.3本规定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3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3.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4国投电力公司《国投电力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3.5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3.6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7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4术语4.1生产事故:泛指设备事故(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和设备异常)。人身事故(特别重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较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未遂事故)4.2未遂:指人员过失引起危及人身安全,但未造成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的。未遂按性质轻重区分为恶性未遂和一般未遂。4.3异常:是指由于设备原因或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故障、损坏、或影响发电量,但未构成二类障碍及以上的。4.4人员过失:指误操作、误接线、误整定、误指挥、误碰、误动、监调不当、维护不当、巡检不力、处理不当、检修质量不良、安全措施不全、违章作业、管理不良、执行规程制度不严、自我保护及应变能力差等一切过失及其他失职行为。4.5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如:保护动作切除)。4.6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4.7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5职责5.1安全监察室是事故调查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工作,负责人身事故的调查组织工作。5.2运行管理部负责误操作事故调查组织工作,按时向安全监察室上报事故报告。5.3生产技术部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组织工作,按时向安全监察室上报事故报告。5.4综合管理部负责交通事故调查组织工作,按时向安全监察室上报事故报告;负责人身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重大事故的对外接待、宣传工作。6执行程序6.1事故调查原则6.1.1公司生产事故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6.1.2公司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6.2事故调查分级6.2.1按照“企业控制重伤和一般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害和电网事故。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三级控制目标,公司实行生产事故班组、部门、公司三级调查制度。6.2.2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6.2.3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6.2.4重伤(1-2人)事故由本公司总经理或委托指定人员组织安监、技术、行政、工会和事故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6.2.5轻伤事故由发生部门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由安全监察室组织行政、工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6.2.6一般设备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分析。生产技术部、运行管理部、安全监察室等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并针对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实施。6.2.7设备二类障碍和未遂由部门主任组织调查。涉及两个部门,由副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分析,有关专业人员、安监部门派员参加,性质严重者公司领导参加调查。6.2.8异常由所在班(值)的班(值)长进行调查分析,部门领导、安全员参加,涉及两个班组,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6.3事故紧急处理6.3.1事故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保持头脑清醒,切勿惊慌失措、处理失当。一般按如下顺序处理:6.3.1.1正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规程或事故处理预案,及时果断处理。6.3.1.2发生人身伤害时,立即救出受伤人员,对重伤员进行急救。6.3.1.3大致估计事故的原因及影响。6.3.1.4及时呼唤援助和报告有关领导,同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损失。6.3.1.5全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使事故尽快终止。6.3.1.6事故被终止后保护好现场。6.4事故报告6.4.1发生生产事故,当事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班长(当值值长)报告。班长(当值值长)对异常以上情况,应30分钟内向部室领导和安全员报告。涉及机组的安全运行,情况严重时,值长及部门领导应在10分钟内向公司生产领导和安全监察室报告。6.4.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监察室汇报,并应迅速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综合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部门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救助。6.4.3发生交通事故,当事驾驶员应在10分钟内向综合管理部主任汇报,综合管理部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救助并在30分钟内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监察室报告。6.4.4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监察室按《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要求报国投华靖电力公司。6.4.5发生重特大设备、人身事故由公司安全监察室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报有关各级政府部门。6.5事故发生后资料收集6.5.1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在下班后4小时内写出原始情况(包括现象和处理过程)报告送交部室,由发生部门送交安全监察室。6.5.2事故发生后,生产技术部应及时收集事件有关的历史数据、趋势图打印记录、SOE记录、故障录波等并在4小时内报送安全监察室。6.5.3公司安全监察室做好如下资料收集,其他部门配合。6.5.3.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状况。.6.5.3.2拍摄、摄录现场的状态和物件,绘制有关场所的示意图。6.5.3.3收集并妥善处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6.5.3.4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前,伤害人和肇事者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并做记录。6.5.3.5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6.5.3.6有关规章制度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设计和工艺技术等资料。6.5.3.7人身事故的伤害人、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等。了解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伤亡人员所受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6.5.3.8对设备、设施、材料所作的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5.3.9直接经济损失鉴定材料。6.5.3.10其他资料。6.6事故分析6.6.1发生事故后应进行认真组织分析,通过班组、部门、公司三级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吸取教训,改进工作。6.6.2发生事故后,当值值长及当班主值班员负责将详细过程、现象和初步分析于下班前记入“运行记录日志”内,检修班长应于当天记入班长工作日记本上,应如实做好记录。班后立即组织分析(检修人员在当日停止工作后)。分析由当值值长(班长)组织(关联到两个班组及以上的异常,由部门主持调查分析)。分析完后,应将分析情况以书面材料经部门报安监部门。6.6.3发生二类障碍、轻伤及以上不安全事件部门主任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调查分析,制订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并在三天内写出事件初步分析报告,报送安全监察室。6.6.4发生设备损坏事件与检修质量有关的,生产技术部应在设备检修解体后三天内报安全监察室。6.6.5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经过、原因、责任者和防范措施,6.6.6生产技术部负责设备事故原因的分析、审核、责任认定、防范措施制定与落实。安全监察室负责设备事故性质认定、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和性质认定,并报公司领导批准。6.6.7设备异常、人身未遂调查分析应在2日内完成,障碍和轻伤调查分析应在障碍发生3日内完成。6.6.8交通事故调查结束后,综合管理部应将交警部门提供的事故报告交安全监察室。6.6.9事故调查过程中安全监察室必须做好录音、照相、录影和资料保存工作。6.6.10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全监察室应建立事故档案,内容包括:6.6.10.1事故调查报告。6.6.10.2现场调查记录、图纸、录音、照相、录影等。6.6.10.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6.10.4人证、物证材料。6.6.10.5直接经济损失材料。6.6.10.6医疗机构对伤亡人员的诊断证明。6.6.10.7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6.6.10.8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书面检查材料。6.6.10.9事故通报、简报和批复文件等。7附则7.1本制度由安全监察室负责解释。7.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8附件8.1附件1:事故定性、分类标准8.2附件2:事故责任确定标准附件1: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定性、分类标准1事故分类1.1公司生产事故分为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两类。1.1.1设备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和设备异常。1.1.2人身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较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未遂事故。2人身事故等级划分2.1特别重大人身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2.2重大人身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2.3较大人身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2.4一般人身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2.5重伤事故为发生事故时,相当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2.6轻伤事故为发生事故时,人员伤害不太严重,休息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又不构成重伤的事故。3设备事故等级划分3.1特大设备事故为:3.1.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包括本数,以下相同)。3.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3.2重大设备事故为:3.2.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3.2.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3.3一般设备事故为:3.3.1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3.3.2发生事故时升压站220kV母线全停,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3.3.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3.4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3.3.5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3.3.6220kV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3.4设备一类障碍: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3.4.1发电生产设备、设施、大型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4.2发电机组、220kV输变电设备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3.4.3发电机组和22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1)虽提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