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一)《合同法》的特点•主要是与以往的合同法律、法规比较后的不同之处。•(一)体系统一、内容完整。•(二)大量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合同法》的特点(三)、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相对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四)、实行严格责任,加大对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特别在承担违约责任上实行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五)、规定具体,操作性强。避免用过多的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来补充。加大责任•强调契约自由,约定优先,相对缩小无效合同范围,不能任意以“合同无效”来解决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浪费。•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如新确立的几个重要合同制度:缔约过失、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预期违约,等等。(给学习、掌握、运用增加了难度)•1、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离婚、收养、监护、遗赠抚养等协议)•2、行政合同;(如土地出让合同、拆迁合同等)•3、劳动合同;•4、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合同。(如内部承包合同(如承包人的债权债务概由承包人承担,就不能象一般合同对外有约束力)责任制合同这些合同具有特殊性,故应由其他法律来规定。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4、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的体现)自愿原则(又叫自由原则)(这是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的体现)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合同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合同纠纷。它是社会道德的观念、正义的观念))•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经济的体现)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才对委托人产生权利义务。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法》增加规定了订立合同“要约”和“承诺”的重要内容•要约和承诺现作为法律规定,违反其要求将要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的法律责任。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重大调整:以往合同法特别强调书面形式(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的内容也较少。《合同法》除了直接规定口头、书面二种形式外,还增加了“其他形式”。并且对书面形式规定了规范的三种内容,即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格式条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法》专门增加了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规定。并将《民法通则》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有关规定引入,完善和充实合同这一民事行为。还对合同形式、程序出现的某些“不完善”加以宽容地规定为合同成立,目的在于维护交易,避免损失。缔约过失及其责任•以往合同法全然没有,甚至连我国过去的法学原理中也无。它是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具体法律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合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使当事人诚实、慎重对待订立合同的行为。缔约过失的概念•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如撤销要约的通知未提前到达或同时达到对方;如特定物采取要约在承诺期未到时又向第三方发出要约!)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规定此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1、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其赔偿范围应相当于相对人因信其合同有效所受的损失。•2、相对人人身遭受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害。•3、缔约之际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而致他方遭受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因缔约过失所造成的一切损害。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关系从其发生之时起,就具有约束力,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力。•《合同法》在此也有重大调整。从数量上看,《合同法》这部分内容有专章,十多个条款。而原《经济合同法》则只有四个条款。从内容上看,则有重大修改调整。目的在于相对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无效合同•(一)概念•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二)特征•1、违法性;2、不得履行性;3、自始无效;4、当然无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与合同的关系•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此类合同虽然也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但这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资格和处分能力所致。可变更、撤销合同•(一)概念•是指合同具有某些法定事由,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属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二)种类•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4、乘人之危。•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被确认和被撤销的后果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和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撤销权。这是我国以往的合同法、《民法通则》乃至法学原理上都没有的内容。这几种权利的规定是一种全新的引入。目的主要在于促使合同的履行和充分保护债权人债权,避免一方当事人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相互协同配合)•3、善意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叛徒善待对方,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履行与合同有关的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一)概念•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义务,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又叫正确履行、适当履行)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又叫不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种拒绝对方履行要求的权利,就叫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违约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种拒绝履行权,就叫先违约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某些无力履行合同或经营危机等情况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除非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对履行合同提供了担保,否则抗辩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保全•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危害的制度。•其意义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不致因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损而受到损害。该制度主要规定了两种权利,即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目的是防止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逃避对债权人清偿债务)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为保全其债权不受侵害,对债务人恶意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可优先清偿)•预期违约,又称预期毁约,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或提前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期届至前毁弃合同。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1、明示违约的,相对方可立即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获得其他救济。•2、默示违约的,相对方不能立即解除合同,但可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作出履约担保。若在合理期限内得不到履约担保,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若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相对方则应恢复履行。•3、相对方也可以对预期违方暂不提起要求,而是等到履行期到来后,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要求赔偿损失。免责条款•它是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特征:•1)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是事先约定的;3)是为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4)有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A、造成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变更与转让•包括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特点:一般条件下须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和实质变更。•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人。即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移转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三种形态。(有条件限制)免责事由•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不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二)种类•1、不可抗力•它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范围•一般包括: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事件。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实际履行•它是指一方在违约时,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履行。•《合同法》充实、新增了对实际履行的条件和除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