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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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与社会一、婚姻家庭的含义(一)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当时社会制度认可的,双方以配偶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关于异性问题关于永久共同生活目的问题(二)家庭1.含义: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2.家庭结构:一般指特定社会中家庭内部成员的代际与亲缘关系的组合状况。家庭结构模式A核心家庭(一对夫妇及未成年子女)B扩大家庭(两对或以上夫妇和未成年子女)、C断代家庭二、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内含的自然规律。是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2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1人口再生产功能2组织经济活动功能3文化教育功能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一、概念指确认、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法、亲属法名称之争亲属法的回归二、法律渊源(一)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二)法律1直接调整婚姻家庭的专门法《婚姻法》、《收养法》2其他法律《民法通则》、《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三)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四)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解释》(一)2001、(二)2003、(三)2011(五)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家庭法立法体例上的发展(一)古代诸法合体的体例特征:与其他法律规范混杂普遍以刑代民婚姻家庭法对其他社会规范依赖大(道德、宗教、习惯等)(二)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1大陆法系罗马式(法)、德国式2英美国家(三)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前苏联——我国1950、1980,到《民法通则》对婚姻法规定的归位为广义民事法律范畴四、新中国《婚姻法》的立法变迁(一)1950《婚姻法》(二)1980《婚姻法》1基本原则的补充2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4离婚条件的增补(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删除一条、增补15条、修改2条,完整保留14条,共6章51条评价:1立法内容体现了身份与财产的互相辉映2法文化:传统与继受兼顾3价值定位:个人与社会的协调统一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外国婚姻家庭法原则简介现代各国一般存在的共同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儿童等。理念性、价值性规则分别有:(一)个人本位原则(二)私法自治原则(三)社会公益原则二、我国立法发展比较1.1950婚姻法四项原则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2.1980婚姻法五项原则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一项变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3.2001年修订:增加了(争议性)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补充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三、我国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1含义: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其形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2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一夫一妻(三)男女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五)计划生育四、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2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资料2001年1月1日,怀孕期间的赵淑玲看到网上一则关于“爱情协议书”的文章。她问丈夫两人能不能也签订一份类似的协议书,以加深两人的感情。正处于恩爱期的王勇欣然同意。经商量,两人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相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30万元。两人在协议书上签下了各自的名字。2001年4月,赵淑玲生下一男婴,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十分平静。2005年,王勇两次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种种原因,王勇又两次撤诉。2007年3月,王勇再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赵淑玲提起了反诉,并向法院提供了丈夫有外遇的证据和当初夫妻二人签订的“忠诚协议书”。观点:主张协议无效理由:1.法律规定夫妻“应当忠诚”而不是“必须忠诚”,所以不是法定义务。2.人身权法定,不允许通过协议设定人身关系。3.婚外情是道德范畴,不是法律范畴,法律要给人留下私生活的空间。此类约定的制裁属于亲情问题。4.从社会效果看,法律的绳索未必能缚住婚姻。5.婚姻法第四条规定是宣示性的、6.保护人身自由7.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契约约定8.个人隐私权、人格权高于“忠诚原则”,承认忠诚协议会导致公权力侵入私生活9.赋予其效力会导致婚姻关系变质,婚姻成为似商人的讨价还价主张:协议有效1.婚姻法是私法,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约定的内容没有违法,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有效的,就该支持。2.婚姻本身即契约。3.这是离婚损害赔偿有人主张:该赔。是侵权行为侵害人格尊严权法的要素:规则(规范)、原则、概念规则: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总:规范性和导向性,不是法院处理家庭案件的具体依据案件丈夫熊刚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并开玩笑地说要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二人商量后约定:丈夫如果夜不归宿,每小时支付100元“空床费”给妻子,时间从深夜12时至次日清晨7时。同年7月18日,熊刚在支付了第一笔700元“空床费”后开始打欠条,到后来,熊不回家的时候越来越多了,不仅不给“空床费”,连欠条也不打了.2004年3月,刘红以遭遇丈夫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外遇为由,向九龙坡区法院递交诉状,在请求离婚的同时,要求丈夫赔偿有借条为证的“空床费”4000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失费。关于《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道德原则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评价:通说认为该条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非禁止性规范,而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五、保障基本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三)禁止重婚(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五)禁止家庭暴力(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二章婚姻制度第一节婚姻的成立一、婚姻的含义(一)合法性是否婚姻的本质属性1.肯定论:(史尚宽)婚姻为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结合关系。前苏联学者、我国大多数学者、人大建议稿。逻辑结论,无效婚姻、违法婚姻等词都是互相矛盾问题。2.否定论:社科院建议稿、余延满、王洪合法性,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而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即违法婚姻不失为婚姻。3.结论:用词的问题。广义使用,指人类历史上以来存在的婚姻,不要求合法性。在婚姻法领域,指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则是合法性(二)婚姻的主体要素问题:男女两性的结合1.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例第一类:婚姻合法化只有荷兰和比利时的婚姻法明确表明,配偶的性别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所以同性伴侣和异性配偶都被包括在内。加拿大和美国的一些州。第二类:广义的同性婚姻,即同性伴侣关系受到某种程度的法律承认,其表现在于同性伴侣可以在政府部门(法院或市政厅)登记,并可能享受到部分或者全部的配偶权益。北欧所有国家(瑞典、挪威、丹麦、冰岛、芬兰和格陵兰)的家庭伴侣法赋予同性伴侣除抚养权之外的所有平等权益,包括联合纳税权、医院探访权、遗产继承权、劳保继承权、外籍伴侣的移民权等,实际上已经接近或等同于婚姻法所能给予的一切。在美国,佛蒙特州专门为同性伴侣设立的“公民结合”,赋予同性伴侣州方给予的一切平等权益,比如抚养权、医院探访权、联合缴纳州税的权益,等等,但由于州法院无法撼动联邦法律,所以在有关劳保福利、联合缴纳联邦税之权、外籍伴侣的移民权等方面,“公民结合”是无所作为的。法国和德国实施的家庭伴侣法其实是介于同居(没有任何权益保障)和婚姻(给予充分的权益保障)之间,即给予部分权益保障。第三类不认可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否认同性婚的主要理由1婚姻是介于男女之间的建制;婚姻是一个传统的异性恋的机制2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3同性伴侣组成的家庭不适于抚养孩子;4同性婚姻是不道德的;5同性婚者是精神病;6同性婚姻威胁婚姻机制;7传播艾滋病8同性婚姻未经试验证明可行。二、婚姻的法律性质(一)契约说(个人主义观)1康德“婚姻为异性之两人格者彼此性的特长之一生的交付占有”1791年法国革命宪法“法律视婚姻不过为民事契约”2制度契约说:婚姻为制度的结合,设立的行为为契约3状态关系的契约说:婚姻因契约而设立,本质并非进入契约关系,而为亲属法上的状态关系。(二)非契约说(超个人主义观)我国学者绝大多数采非契约说,主张制度说:人大学者建议稿的理论基础(杨大文)认为:婚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行为,是一种身份法上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因此婚姻自为婚姻,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是不相宜的。三、婚姻成立的概念(一)概念婚姻的成立又称为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订婚和结婚(狭义仅指结婚)结婚要件的分类:第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第二,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第三,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二)我国古代结婚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三)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婚1订婚非结婚必经程序2订婚决定权在本人,他人不得干涉3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4彩礼问题讨论:婚约期间赠与物的处理学说有证约定金说、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目的赠与说、证约定金兼有婚姻准资金性质赠与说等。我国通说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最近则以成立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说。婚约不是结婚必经程序。《婚姻法解释(二)》对处理因订婚收受彩礼处理的意见。要求返还的,以下情形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男女双方离婚的(2和3以离婚为条件)案件原告梁某在恋爱期间出资帮助刘某装修结婚后用的新房,后来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梁某要求刘某返还其装修的出资款。法院认定梁某的出资装修行为是以结婚后使用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说明条件已不成立,故赠与行为也不生效,应当返还。案例详见《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3辑)四、结婚条件(一)必备要件1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二)禁止条件1有配偶者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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